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谈行政复议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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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行政复议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复议概述一、行政复议的概念和特征行政复议在性质上是一种行政权利救济手段,行政复议的目的是为了纠正行政主体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它本身也是一种准司法的行政行为。(二)行政复议的特征1.行政复议以行政相对方的申请为前提。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是行政机关依照自己的职权主动进行的。2.行政复议权只能由法定机关行使。3.行政复议的审查对象是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同时附带审查部分抽象行政行为。提出审查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包括规章级次以上的规范性文件(即行政法规、行政规章不能被审查)。二、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一)合法原则1.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主体

2、应当合法。2.审理复议案件的依据应当合法。3.审理行政案件的程序应当合法。(二)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履行复议职责时,应该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各方,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仅应当审查其合法性,而且应当审查其合理性。(三)公开原则1.行政复议过程公开。2.行政复议依据公开。3.复议的结果和作出决定的理由公开。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机关不得拒绝。(四)及时原则1.受理复议申请应当及时;2.复议案件的审理要严格遵守审理期限的规定;3.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及时;4

3、.对复议当事人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情况,复议机关应当及时处理。(五)便民原则便民原则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行政复议程序中,应当尽可能为行政复议申请人提供必要的便利,从而确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充分行使复议申请权。如对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相对人,可允许其以口头方式提出复议申请。受理口头申请时,行政复议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并请申请人签名或者盖章。此外,有条件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接受以电子邮件形式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补充】在行政复议管辖中规定的转送管辖也是便民原则的一个体现。遇到比较复杂的适用特殊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对人要准确的找到合适的复议机关是比较困难的。因此法律规定,对于这些适用特殊管辖的行政复议

4、案件,申请人可以直接向复议申请提交到具体行政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再由县级人民政府依法转送到有管辖权的机关进行复议。禁止不利变更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在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范围内,不得作出对申请人更为不利的行政复议决定。相对人对原行政机关作出的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行为不服,提出行政复议,如果复议机关经过审理之后,对相对人作出处罚16000元的复议决定,该复议决定就违反了禁止不利变更原则。第二节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一、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能够复议的行政行为要满足3个条件:1.外部行政行为;2.具体行政行为;3.行政主体依照职权做出的行政行为。行政复议受理案件的范围:1.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

5、罚决定不服的。2.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3.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等决定不服的。(行政许可管理案件,即许可证颁发之后行政机关针对行政许可证件作出的管理行为)4.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不动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5.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6.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7.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8.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审批、登记等事项的。(这里是指行政机关不依法颁发许可证件或不依法办理行政许可登记、审批的行为。)9.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

6、受教育权法定职责的。10.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的。11.认为行政机关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凡是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案件,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而凡是行政机关侵犯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不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时,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应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二、行政复议中的抽象行政行为审查根据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一并提出对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可

7、以审查的“有关规定”是指:1.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3.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但这些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一并”则意味着有关规定必须是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且是被申请人在行政程序中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时引用的规定,申请人可以要求复议机关对其进行审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对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对该规定有权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按照法定程序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处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在60日内依法处理。

8、处理期间,中止(暂停)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行政机关的人事处理决定也不属于行政复议的范围。第三节行政复议参加人一、行政复议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申请人必须是行政相对人,即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外国人、无国籍人。2.申请人必须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人。一般情况下,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当事人是行政复议申请人,但在特定条件下,行政复议申请人的资格也可能发生转移。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申请人资格转移的情况是:A.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申请行政复议;B.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

9、政复议;另外,有权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其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申请行政复议。仅为代理,不是资格转移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对复议申请人及复议代表人作了一些规定,主要包括:1.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没有主要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行政复议。2.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

10、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行政复议。3.同一行政复议案件申请人超过5人的,推选1至5名代表参加行政复议。二、行政复议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其必须具备的条件是:A.被申请人必须是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B.被申请人必须是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C.被申请人必须是其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的行政主体。根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

11、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为被申请人。4.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行政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5.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6.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7.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批

12、准机关为被申请人。8.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9.对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以自己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10.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三、行政复议第三人行政复议第三人,是指因与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通过申请或者复议机构通知,参加到复议中的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三人在行政复议中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它与申请人和被申请

13、人不同,其参加行政复议是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行政复议中不依附于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享有与申请人基本相同的复议权利。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关于第三人参加复议,行政复议法议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行政复议期间,行政复议机构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行政复议机构申请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第三人不参加行政复议,不影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14、。从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行政复议的实践看,行政复议中的第三人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治安行政处罚案件中的被处罚人或者权益受被处罚人侵害的人。在行政复议中,如果被处罚人提起行政复议,则受害人为第三人。2.行政处罚案件中的共同被处罚人。小张将小李打伤,公安机关对小张进行了行政处罚,小张对处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此时小张是行政复议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公安机关是被申请人,小李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小张和小曾共同将小李打伤,公安机关对小曾和小张进行了行政处罚,如果小张不服行政处罚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此时小曾就可以作为第三人参加复议。3.产品质量处罚案件中的生产者。4.行政裁决、行政确权复议案件中的一

15、方当事人。5.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基于同一事实,针对同一行政相对人各自作出互相矛盾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相对人申请复议,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另一个行政机关可以作为第三人。第四节行政复议机关及行政复议管辖一、行政复议机关的概念和范围行政复议机关,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依法对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对这一概念的理解有三个方面:其一,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不能成为行政复议机关;其二,行政复议机关是有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而行政机关并不都具有行政复议权,如乡、镇一级人民政府,法律就没有授予其行政复议权;其三,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其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因此,行政复议机关必然是行政主体。根据规定,行政复议机关主要有:1.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行政复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所属部门是行政复议机关。对其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的裁决为终局裁决。2.作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行政机关(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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