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标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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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万州天然气公司入户安全检查工作手册一、安全检查顺序(一)、气表安装在室外时:第一步:检查室外气表的完好情况;第二步:检查室外气表前、后的供气管道有无锈蚀,若气表后使用的是铝塑复合管,则查看是否加安套管,然后查着入户走向;第三步:入户到厨房后,先查看铝塑复合管入户处是否安装球阀;第三步:按气表安装在室内的检查顺序。(二)、气表安装在室内时:第一步:入户到厨房后以室内气表为起点,查看入户立管或入户管道的走向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第二步:检查气表及表前阀的安全运行情况有无擅自拆、动气表、铅封(封套)和封闭气表;第三步:检查气表后至热水器、家用灶具的管道安全运行情况有无擅封闭、暗埋以及穿吊顶、客厅、

2、卫生间、卧室等;第四步:检查热水器、家用灶具的软管是否老化、超长、软管两端连接是否牢固,软管前的单咀开关是否能正常使用,热水器是否安有通向室外的烟道,嵌入式灶是否设有进风口(80 c);第五步:如用户气表使用的是铝塑复合管且进行了暗埋,检查时要询问三通、接头是否埋在墙内,若三通、接头埋在墙内必须告知其危险性。二、入户安全检查的对象和周期1、对象:公司所辖居民、集体、商业、工业等各类用气性质的客户。2、周期:1次 /年。新通气户从次年开始入户安全检查。三、检查人员工作职责1、负责所辖客户的入户安全检查。检查确认用户设施(用户燃气管道、阀门、计量器具等)是否完好,用气设备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规定,有

3、无违章用气行为。2、负责所辖客户的安全用气宣传。发放安全用气宣传资料、提醒有关安全注意事项。3、负责户内燃气设施重大安全隐患的报告和整改督促。4、负责入户安全检查资料的填写、发放、整理、统计和归档。5、负责抄表稽核工作。(该项工作内容和要求按营业所抽查抄表工作管理规定执行)6、完成单位交办的其他工作。四、检查内容1、天然气室内立管、支管及居民用气表,室外短桩、引入管等。1)、安装燃气管道、气表的房间是否当作卧室或浴室;2)、燃气管道、气表是否被拆除、迁改或覆盖;3)、燃气管道、设施是否严重锈蚀;4)、燃气管道、气表上有无重物或电线搭挂;5)、阀门、气表及保护装置是否完好、有效;6)、有无燃气漏

4、气现象。2、天然气气表后管道、阀门、用气设备、安全设施,非居民用计量设备等。1)、安装使用灶具、热水器等用气设备的房间是否当作卧室或浴室;2)、用气房间是否自然通风良好,如为暗厨房、开敞式厨房或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密闭房间,其安全设施(机械通风系统、燃气报警系统、防爆电气等)是否满足国家规范要求,是否完好有效;3、用气设备安装、使用是否符合规定。重点检查以下项目:1)、用气设备与可燃材料、电气的间距是否满足防火安全要求。2)、烟道式热水器是否安装独立且通向室外的烟道,并不得与公共排油烟道共用。3)、嵌入式灶具是否按规定安装,厨柜(灶台)的正(侧)面板上是否留有足够面积(以灶具说明书为准)的进风口

5、(80 c);4)、特定条件下(暗厨房、开敞式厨房或地下室、半地下室,商业、工业用气)用气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及措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5)、居民用气设备是否超过报废年限或存在明显故障(询问、观察、提醒),特别是燃气表是否超过报废年限(不超过10年)。4、非居民用计量设备及保护装置是否完好、有效。5、燃气管道是否严重锈蚀,阀门是否完好;6、燃气软管长度是否超过2.0米,软管两端是否用管箍等安装牢固,是否老化需更换。 7、有无燃气漏气现象。五、室内易漏气的点:1、气表本身各接合部、气表接头、表前阀;2、进户立管接触地面及有水处的管道易生锈穿孔、气表后管道易生锈穿孔、管道连接的弯头和直接头;3、连接热

6、水器、家用灶具软管前的单咀开关;4、暗埋在墙内的铝塑复合管上的三通、接头;5、热水器、家用灶具本体的各连接部位。六、城市燃气相关法规(一)、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天然气管理,保障天然气的安全使用和正常供应,促进气化事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经营、管理和浅层气开发的单位以及用气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第三条 天然气事业的发展,应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的原则,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发展天然气事业,实行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原则,鼓励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增加天然气的有效供给。第四

7、条 市经济委员会是本市天然气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天然气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天然气管理工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配合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五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 编制天然气用气发展规划;(二) 编制天然气年度用气发展计划和供气计划;(三) 负责城市气化发展资金的筹集和安排;(四) 组织全市天然气的供用、调度和依法开发浅层气;(五) 负责全市供气区域划分和新建天然气经营企业审批;(六) 会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定点审批和管理;(七) 制定天然气管理有关规定,负责节约用气、合理用气的管

8、理和推广工作;(八) 负责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用户的投诉;(九)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一) 参与全市天然气发展规划的编制,负责编制本辖区的发展规划;(二) 在全市天然气年度发展计划的指导下,负责编制本辖区天然气年度发展计划;(三) 负责本辖区内天然气安全生产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天然气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并受理用户的投诉;第七条 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天然气经营企业承担对石油部门一级站后天然气的输配、运行管理。 第三章规划与建设第八条 天然气发展规划应根据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和安全平稳供气

9、的要求,确定用气结构、管网布置和天然气设施设置。第九条 天然气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改造与维修,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天然气建设工程任务。第十条 天然气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施工单位应建立完整的技术档案,工程竣工后由工程项目批准部门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第十一条 筹集天然气发展资金的渠道:(一) 国家和地方投资;(二) 引进外资;(三) 银行贷款;(四) 征收用气初装费;(五) 其他资金。用气初装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由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

10、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第四章供气与用气第十二条 天然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新建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区县(自治县、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按国家规定的条件进行初审,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予以批准;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并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天然气用户应当使用具有国家规定检验合格证的天然气器具。除民用天然气灶具外,应当由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安全规定安装、维修,安装不合格或由非专业技术人员安装的

11、,天然气经营企业不予供气。市和区县(自治县、市)工商、质监部门会同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对天然气器具销售市场实施监督管理。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装、维修规程和标准。第十四条 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其他天然气经营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第十五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严格履行供用气合同,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开收费项目和标

12、准,向用户提供及时、良好的服务。第十六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行业规定的热值、压力等标准向用户不间断供气,并定期公布天然气质量状况。因计划检修需要停气或减少供气量的,应提前通知用户,重大的设备检修应报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突发事故除外。第十七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的天然气器具;(二)不提前通知用户停气;(三)不定期公布天然气质量状况;(四)向用户供应质量不合格的天然气;(五)违反规定擅自供气。第十八条 天然气用户享有按计划正常用气和监督天然气经营企业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利。天然气用户对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可向所在地天然气经营企业或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投

13、诉,也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九条 天然气用户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盗用天然气;(二)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天然气设施或除民用灶具外的器具;(三)擅自改变天然气用途或转供天然气;(四)违反天然气安全使用规定;(五)无故拒绝天然气经营企业持证工作人员进户(厂)检查用气设备;(六)拖欠气费。第五章设施与安全 第二十条 天然气设施以天然气经营企业收费结算计量表(站)为界,气表(站)前(含计量表或计量站)的天然气设施由天然气经营企业维护管理;气表(站)后的天然气设施,由用户维护管理。第二十一条 天然气设施的维护管理实行安全责任制。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天然气设施维护管理安全工作计划和事故应急救援

14、抢险预案,按规定设置专职检修机构,配备必要的设备、交通及通讯工具,定期对设施进行检查维修。用户应当配合天然气经营企业做好气表(站)后的天然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 新建或改动天然气设施,应当向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和项目建议书,并具备下列条件:(一)符合天然气专业规划和安全规定;(二)有安全施工的组织、设计和实施方案;(三)采取安全防护及不影响天然气用户安全正常用气的措施。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经批准同意,需要在本行政区域内天然气管道上接管的,权属单位应予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正当理由不得阻挠经批准的天然气建设工程项

15、目的施工安装。第二十三条 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必须符合安全规定、行业标准和定点规划,并经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压缩天然气汽车加气站的审批和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第二十四条 天然气经营企业必须按规定对天然气设施设置明显的统一标志。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天然气设施的义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破坏、盗窃、哄抢天然气设施;(二)在天然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爆破作业、挖坑取土、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和堆存物品;(三)向天然气设施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四)在天然气管道穿越河流的标志区域内抛锚或者进行危及天然气管道安全的作业;(五)移动、覆盖、涂改、拆除、损坏天然气设施的统一标志;(六)其他有损天然气设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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