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审理建筑工程案件材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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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相关资料:部门规章约9篇司法解释约3篇其他规范性文件约2篇地方法规规章约23篇高法公报案例约7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0236篇法学文献约53篇英文译本1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二00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第一条(合同效力问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相关资料: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高法公报案例约2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206篇法学文献约8篇英文译本1篇)注:1、律师作为发包方的代表进行非诉讼法律服务时,需要注意合同严密性、合同合法性。2、对于承包

3、方而言,履约管理是把握风险的关键。(1)工时、质量为关键要点;(2)合同履约管理:合同交底、过程质量监管、工程资料管理(证据)。对于工程资料管理,需要由专门部门、专门人员加以管理,律师应该建立相应制度给顾问公司。3、如何应对挂靠的问题。(1)城市的城中村改造问题。村民委员会为土地所有权人、开发商为支付工程款的人,承包方罗列被告时,需要将村民委员会、开发商为被告主体,提前研究好主体问题,防止出现执行问题,即难以执行村民委员会的土地。4、结合第一条第三款,建设法和招投标法。(1)中标无效的判断。结合招标投标法法律责任的章节,认定招标投标无效的6种情形。视频听到9:19时刻。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

4、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相关资料: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高法公报案例约2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383篇法学文献约10篇英文译本1篇)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相关资料: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73篇法学文献约1篇英文译本1篇)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

5、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相关资料:部门规章约1篇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717篇法学文献约4篇英文译本1篇)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相关资料:案例与裁判文书约7篇法学文献约3篇英文译本1篇)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

6、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相关资料: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12篇法学文献约4篇英文译本1篇)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相关资料:案例与裁判文书约68篇英文译本1篇)第八条承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发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二)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

7、)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并拒绝修复的;(四)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相关资料: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68篇法学文献约3篇英文译本1篇)第九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三)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相关资料: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54篇法学文献约3篇英文译本1篇)第十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

8、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相关资料: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92篇法学文献约1篇英文译本1篇)第十一条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相关资料:案例与裁判文书约112篇法学文献约2篇英文译本1篇)第十二条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

9、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相关资料: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2篇法学文献约1篇英文译本1篇)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相关资料:案例与裁判文书约979篇英文译本1篇)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10、为竣工日期。(相关资料: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高法公报案例约1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815篇英文译本1篇)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间为顺延工期期间。(相关资料:案例与裁判文书约9篇英文译本1篇)第十六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相关资料:

11、案例与裁判文书约842篇法学文献约1篇英文译本1篇)第十七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相关资料:高法公报案例约4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3038篇法学文献约1篇英文译本1篇)第十八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相关资料:高法公报案例约3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515篇英文译本1篇)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

12、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相关资料:案例与裁判文书约469篇法学文献约1篇英文译本1篇)第二十条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注:1、发包方逾期不接受竣工结算文件的法律后果。2、(相关资料: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高法公报案例约1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15篇法学文献约1篇英文译本1篇)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

13、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相关资料:其他规范性文件约1篇地方法规规章约3篇高法公报案例约2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29篇法学文献约2篇英文译本1篇)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相关资料:地方法规规章约2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31篇法学文献约1篇英文译本1篇)第二十三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相关资料:案例与裁判文书约88篇法学文献约1篇英文译本1篇)第二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

14、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相关资料:地方法规规章约1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62篇法学文献约1篇英文译本1篇)第二十五条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相关资料: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9篇法学文献约1篇英文译本1篇)第二十六条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相关资料:地方法规规章约4篇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366篇法学文献约11篇英文译本1篇)第二十七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保修人与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毁损均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相关资料:案例与裁判文书约26篇英文译本1篇)第二十八条本解释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施行后受理的第一审案件适用本解释。施行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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