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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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厂贸易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加工贸易跨关区深加工结转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保税货物跨关区深加工结转是指加工贸易(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企业将保税料件加工的产品结转至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的加工贸易企业深加工后复出口的经营活动。未经加工的保税进口料件不得结转。第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开展深加工结转业务,应事先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手

2、后,方可开展货物的实际结转。第四条 海关对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采用计划审批制度,转出企业在申领加工贸易登记手册(以下简称登记手册)后,即可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保税货物深加工结转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向海关预申报结转计划。经转入地海关同意后,可分批办理结转送货手续。第五条 海关对深加工结转的保税货物采用转关运输和不按转关运输两种方式进行监管。不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企业按申请表内容进行实际送货后统一在调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按转关运输办理结转的,在每一次交货前必须分别在转出、转入地海关办理结转报关手续。海关对加工贸易深加工结转形式进出口进行单项统计。第六条 深加工结转货物属下列情况之

3、一的,经海关批准,可不按转关运输办理。(一)转出、转入地两个直属海关实现加工贸易备案合同数据资料计算机联网管理的;(二)转出企业为A类加工贸易企业的;(三)转出企业主动申请并向转出地海关交付相当结转货物税款等额风险担保金的;(四)对按规定应办理转关运输,由于不具备计算机联网管理条件或因运输、包装等方式限制而不具备转关运输条件,已由转出地海关收取相当于结转货物税款等额风险担保金的;(五)转出的保税产品所使用的进口料件已全部实行台帐保证金“实转”的;(六)因其他特殊原因,经转入、转出地海关协商后,由转出地海关报海关总署批准的。第七条 不按转关运输办理货物结转的手续(一)已实行加工贸易备案合同数据资

4、料计算机联网的1 转出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深加工结转批准文件、申请表(一式四联)、登记手册、购销合同或协议等有关单证向转出地海关保税部门提出申请。转出地海关审核同意后,在申请表上批注意见并注明不按转关规定办理的原因,通过计算机网络把结转内容传输至转入地海关。申请表第一联留存,另三联由转出企业交转入企业。2 转入企业应在转出地海关批准的申请表上填写本企业的相关资料并盖企业印章后,到转入地海关办理有关手续。3 转入地海关保税部门在审批企业结转申请时,应对企业递交的申请表、登记手册和购销合同或协议与转出地海关传输的结转内容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根据结转企业的实际情况签注是否分批送货的意见。办结审批

5、手续后,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第三、四联交企业凭以办理结转报关手续。4 经海关同意实行分批送货统一报关的,转出企业应按海关批准的货物数量进行实际送货,转入企业收货后应在保税货物实际结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上登记、签章。在结转计划执行完毕或有效期内,转入、转出企业应凭双方登记手册、申请表、登记表、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单证到转入地海关办理形式进/出口报关手续。转入地海关货管部门应在结转货物办理形式报关手续时,收回申请表和登记表,并将海关签印的进/出口报关单退企业。5 一次性办结送货手续的,应在转入地海关一次性办理结转报关手续,转入地海关货管部门收回申请表和登记表。6 转入地海关货管部门在办理结转

6、报关手续时,必须与通过网络传送的计算机内合同结转内容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二)对没有实现合同备案资料联网传输但符合不按转关运输条件的,除比照上述做法外,转入地海关必须对登记手册、申请表等加强真伪检查,用加密传真与转出地海关进行核实后,才能予以办理结转审批和报关手续。第八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条件的,必须按转关运输办理。第九条 按转关运输办理货物结转的手续(一) 转出企业凭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深加工结转批准文件、申请表、登记手册、购销合同或协议等,向所在地海关保税部门提出申请,海关保税部门审核同意并在申请表上签注“按转关运输办理”字样后,将申请表第一联留存,另三联由转出企业交

7、转入企业填写相应内容签章后送转入地海关办理审批手续。(二) 转入企业凭申请表、登记手册、购销合同等到转入地海关保税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转入地海关保税部门在审批时可根据企业情况确定是否分批转关。海关同意后应在申请表上批注意见,并将申请表第二联留存,其余交企业办理转关、报关手续。(三) 转入地海关货管部门收到转入企业的转关申请后,比照转关运输的监管规定开出转关联系单做关封,由企业送转出地海关。(四) 转出地海关货管部门在接受转出企业结转报关时,应对企业提交的申请表、转关联系单、转关运输申报单、购销合同(协议)、转出企业的登记手册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比照转关运输规定将货物转关监管至转入地海关,并将转

8、关数据通过网络传输、将出口报关单做关封交企业带至转入地海关。对同意分批转关的,货管部门在申请表或登记表中注明该票转关运输货物的数量。(五) 结转货物到达转入地海关后,海关在接受转入企业进口报关时,应认真将上述单证与转出地海关传输的数据和关封进行核对,加强对货物的实际监管和查验,并及时将有关计算机数据和转关回执反馈给转出地海关,转出地海关货管部门凭此将海关签印的出口报关单退企业。货物结转完毕,转入地海关货管部门应收回申请表。(六) 按转关运输办理的结转货物,应由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运输企业承运。转入、转出企业管理类别属于A或B类的,经主管海关同意,结转货物可使用符合海关转关运输监管条件的自

9、备车辆或选择经海关核准的运输工具承运,企业及承运人共同向海关负责。第十条 结转货物,如转入、转出地海关归入不同的商品编码,编码相同但商品名称不同或价格不一致时,由转入地海关审定后办理结转手续,并将有关情况反馈转出地海关。两地海关必须加强联系,严格把关。第十一条申请表由海关进行登记编号,编号办法为:年号+关区号+结转+顺序号。例如:“199960006结转001”。第十二条 转出、转入企业之间产品结转可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办结结转货物海关手续后,海关按有关规定确定是否向企业签发报关单外汇核销证明联。第十三条 加工贸易企业不按规定办理深加工结转手续,有走私、违规等情况的,主管海关应按中华人民

10、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并及时通知有关海关,有关海关接通知后应立即开展调查,并对所辖企业作出相应处理。第十四条 海关总署以往所发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海关对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的意见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异地加工贸易”是指加工贸易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经营单位)

11、将进口料件委托另一直属海关关区内加工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加工企业)开展的加工业务。不包括加工出口产品过程中某一加工工序的外发加工业务(外发加工业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第三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业务,双方须签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委托加工合同”。第四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双方必须遵守国家对加工贸易管理的有关规定,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企业。第五条 经营单位开展异地加工贸易,须凭其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核发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加工企业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12、向经营单位主管海关提出异地加工申请。第六条 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在核准其异地加工申请时,对于办理过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经营单位,须查阅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反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异地加工贸易回执(格式见附件2,以下简称回执)。经核实合同执行情况正常的,在申请表(一式二联)内批注签章,与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一并制作关封,交经营单位凭以向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第七条 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凭经营单位提供的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委托加工合同”、加工贸易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申请表、及其他有关单证办理合同登记备案。如由加工企业向海关办理合同备案手续的,必须持有经营单位出具的委

13、托书。第八条 海关对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的经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实行分类管理。如果两者的管理类别不相同,按其中较低类别采取监管措施。如需实行保证金台帐“实转”的,经营单位应按规定交付备案进口料件税款等额的台帐保证金。经营单位不得委托按D类管理的加工企业开展异地加工贸易。第九条 异地加工贸易合同执行过程中,如有走私违规行为或无法正常核销结案的,加工企业主管海关应负责将台帐保证金转税和罚款。台帐保证金转税数额不足的,由加工企业主管海关负责向经营单位追缴税款,经营单位主管海关应予协助。第十条 对违反本规定,构成走私、违规的,由海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处理。经

14、营单位和加工企业在执行本办法和海关各项规定时,负有共同责任。对其违法行为,海关可根据实际情况分别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经营单位与加工企业不在同一直属关区,但属同一法人开展异地加工贸易业务的,可比照上述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九年十月一日起实施。关于对加工贸易进口料件试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暂行管理办法(自1995年11月27日起实施) 第一条 为促进贸易的健康发展,加强海关管理,保证国家税收,维护加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加工贸易(包括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从事的加工贸易,下同)进口料件实行银行保证

15、金台帐制度,即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包括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工贸公司、国有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经批准可以从事来料加工业务的企业,下同)凭海关核准的手续,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向指定银行申请设立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保证金台帐,加工成品在规定的加工期限内全部出口,经海关核销后,由银行核销保证金台帐。 本办法所列指定银行为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行分(支)行。 第三条 对在保税区及驻有海关监管人员的保税工厂内进行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 第四条 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批合同,核查经营加工贸易单位、企业及加工生产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生产能力,防止“三无”(无工厂、无加工设备、无工人)企业利用加工贸易进行走私违法活动。 加工生产企业所在地主管海关根据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提交的加工贸易合同及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进行审核,按合同备案料件金额签发开设银行保证金台帐联系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由其向加工生产企业主管海关所在地中国银行申请保证金台帐设立手续。 中国银行根据海关签发的联系单为经营加工贸易单位或企业设立保证金台帐,并签发银行保证金台帐登记通知单,交经营加工贸易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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