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统计行政执法制度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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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实行国家及有关部门新颁布、修订法律、法规、规章实施情况的报告制度 一、为确保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制定本制度。二、对新颁布、修订的属于本部门执行的统计法律、法规、规章,及时组织全体执法人员进行学习、培训、测试,适时更新法律知识,深刻领会立法宗旨和条文释义。三、在新颁布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实施前,结合本部门实际情况,制定贯彻执行的实施方案、工作步骤与相关措施。四、将制定的实施方案书面报告县规范行政自由裁量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计重大、复杂行政自由裁量案件集体讨论决定制度为保证行政执法质量,确保严格、公正执法,维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制定本制度。1、依据实行集体开会办案制度,对重大、复杂的统计违法案件,均进行集体讨论决定。2、一般案件由案件承办人提出初步处理意见,经审核小组审核,报局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理。3、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或对公民二千元以上罚款的案件,须经局案审小组集体审议后,作出处罚决定。审议应当制作记录,由参加审议的人员签名。审议中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记录,并将记录归入案卷。4、集体讨论决定一般情况下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最后意见,报局领导批准后作出处理决定。统计行政执法时限制度为切实提高统计行政执法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根据统计法实施细则、统计执法检查若干规定以及相关规定,制

3、定本制度。第一条 本制度所称案件指适用一般程序的统计执法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案件,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须在2日内报本局备案;当场收缴罚款的,须在2日内交到指定的银行。第二条 立案局政法科在接到上级批办件、群众举报件或新闻曝光等违法线索的,应当及时立案调查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提出立案建议(填写立案审批表)。第三条 调查取证局领导签字审批立案之日起,案件承办人员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取证工作及调查报告。在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员应在4个工作日内填写案件处理初审表,并在之后的4个工作日内报局审案小组办审核。第四条 案件审核局审核小组应自收到案件承办人员报关的案件处理初审表之日起,应在

4、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含卷宗内容)。第五条 对于局审核小组审查不合格的卷宗,案件承办人员自收到退回的卷宗之日起,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补充完善案卷。第六条 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由于客观原因不能完成的,经局领导同意,可以延长,但不得超过3个月。统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工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适用:较大数额罚款对公民处以二千元以上的罚款;对法人或其他组织二万元以上的罚款。在作出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组织听证,并不得向当事人收取听证费用。1、当事人要求组织

5、听证的,应当在收到本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后3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我局须在举行听证会的7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具体时间、地点。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要求延期的,经我局领导批准,可以延期一次;当事人未按期参加听证,并且未事先说明理由的,视为放弃听证。2、听证参加人由听证主持人、听证员、案件调查人员、记录人、当事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组成。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入应当由非本案调查人员担任。3、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1)听证记录人宣布听证会场纪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主持人宣布案由,核实听证参加人名单,宣布听证开始;(2)案件调查人员根据案件调查情况提供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理由、出示证据等有关材料,说明拟作出的行

6、政处罚决定及适用的法律依据;(3)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可以向听证会提交新的证据;(4)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案件调查人员、证人询问;(5)案件调查人员、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相互辩论;(6)当事人或其委托代理人作最后陈述;(7)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4、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由当事人校阅无误后逐页签名或者盖章,并在文书末尾(紧接正文的最后一行)书写“以上笔录情况属实”;听证会参加人也应当分别签名。5、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依据听证情况,制作听证会报告书,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听证笔录报本局领导审查。统计行政处罚自由载量权公开制度为促进依

7、法行政,保证处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根据行政处罚法、统计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1、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依法办理统计行政案件。2、将统计违法案件办理的程序、适用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依据,自由载量权的幅度等纳入本局政务公开范畴。3、现场调查当事人是否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违法行为时,要向当事人出示福建省行政执法证,表明调查人员的身份,并向当事人说明调查内容、当事人违反的法律条款、违法行为的事实、相关程序、违法行为造成的危害。4、执法人员在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也可以邀请有关组织或者其他人员参加。当事人拒不到场的,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见证。执法人员检查时,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

8、进行拍照等进行取证工作。对检查和结果应当制作现场检查记录、统计执法询问笔录等,由检查人、当事人或见证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检查的进行。5、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必须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及证据、处罚的依据、拟作出处罚的额度,以及三日内进行陈述申辩的权利。重大处罚事项还必须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和相关事项。6、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必须告知当事人违法的事实及证据、处罚的的额度、申请行政复议的部门和时限,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统计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度本制度。 第二条 行

9、政执法监督检查,是指局对科(室、站、中心)及其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及时对法律法规是否正确实施的监督检查。第三条 局对科(室、站、中心)及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必须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必须遵循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究的原则。第五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应与社会监督相结合,加强社会监督的力度。第六条 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由局主要领导主持领导,日常监督检查工作由局政法科负责实施。第七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适格,是否以本局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执法,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三)行政执法人

10、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四)行政执法人员是否依照统计法律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在指定的地点上缴罚没财物;(五)其他应监督的事项。第八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理:(一)行政执法主体不合法,应纠正或撤消执法行为,并视情节批评指正;(二)具体行政行为处理不当的,应纠正或撤消;(三)行政执法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予以撤消,并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四)对于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执法的,应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由政法科提出处理意见,报局主要领导审批。第九条 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实行行政执法报告制度,局政法科要及时跟踪各部门在执法过程中适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执法情况。第

11、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行政执法审核评议制度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进一步加强民主法制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行使行政执法权,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依法决策,依法执法,现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特制定如下制度:一、行政处罚案件实行评议复查制度。在局机关成立行政执法评议小组,负责对行政执法情况每半年进行一次全面得查;(1)行政收费、行政处罚的执法程序是否合法;(2)收费票据、行政处罚前卷宗的执法文书是否规范;(3)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4)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二、行政处罚案件实行分级把关制度。(一)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应对公民处以

12、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由分管领导签批。(二)对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根据情节应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上、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上罚款或者警告处罚的,但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执法机构依照行政处罚法一般程序的要求,进行调查取证,提出处理意见,由局长审批。(三)对于情节恶劣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应给予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的案件,应告知当事人听证权利,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应依法举行听证会。在提出处理意见前,由局长召开行政执法审议小组会集体讨论,然后审批。三、对于经复查发现造成错案的,依照错案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本部门将执法人

13、员遵守行政执法情况列入国家公务员评议考核重要内容。统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统计执法监督,规范统计执法行为,保证统计执法人员履行统计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预防和减少执法过错的发生,维护基层单位及法人、统计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福建省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统计执法人员实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统计执法过错是指统计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违反法律、法规给基层单位统计人员、法人造成一定后果,依照本办法应当受到追究的行为。第四条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应当严格区分行为者主观和客观的行为界限,坚持实事

14、求是,以教育为主,惩戒为辅,保护统计执法人员正当执法的原则。第五条 统计执法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相互监督,树立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部门形象。第六条 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的统计执法审议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实施和有关问题处理。第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当年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收回执法检查证。1、不履行法定职责,违法知己纪,造成不良影响的;2、与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人有利益关系,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3、借统计执法检查之机,打击报复泄愤的;4、在执法检查或办理案件中,不按程序进行造成失误的。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在局内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当年评选先进和晋升职务的资格,收回执法检查证。

15、1、不及时将统计违法案件举报、复议申请、人民来信等转政法科处理,造成一定不利影响的;2、在执法检查办案中,受礼吃请,索要财物的;3、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工作中玩忽职守,造成做出处罚决定的依据有误或不准确,导致错案的;4、在执法检查或办案中,因不认真负责,造成诉讼败诉、行政赔偿的;5、未经许可,事先将执法检查情况或处理方案告知被检查单位或被检查人的;6、在案件性质的认定中,徇私舞弊,故意减轻或加重违法单位或当事人的责任,造成处罚不当的;7、办安人员未将业务人员提交的确有证据的屡次迟报、拒报、虚报、瞒报等违法案件及时提出处罚建议,交局长审议办理的。统计行政执法回避制度第一条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行政执法回避制度适用范围:1、统计违法案件的调查;2、信访举报统计违法案件的查处;3、行政处罚;4、其它具体行政行为。第三条执法人员在履行上述职责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1、本人中本案的当事人或是其他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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