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会议管理)年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与机构联席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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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年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联席会议综合材料(聊城市程国兴整理)目录第一部分联席会议4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联席会议规则5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自律公约13联席会议组织架构18联席会议专业组22全国最具影响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24历届联席会议回顾27第二部分行业报告29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2007年度发展报告30重庆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发展报告40第三部分大会发言47立足重庆 服务库区 努力塑造政策性担保品牌48创新是民营担保机构的唯一选择60强化内控 持续创新 和谐发展71UPG关于“桥隧模式”的汇报81第四部分同业交流97关于北京市政策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的建议98加息背景下中国担

2、保业发展的思考110发挥行业平台和龙头作用 在规范合作创新上下功夫117基金+品牌:担保资源优势重组的路径选择131顺德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运作的启示131我们是如何进行担保业务深度运营的138规范担保行为 促进融资担保业稳健发展的几点思考149担保体系的建设应和我国国情及金融体系相适应159谈充分利用政策性担保机构优势实现可持续发展165创新担保品牌 推进民间借贷担保服务172十级分类评级系统和风险定价178开创农村金融担保服务的新篇章187担保公司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践体会197顺应需求出实招 稳健运营求发展204第五部分 专家讲座213物权法对担保行为的若干重要影响213十字路口上的

3、中国经济和金融237第六部分 银保论坛268陈玉明 东亚银行总行副行长268陈景功 建设银行总行公司业务部副总经理277王明跃 深圳平安银行总行行长助理288冉海陵 重庆银行总行副行长295各组代表发言299第一部分联席会议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联席会议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会议名称: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第二条 会议性质:由全国大城市之上具有一定规模、影响力较大,有代表性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合自愿发起,非官方,非法人性质的会议。第三条 会议宗旨: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指导下,为信用担保机构搭建“课题研讨、业

4、务交流、联谊协作、考察培训、创新发展、自律维权”服务平台。以打造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担保市场为己任,引导信用担保行业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第四条 联席会议接受国家发改委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二章 会议职责和任务第五条 联席会议职责和任务是:(一)开展业务交流、就行业发展中的重大课题及相关政策、法律、法规进行专题研讨、学术讲座;(二)规范行业行为,开展行业评级考核,促进行业自律;(三)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创新业务模式,促进行业发展;(四)促进同业间的联谊协作,开展再担保、互保、联保及跨地区业务合作;(五)反映行业呼声,维护信用担保机构及行业组织的合法权益;(六)培训从业人员,组织国内、国际学习

5、考察,提升信用担保机构整体功能;(七)利用网络、刊物等现代化手段,推动信用担保机构信息化建设;(八)就行业建设问题向政府主管部门提出建议,落实国家扶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的相关政策和措施。 第三章成员条件和范围第六条 参加全国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条件,应是依法登记注册,具备行业资质,以本区域内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以信用担保为主营业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第七条 参加会议成员单位界定在以下范围:(一)倡议成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筹备组倡议人单位;(二)历届全国(部分)省、市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承办单位;(三)列入原国家经贸委(现国家发改委)确定的一至四批全国信用担保体

6、系试点范围单位;(四)经所在省、市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推荐以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为主营业务的其他担保机构。(五)信用担保行业组织及其他相关机构。第八条 参加会议成员单位必须在大会注册或受到大会邀请。出席联席会议人员应为本机构主要负责人。第九条 成员单位享有下列权利:(一)有自愿加入,主动退出联席会议的权利;(二)有对联席会议工作目标、方针和任务提出建议的权利;(三)有优先参加联席会议组织的交流、研讨、培训、考察等项活动的权利;(四)有优先得到政府有关促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政策扶持的权利;(五)有优先获取联席会议推介的经验、成果、信息的权利;第十条 成员单位履行下列义务(一)自觉接受国家和地方中小

7、企业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管;(二)遵守自律公约和联席会议规则;(三)实施联席会议工作目标、方针和任务,积极参加联席会议组织的各项活动;(四)为信用担保行业建设反映情况,提供信息;(五)维护联席会议团结和声誉。第四章会议组织框架第十一条 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是成员单位共同举办的最高活动方式会议。会议闭会期间,为推动联席会议工作目标的实施,设立以下非常设机构:联席会议筹备组、联席会议筹备组核心层、联席会议筹备组下设的七个专业小组。主持非常设机构具体工作的为联席会议筹备组召集人。联席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实行大会执行主席轮换制。第十二条 联席会议的议题和任务是:(一)举办行业交流、专家

8、讲座、课题探索、国际研讨、政策咨询活动;(二)审议联席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三)讨论通过联席会议工作目标、方针和任务;(四)制定和修改行业的行规和公约;(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三条 联席会议筹备组由倡议成立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筹备组21家倡议人单位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其主要职责是:(一)商议联席会议筹备组召集人向大会提交的工作报告;(二)商议联席会议筹备组拟定的工作目标、方针和任务;(三)审议联席会议筹备组下设七个专业小组的工作计划;(四)完成联席会议和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交办的工作。第十四条 联席会议筹备组核心层,由专业小组的牵头单位组成。其主要职能是:(一)完

9、成联席会议筹备组交办的分管工作;(二)制定分管专业组工作计划、方案和相关规则;(三)不定期召开工作会、研讨会,推动分管专业工作的实施;(四)每半年向联席会议筹备组召集人报告工作,重大活动随时报告。第十五条 联席会议筹备组召集人,实行轮换制,每届任期二年。召集人在联席会议筹备组核心层单位中产生,按参加全国省、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联席会议的先后顺序轮换,同一届的按单位第一个字拼音顺序轮换。召集人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召开联席会议筹备组和联席会议筹备组核心层单位会议;(二)领导各专业小组完成分管工作,检查工作进度;(三)以通讯、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主持日常工作,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四)协助

10、大会执行主席筹备办好每届联席会议;(五)起草向联席会议所做工作报告,拟定工作目标、方针及任务;(六)向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汇报、请示工作,通报相关情况。第十六条 联席会议筹备组下设七个专业小组,分别由联席会议核心层单位牵头且开展工作。七个专业小组的职责是:(一)培训专业组:业务培训、孵化器建设及其他业务研究和考察;(二)信息化专业组:担保业务平台、数据库、统计分析等信息化建设;(三)担保合作专业组:再担保、互保、联保、跨地区业务合作;(四)行业发展专业组:行业评级、考核、市场准入,行业规范和自律、业务创新、能力提升;(五)协会建设专业组:内部规则,守则和必要的工作程序,发展规划;(六)政策研究

11、专业组:行业重大课题研究,政策性建议、法律、法规探讨;(七)刊物专业组:宣传及稿件征集,编辑、发行、交流专业资料。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执行主席,在参加会议的成员单位中经协商产生,实行每届轮换制。每届联席会议结束前确定下一届联席会议的举办时间和地点及承办单位,承办单位负责人为下一届联席会议执行主席,且和前任执行主席在联席会议筹备组召集人主持下,办理会务交接手续。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执行主席的职能是:(一)在国家发改委中小企业司、联席会议筹备组召集人指导下,拟定每届联席会议的规模、主题和议程方案;(二)安排会议具体时间、地点、负责邀请嘉宾和下发会议通知;(三)负责主持大会议程,安排会务、食宿、搞好后勤

12、服务;(四)负责会后会议资料的整理、发送;(五)完成联席会议筹备组召集人交办的其他工作。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 本规则经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大会通过后生效,解释权属联席会议筹备组。联席会议筹备组尊重大多数成员单位意见,必要时对规则进行修改。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自律公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促进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规范行业从业行为,维护担保市场秩序,保护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以及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所称担保行业是指从事中小企业贷款信用担保、中小企业资信评估和咨询、贷款债务追偿及相关担保业务等活动的行业的总称。担保机构是指经依法注册登记、具有为

13、企业法人或自然人提供信用担保职能的各类担保公司或担保中心等法人实体;担保从业人员是指各担保机构内从事担保业务或担保管理的人员。第三条 担保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诚信、守法、公平。第四条 倡议全行业从业者加入本公约,从维护全行业整体利益出发,积极推进行业自律,创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第五条 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为本公约的执行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第二章行业自律和管理条款第六条 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担保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倡导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严格遵守担保程序,热情为客户服务、为客户着想,认真负责地办理担保业务,且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合理收费,积极推进担保行业的职业道

14、德建设。第七条 严格执行和银行的合作协议,维护双方的共同利益,互通信息、真诚合作。担保贷款出现逾期时,应当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合同义务。第八条 鼓励担保机构之间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以提高担保机构的服务质量和风险控制水平。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反对私下撬挖同业其他机构在职人员。倡导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时刻维护行业利益和形象,密切合作,相互尊重,交流互助,共谋发展。第九条 自觉维护担保客户的合法权益,保守客户信息秘密;不利用客户提供的信息从事任何和担保无关且有损客户利益的活动。第十条 积极督促担保机构建立内部业务统计制度,真实及时地披露相关担保信息,定期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工

15、商行政部门、税务部门、合作银行、担保行业协会等机构报送相关报表。第十一条 积极促进担保机构资信评级工作,提高担保机构信息透明度和准确性。逐步建立对担保客户的信用评价和联合征信工作,实现担保行业内的中小企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第十二条 担保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自觉履行担保行业的自律义务:一、不利用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夸大、虚假宣传,误导当事人;二、不故意诋毁、贬损其他担保机构、担保从业人员的声誉;三、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当利益;四、不给付或者承诺给付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五、不采用不正当方式垄断担保业务、不低价竞争客户;六、不恶意串通担保当事人或金融机构,提供虚假担保;第十三条 加强行业沟通、行业协作,积极探讨和研究行业发展战略,为行业的健康、持续发展献计献策。第十四条 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对担保行业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第三章公约执行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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