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某集团融资管理制度分析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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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融资管理制度(2008 年 8 月制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融资行为,加强融资管理和财务监控,降低融资成本,有效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整体利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以及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融资,是指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贷款等方式获得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 融资环节的主要业务包括: (一) 分析确定公司短期和长期所需资金数量; (二) 编制各种融资计划;

2、(三) 审批确定融资方式; (四) 签订各种贷款合同; (五) 办理股票或债券发行登记和注册手续; (六) 委托证券发行代理机构发行股票或债券; (七) 保管未发行的股票、债券,以及公司回购的股票; (八) 定期计算和支付利息; (九) 确定和支付股利; (十) 进行相关会计核算。 第五条 融资活动应符合公司中长期战略发展规划。公司融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 总体上以满足公司资金需要为宜,应遵从公司的统筹安排; (二) 充分利用各级政府及行业优惠政策,积极争取低成本融资; (三) 兼顾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 (四) 权衡资本结构(权益和负债比重)对公司稳定性、再融资或资本运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

3、司 作可能带来的影响; (五) 慎重考虑公司偿债能力,避免出现到期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形。 第六条 融资活动内部控制目标: (一) 保证融资活动在发生前必须得到适当的审核; (二) 保证融资业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 (三) 保证利息和股利的正确计提和支付; (四) 保证股东权益被合理地确认。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七条 通过各种融资方式所筹集的资金,须进行严格的管理,属于资本金的,应按照资本金管理制度进行管理;属于负债的,应按照负债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第八条 公司财务运营部和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融资活动的主办部门。 第九条 公司财务运营部负责完善公司融资管理制度,控制融资风险。 第十条 公司

4、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重大融资活动提出议案并组织评估工作,对融资投向、资产重组等项目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并负责组织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运营部负责公司融资结构分析,拟定公司年度及中长期融资方案,并负责对公司的融资方案进行财务评价及效益评估,负责公司融资活动的策划、论证与监管,审核公司的重要融资活动,提出专业意见,并对公司的融资活动进行跟踪管理。负责公司融资管理(包括权益性融资和债务性融资),负责资金筹划、信贷管理及募集资金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资金投入使用后,资金使用部门和财务运营部须对资金的运行进行监督,发现其与生产经营需要存在不符之处,应

5、及时上报主管负责人,并按照审批决定做出调整。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运营部对融资活动进行定期和不定期审计,并对融资结果的以下方面进行评价: (一) 融资业务进行前是否经过合法授权和批准; (二) 融资相关文件是否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指定的授权代表签署; (三) 融资是否符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 融资带来的实际收益以及对公司未来的影响; (五) 其他需要评价的方面。 第三章 融资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应编制书面的融资计划书,详细说明以下内容: (一) 融资金额、融资理由; (二) 融资前后公司财务状况的变化; (三) 融资对公司未来收益的影响; (四) 各种融资方式利益比

6、较以及对融资方式的建议等。 第十五条 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等方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会同财务运营部拟定初步方案,报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六条 公司申请贷款由财务运营部主办,规定如下: (一)单笔贷款金额在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范围内的,须报请董事长审批; (二)单笔贷款金额超过董事会对董事长授权范围内的,须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融资担保管理 第十七条 为保护公司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公司需加强对外担保业务的控制。公司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所有对外担保均需获得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批。 第十八条 公司的下列对外

7、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五) 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 东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 有关负责人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所称“以下”,含本数;“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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