《精编》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策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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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执行2008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的通知现根据食品卫生法(1947年法律第233号,以下简称“法”)第23条第1项规定,基于食品卫生监视指导实施的相关方针(2003年厚生劳动省告示第301号),针对进口食品、添加剂、器具以及容器包装,制定2008年度监视指导计划(以下简称“2008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详见附件1-1,并将根据同条第3项规定,作为政府报告对外公布。 请各都道府县等参考2008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针对国内流通的进口食品等实施监视、针对进口业者实施指导,同时为了2008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顺利实施,请各单位给予必要的协助。附件1-12008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

2、导计划进口到日本的食品、添加剂、器具、容器包装和玩具等商品(以下简称“食品等”)的年均进口申报件数约186万件,进口重量约3400万吨(2005年实际值),根据农林水产省2005年度食品供求表,日本食品自给率(供给热量综合食品自给率)约为40%。基于以上现状,以及2007年厚生劳动省及检疫所实施的未有限量标准的农药、兽药、饲料添加剂等(以下简称“农药等”),其含量超过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标准的食品禁止销售的制度(以下简称“肯定列表制度”),增加进口检查的项目,并按食品卫生法(1947年第233号法律)第28条规定的监控检查,第26条规定的命令检查强化进口监视指导,同时,积极与农药残留超标等违法食

3、品卫生法第11条多的出口国寻求改善卫生的对策,对疯牛病有关出口国的卫生管理实施实地调查,以促进出口国卫生状况改善。综上所述,2007年11月公布的2007年度进口食品监视指导计划监视结果(中期报告),2007年4月至9月间,进口申报数为91万件,总重量为1200万吨,检查件数约为进口件数的11.0%,即10.1万件,其中违规案例有619件。期间,向出口国寻求改善卫生对策47件,此外,2007年5月对美国的28处输日牛肉加工场,9月对加拿大的5处输日牛肉加工厂实施了实地调查。2008年度,为了继续推进落实措施,根据2007年度监控检查结果,重新考虑监控检查项目。此外,为了保证“肯定列表制度”扎扎

4、实实地实施,将进一步增加进口检查项目;同时,将与出口国寻求改善生产阶段卫生的对策,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出口国进行调查,以预防农药等生产阶段残留。另,基于出口国对命令检查的对象中残留农药的管理可能不够彻底或该食品使用的农药可能有变化以及食品中可能残留有检查项目以外的超过标准值的农药等原因,将强化监控检查,以检验出口国对残留农药等的管理。由于器具、容器包装以及玩具多次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第18条,因此强化对其的监控检查,并继续指导进口商实行定期的自主检查。此外,关于疯牛病涉及的进口牛肉的安全性,将根据实地调查和进口检查结果,确保检查制度有重点、有成效、高效率,并对出口国的输日项目状况进行深入讨论。紧急官民

5、合同会议(2007年7月)力图解决由于中国制品在海外发生问题事例重新唤起的确保进口品的安全问题。同时,受日本国内发生中国食品引起的药物中毒事件的影响,将尽力快速实施由阁僚商议决定的防止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对策。1.目的本计划旨在有重点、有成效、高效率地推进实施监视指导,力图进一步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2.本计划实施时间2008年4月1日开始到2009年3月31日止。3.进口食品监视指导的基本构想食品安全基本法(2003年法律第48号)第4条规定,国内外食品供应的各环节,都必须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食品安全性。因此,对出口国在其国内的生产、制造、加工(以下简称“生产等”)、以及进口后的日本国内流通各环

6、节,采取以下措施,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卫生。(1)按食品卫生法第27条规定,进口申报等,其基本信息应符合第11条或18条规定食品等的规格或基准(以下简称“规格基准”)为代表的食品卫生法中的规定。(2)按食品卫生法第28条规定,实施监控检查,对各类进口食品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大范围的监视。(3)按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对违反概率高的进口食品实施命令检查,预防食品卫生危害发生。(4)按食品卫生法第8条或17条规定,如有必要将对特定国家、地区或生产商生产的食品实施全部进口禁止,预防食品卫生危害发生。(5)按食品卫生法第55条第2项规定,多次违反法律的进口商,令其禁止或停止进口营业,纠因整改。(6)通过

7、向日本食品卫生管理相关的在日大使馆和进口商提供信息,两地间协商,实地调查,技术互助等,共同促进出口国生产阶段的卫生状况改善。(7)作为进口商等食品从业者责任,应通过召开讲习会以及进口前指导等方式促进其自主卫生管理。(8)确认违反食品品卫生法,采取予以废弃处理、公布,并对进口商进行指导等措施,防止再发生。(9)进口后国内流通环节,对都道府县、设置保健所的市以及特别区(以下简称“都道府县等”)进行监视指导,当检疫所、都道府县等发现违反情况时,联合厚生劳动省、检疫所、相关都道府县等,采取要求进口商迅速召回等相关措施。4. 生产地方面有重点实施监视指导的相关事项(1)食品卫生法第27条规定的进口申报确

8、认根据食品卫生法第27条规定,进口申报的食品,不在第6条、第9条、第16条之列,不在第8条第1项、第17条第1项禁止进口之列,符合第10条规定的添加剂使用范围和规格标准的,确认进口商提交进口申报,在必要的情况下对出口国证明书、进口商报告等材料确认。(2)食品卫生法第28条规定的监控检查检疫所实施监控检查,对各类进口食品的食品卫生状况进行大范围的监视。如有违反发生,采取检查强化等措施。监控计划的制定厚生劳动省为了有效地实施监视检查,根据统计学上可能检出违反原则的检查数量,考虑每类食品的违反率、进口件数和进口重量,以及违反内容对人体健康造成的影响程度,来制定监控检查的件数和检查项目(以下简称“监控

9、计划”)。为了切实实施肯定列表制度,需考虑海外国家农药的规定情况,使用情况,被检出事例等来制定监控计划。2008年度的监控计划如附表1所示。有计划的实施监控检查为了实施监控计划的检查件数,检疫所需按照厚生劳动省分配的检查件数来制定年间预定,有计划的实施检查。 强化监控检查厚生劳动省得到生产国和其它国家的食品召回以及有关健康受损等情报时,监控检查发现违法事例时,都道府县监视指导发现违法事例时,根据需要将指示各检疫所强化该食品的检查。另外强化农药残留检查,厚生劳动省将考虑到出口国的农药残留管理体制,根据统计学上可能检出违反原则,提高该进口食品及其检查项目的监控检查频率,并在一段时间内实施。(3)食

10、品卫生法第28条规定的监控检查以外的检查检疫所根据进口申报的内容,有必要时实施初次进口时检查、运输途中发生事故时检查等监控计划以外检查。(4)食品卫生法第26条规定的命令检查。对于违反法律可能性较高的进口食品,厚生劳动大臣认定有必要采取食品卫生危害防止措施时,每次进口时,将责令进口业者接受检查。实施命令检查下述违法可能性较大的情况时,将实施命令检查。 .在出口国和日本发生了健康受损事例或是有可能发生此类事例,该出口国,或是该制造商生产的该进口食品,将立即作为命令检查的对象。 .监查结果显示该出口国,或是该制造商生产的该进口食品有多次农药残留违反事例的话,考虑到出口国的农药残留管理体制现状,以及

11、该食品的遵守法律情况,将其作为全部或部分命令检查的对象。 解除命令检查命令检查以后,以下违法食品等不会再进口日本的情况下,将解除命令检查,恢复通常的监视体系。 .出口国采取查明出事原因,确立新体制,强化农药等管理状况和检查体制等防止再发生措施,并通过两国间协议,实地调查,进口时检查等,其有效性得到确认时。 .接受残留农药命令检查(不得检出的农药除外)的食品等,如2年期间没有违反事例,且命令检查的实施件数在300件以上的对象,将暂时解除命令检查,之后根据统计学上可能检出违反原则,提高该进口食品以及检查项目的检查频率,一段时期内没有违反事例时(但在该监视检查强化期间中,如有违反事例发生的话,将立即

12、实施命令检查)。(5)食品卫生法第8条或第17条规定的禁止进口措施 特定国家和地区或生产商生产的进口食品等的违法事例占整个检查件数的约5%以上;从产地的食品卫生管理状况上看,有继续发生违法事例的可能的食品,考虑损害人体健康的程度,若厚生劳动大臣认为为防止其损害人体健康有必要严禁进口该食品时,在听取医药、食品卫生审议会的意见后,采取严禁进口该食品的对策。(6)对海外发生食品卫生问题的紧急应对厚生劳动省将连同相关府省获得海外的食品卫生信息,如进口食品可能违反日本食品卫生法,进口情况调查有进口时,指示相关检疫所或都道府县对流通、库存情况进行调查,要求或指示进口商召回,同时,指示检疫所强化进口检查。从

13、而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5.促进出口国卫生对策完善对出口国采取以下措施,防止出口国在其国内生产阶段发生违反情况。(1)告知日本的食品卫生管理规则厚生劳动省将通过厚生劳动省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提供命令检查对象食品和强化监控检查的食品违规的英文信息,同时提供日本贸易振兴机构等独立行政法人的食品卫生相关规则的英文信息的链接。 并向在日大使馆和进口商提供信息,通过独立行政法人国际合作机构主办的食品卫生规则的研讨会,将信息传达给出口国的政府负责人和生产商(以下简称“生产者等”)。 (2)两国间协议、实地调查等厚生劳动省在实施命令检查的同时,会针对违法可能性高的食品,要求出口国彻查违规原因,在此基础上

14、要求两国进行协商,采取措施以防止再次违规。要求出口国生产、制造加工阶段实施卫生管理,强化监视体制,实施出口前检查,完善食品安全政策。此外,2007年度,因含霉素等有毒有害物质违法食品卫生法第6条,以及因农兽残超标违反食品卫生法第11条的事例占违法事例的大多数。因此,2008年度,积极同违法该类法律较多的出口国寻求改善卫生对策。另,有必要检查出口国生产阶段的卫生对策的时候,将向出口该类食品的国家派遣专家,积极确认其卫生对策的完善,确保“肯定列表制度”的顺利实施以及进口牛肉的安全性,(3)技术合作等厚生劳动省必要的时候可以派遣专家提供技术合作,以加强监视体制的强化,提高残留农药的检测技术水平。6.

15、指导进口商自主实施卫生管理的相关事项 作为包括进口商在内的食品业者的责任,根据食品卫生法第8条,食品业者对于确保食品安全负有最重要的责任,食品业者在食品供给过程的各个阶段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确保食品的安全。根据食品卫生法第3条第1项,为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要掌握必要的知识和技术,确保原材料的安全、实施自主检查。 检疫所可以通过以下措施,指导进口商实施完善的自主卫生管理。 (1)对进口商的基本指导事项 要求进口商熟悉法律规定的进口手续、检查制度、规格标准及其附表规定的、应提交的卫生证明和食品卫生方面的相关规定。为督促进口商自主实施卫生管理,可以适时提供给进口商进口食品等的违规案例、出口国食品卫生方面的相关规定。同时召开讲习会、在进口申报时进行指导,提高进口商自主维护食品安全性的能力。 对进口商的具体指导事项参见附表2,针对进口商可能涉及到的具体的出口国、产品种类实施进一步的、详细的指导。 并且,对在出口国合法生产、制造加工的进口食品,确认其原材料、添加剂、制造方法、检查数据等是否符合食品卫生法。厚生劳动省将研究、开发残留农药的检测方法,以助于检验进口商对原料的管理。指导进口商根据从生产商所获得的正确并且最近的情报进行正确的进口申报。特别是当连续进口时,指导进口商充分确认进口食品的原材料和生产方法无变化,确保进口时出示的自主检查情况与申报货物相符。并且,如发生规格标准的修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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