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范本).doc

上传人:marr****208 文档编号:133695326 上传时间:2020-05-29 格式:DOC 页数:14 大小:35.7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范本).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4页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范本).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4页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范本).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4页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范本).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4页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范本).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4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范本).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范本).doc(1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已由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201X年7月29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X年10月1日起施行。 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价格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旅游价格行为,维护旅游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经济特区内发生的旅游价格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旅游价格是指海南经济特区旅游产业体系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

2、、购物、娱乐等要素的价格。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价格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旅游价格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旅游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管理形式: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非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 大型演艺、游艇、潜水、漂流、探险、水上和空中娱乐观光等特种旅游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 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可以实行政

3、府指导价。 道路旅游客运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其他与旅游相关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具体价格形式和定价权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应当纳入本省定价目录,并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定价机制、成本监审规则,规范定价行为和程序。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依据旅游商品或者服务的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社会承受能力、质量等级、资源环境效益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等要素合理制定,并按照规定的定价权限和程序适时调整。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可以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提出调整建议。 省人民政府价格

4、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或者提高价格,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定价要素开展调查或者进行成本监审,举行听证会,征求旅游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其必要性、可行性。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价格进行评估。 第六条 消费者、经营者、行业组织等对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旅游价格存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重新核定。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决定不予调整的,书面说明理由;认为可以调

5、整的,应当根据法定程序予以调整。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按照分级管理原则,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和调整。 4A级以上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 3A级以下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及景区内游览场所、交通工具等另行收费项目价格,应当

6、区别不同情况,实行分类定价,优质优价,保持合理比价。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应当按照有利于资源的有效利用和合理保护及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制定。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不得通过增加另行收费项目等方式变相涨价;另行收费项目已收回投资成本的,应当相应降低价格或者取消收费。 纪念馆、博物馆、展览馆和爱国主义教育示范基地等门票价格,应当按照充分体现公益性的原则制定;属政府投资建设的,应当实行开放。政府投资的城市休闲公园,实行开放。 第九条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季节性客流量变化,科学制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淡、旺季门票价格政策。 鼓励实行市

7、场调节价管理的旅游景区,根据季节性客流量变化实行淡、旺季门票价格政策。 第十条 旅游景区不得向旅游者强行出售联票、套票。将不同景区门票或者同一景区内不同游览场所的门票合并出售的,合并后的价格不得高于各单项门票的价格之和,且旅游者有权选择购买其中的单项票。 旅游景区为旅游者提供游览服务,旅游者只能使用经营者提供的唯一交通工具通达游览目的地或者在景区进行游览的,交通工具费用应当计入门票价格,不得另行收取。景区内由旅游者自主选择使用的交通工具的费用,应当单独出售,不得与门票捆绑出售。 旅游景区实行无差别团体票,团体票价优惠幅度不得高于散客票价的20%。 旅游景区内的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

8、者停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 第十一条 旅游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的制定、其它旅游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当至少于实施前一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旅游、税务等相关部门,加强对门票印制、管票、售票、验票等环节的监管,规范旅游景区经营价格行为。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三条 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旅游饭店客房价格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饭店客房价格由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根据

9、旅游饭店等级、区位环境及旅游市场供求等因素制定。 旅游饭店经营者应当依据政府指导价确定具体的客房价格,并抄送所在地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政府网站或者指定的媒体公布其价格,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 道路旅游客运价格由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旅游主管部门依据旅游客运车辆的车型等级、社会平均成本及市场供求状况等要素,合理制定最高限价。道路旅游客运经营者在最高限价内自行确定具体价格,不得以低于成本的价格从事道路旅游客运经营。 第十五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管理的旅游商品和服务价格,由经营者依据生产经营成本、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制定。 旅游经

10、营者应当遵守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自觉维护旅游价格正常秩序。 第十六条 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明码标价,公平交易。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价格变动时应当及时调整。 餐饮业经营者、商品销售者、娱乐经营者等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标示的价格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旅游饭店经营者应当在其结账场所的醒目位置,标示客房结算起止时间及各类客房价格。 旅游景区应当在其售票处、入口醒目位置,设置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监制的明码标价牌,公示门票价格、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及团体收费价格。 旅游景区、餐饮、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购物、娱乐等旅游经营者,不得利用虚假价格手

11、段,欺骗、误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第十七条 旅行社应当根据不同旅游产品及市场供求情况合理制定旅游组接团价格,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第十八条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旅游景区、餐饮、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购物、娱乐等行业逐步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实行信息化管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旅游景区、餐饮、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购物、娱乐等旅游经营者,应当按照公开标示的价格开具税控发票。开具的税控发票金额应当与实际收入一致。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旅游价格监测分析,每月定期发布相关旅游价

12、格信息,引导旅游经营者合理定价和消费者理性消费,调控旅游价格水平,保持旅游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 主要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日发布餐饮、住宿、交通、景区门票等旅游价格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旅游价格的调控监管、监督检查和反垄断执法,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应当将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等政策执行情况,作为景区质量等级评定和复核的重要依据。 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旅游景区被降低、取消质量等级的,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

13、关规定重新核定并相应下调门票价格。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旅游等主管部门应当做好旅游价格信用信息的采集和披露工作,建立旅游价格信用档案,完善价格诚信体系。 价格、旅游等行业组织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协调和监督作用,制定行业管理规范和服务标准,依法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规范行业内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二条 当重要的旅游价格显著上涨或者有可能显著上涨,省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限定差价率或者利润率、规定限价、实行提价申报制度和调价备案制度等干预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完善价格违法行为举报、投诉制度,公布电话,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受理和处理各类举报

14、投诉及旅游价格突发事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对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经调查确实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实名举报的案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查实并依法处理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并为其保密。 第二十四条 旅游景区违反本规定第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强行向旅游者出售联票、套票的; 为旅游者提供唯一交通工具通达旅游目的地或者在景区进行游览,交通工具费用未计入门票价格另行收取的,或者将景区内由旅游者自主选择使用的交通工具的费用与门票捆绑出售的; 出售的团体票价优惠幅度高于散客票价20%的; 核心游览项目因故暂停向旅游者开放或者停止提供服务,未公示并相应减少收费的。 第二十五条 旅游景区、餐饮、旅游饭店、旅游交通、购物、娱乐等旅游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旅行社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其它相关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