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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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四 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分类(一)什么是行政许可我国行政许可法第二条规定: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在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中的一种事先控制手段,行政机关对相对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资格和行使权利的条件进行审查核实,符合法定资格或条件的,就批准从事某种特定的活动。(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行政许可与行政审批。两者的区别在于:(1)行政许可的范围比较小,行政审批的范围比较大。实践中行政审批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包括审核、审定、审验、批准、同意、认可、准许、核准、检

2、验、登记、注册、发放证照、事前备案等等。(2)行政审批可以是依职权进行的,也可以是依申请进行的,可以是内部行为,也可以是外部行为。行政许可则是依申请的外部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如,开办事务所。(3)行政审批可以是许可审批,也可以是确认审批,还可以是其他类型审批。行政审批,如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的批准等。2.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行政确认,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等。两者的区别在于:(1)行政确认可以是依职权进行的,也可以是依申请进行的;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不能依职权。(2)

3、在行政诉讼中,行政确认行为通常不因申请行为无效而无效或被撤销;行政许可则会因为申请行为无效而导致无效或者被撤销。(3)行政法理论界通常认为,区别行政许可与行政确认的关键标准是,如果相对人的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则是行政确认;如果相对人的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时,则是行政许可。3.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行政登记是行政机关以发放证书或其他证明文书的形式进行管理的一种手段。两者的区别在于:(1)行政机关在登记程序中一般没有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行政许可程序中则拥有一定的裁量权。(2)行政许可与登记共同作为行政法上的控制手段作用于不同的对象,并且目的不同。行政许可的目的在于对行政相对人的行为

4、事先加以严格控制,其作用的对象是法律作一般性禁止的行为。行政登记的目的在于建立一种秩序,是国家进行法律控制的辅助手段,其指向的对象是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行政机关以书面进行记载的事实。如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以及房屋产权登记。(3)行政许可的结果是被许可人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和权利,而行政登记则不一定产生这种后果。与申请人申请许可的目的在于取得某种权利或资格不同,登记在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履行义务,如税务登记。教材中与税务有关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登记归纳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登记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减税免税审批、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审批、税收保全批准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5、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印花税代售许可般纳税人登记、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税务登记(三)行政许可的功能1.控制危险。如:机动车驾驶存在潜在的危险性,为了控制危险性、发挥有效性,就有必要设定驾照许可,以保护人身安全和财产权利。2.配置自然资源和公共资源。3.证明和提供一种信息,向社会提供资信证明。如,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律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均需经过严格行政许可制度而取得。(四)行政许可的分类1.普通许可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爆炸品生产运输许可、商业银行设立许可等,都属于这类行政许可。2.特许特许的性质是授予权利,主要功能是配置有限资源。

6、如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占用许可等都属于特许。3.认可如律师资格、建筑企业的资质等。4.核准如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等。5.登记如企业登记、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设立登记等。(五)行政许可法的制定二、行政许可的特征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类型,除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一般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四个特征:1.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如出国护照审批、公司债券发行审批等行政许可活动均以事先提出申请为前提。2.行政许可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社会实施的外部管理行为。需要注意的是,房产部门的房屋产权登记、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等,这些行为都是行政机关对民事法律权利和法律关系的确认,属于行政确认。

7、3.行政许可是一种经依法审查的行为。4.行政许可是准予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如排污许可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取得。总体上讲,行政许可属于一种授益行政行为,是要式行政行为、依申请的行政行为、事先控制的管理性行为、外部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三、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1.法定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范围、条件和程序。2.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3.便民和效率原则,规定了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制度

8、、期限时效制度等。4.救济原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若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5.信赖保护原则,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6.行政许可不得转让原则,除了被许可人按规定,在单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可以转让的情况下,是不得转让行政许可权力的,如果擅自转让,被许可人应受行政处罚,构成罪犯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法律责任。7.监督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

9、许可的监督制度。监督的方式有书面监督、举报监督、实地监督等。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概念行政许可设定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形式,首次创设性地规定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行政许可设定权,就算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创设行政许可规范的权力。二、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行政许可法规定了设定许可必须遵循的四项基本规则:1.设定行政许可四项内容(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明确。2.听证、论证。拟设定行政许可的,起草单位应当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3.许可评价。应定期对设定的行政许可进行评价,并随着形势的变化对设定的

10、许可进行修改会废止。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包括:1.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宏观调控、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需要按照法定条件予以批准的事项。2.有限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3.提供公众服务并且直接关系公共利益

11、的职业、行业,需要确定具备特殊信誉、特殊条件或者特殊技能等资格、资质的事项。职业资格主要包括:律师资格、教师资格、执业医师资格、注册会计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证券从业资格等。4.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如民用飞机有关设备的设计、生产、维修活动,家用电器的检验、屠宰生猪的检疫。5.企业和其他组织的设立等,需要确定主体资格的事项。如企业工商登记。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其他事项。(弹性条款)此外,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还规定了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四种事项:1.公民、法人

12、或者其他组织能够自主决定的。2.市场竞争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3.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自律管理的。4.行政机关采用事后监督等其他行政管理方式能够解决的。根据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规定,普通发票的5类行政审批项目将予以取消,即取消“发票领购资格审核”、“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审批”、“拆本使用发票审批”、“使用计算机开具发票审批”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的审批”。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序号项目名称法律依据实施机关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法律。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7次会议通过,2001年4

13、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刷;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刷。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印制企业由国家税务总局指定;其他发票印制企业由省级税务局指定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国务院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令第6号发布)第十八条规定: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部门规章。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14、国税发1993157号)第七条规定: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发票使用量较大的单位,可以申请印制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如统一发票式样不能满足业务需要,也可以自行设计单位的发票式样,但均需要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批准,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家 税务总局另定主管税务机关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3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部门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157号)规定:为充分发挥金税工程在税收征管方面的作用,严格防伪税控系统开票限额的审批管理,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须省级税务机关批准;使用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的,须地市级税务机关

15、审批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由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十万元版专用发票由地市级税务机关批准;其他由区县税务机关批准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部门规章。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1988年9月29日88财税字第255号)第三十二条:凡代售印花税票者,应先向当地税务机关提出代售申请,必须时需提供保证人。税务机关调查核准后,应与代售户签订售合同,发给代售许可证当地税务机关就行政审批项目取消后有关普通发票管理问题明确以下几点:(一)普通发票领购审核问题纳税人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主管税机关接到申请后,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纳税人使用发票的种类、联次、版面金额,以及购票数量。确认期限为5个工作日,确认完毕,通知纳税人办理领购发票事宜。(二)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问题1.所有达到建账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均应按照规定建立账簿。达不到建账标准而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征收税款的个体工商户,均应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2.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属于行政强制行为,凡在推广使用范围内的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安装和使用税控装置。(三)拆本使用发票问题拆本使用发票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后,折本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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