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患沟通技巧培训课件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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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患权利义务和法律问题 患者的权利 一 生命健康权 二 身体权 三 隐私权 四 平等医疗保健权 五 知情同意权 六 自主权 生命健康权 身体权 生命权 生命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 是指自然人的生命安全不受侵犯的权利 健康权 健康权是自然人以及其器官乃至整体功能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 它的客体是人体器官及各系统乃至身心整体的安全运行 以及功能的正常发挥 身体权 身体权是自然人对其肢体 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 1 手术中切除的组织 器官和器官 2 科研 教学中涉及的组织 器官和脏器 3 尸体的占有与使用 4 基因信息的占有与使用 知情同意权 知情权 患者及亲属对将进行的检查或治疗具体情况的了解权 如对该

2、种检查或治疗将达到的目的 可能面临的风险 患方付出的代价 包括费用代价 等的全面了解的权利 这种了解是通过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告知来获得的 所以上述权利对于患方来说是项权利 对于医疗机构来说则体现为告知义务 同意权 患者及其亲属对将进行的检查或者治疗在知情的基础上 行使是否同意的权利 只有在患者及其亲属同意的情况下 该种检查或治疗才能进行 这种权利是患者的同意权 平等医疗保健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 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 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 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 隐私权 我国法律规定 公民的名誉受

3、法律保护 凡是书面 口头等形式宣传他人的隐私权 被认定是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要受到法律制裁 隐私权没有明确在 民法法则 的原因隐私权的保护客体问题隐私权的保留问题 患者的义务 一 如实陈述病情 二 遵守医嘱 三 尊重医务人员的劳动及其人格尊严 四 遵守医疗机构的规章制度 五 不影响他人 不将疾病传染给他人 六 支付医疗费及其他服务费用 医务人员的权利 一 执业自主权 二 执业条件保障权 三 专业研习权 四 获得尊重权 五 获得报酬权 六 参与民主管理权 医务人员的义务 一 遵守法律 法规 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二 树立敬业精神 遵守职业道德 履行医师职责 尽职尽责为患者服务 三 关心 爱护 尊重

4、患者 保护患者隐私 四 努力钻研业务 更新知识 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 宣传卫生保健知识 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侵权责任法 老有所养 病有所医 是中央提出的 保民生 的重要内容之一 病有所医 不仅指患者病后有地方治疗 而且包括出现医疗纠纷或者医疗事故后能够有救济的途径 这样才能真正实现 病有所医 确保民生安康 幸福 然而 随着现代化医疗技术水平的迅速发展 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和医疗机构 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难点 2009年12月26日出台的 侵权责任法 就医疗损害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同时 我国也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和分级标准等作出严格规定 为医疗纠纷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规制的依据

5、 医疗损害责任 第五十四条 医疗过错责任 患者在诊疗过程中受到损害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 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的说明义务以及患者的同意权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 特殊检查 特殊治疗的 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 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不宜向患者说明的 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 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责任 第五十六条 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 不能取得患者或其近亲属意见的 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 可以立

6、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 医务人员诊疗中的注意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造成患者损害的 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 医疗机构的过错推定 患者有损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 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 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 伪造 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 医疗产品有缺陷时的责任主体 因药品 消毒药剂 医疗器械的缺陷 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 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 医疗机构赔偿后 有权向负有责

7、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 医疗机构的法定免责事由 患者有损害 因下列情形之一的 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 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 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 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对于资料的保存义务以及患者的查询与复制权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 医嘱单 检查报告 手术及麻醉记录 病理资料 护理记录 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第六十二条 患者的隐私权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

8、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 造成患者损害的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过度诊疗的禁止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干扰医疗秩序 妨害医务人员工作 生活的 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and医疗损害 医疗事故 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 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 常规 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医疗损害 是指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故意或过失 即医疗过错 而对就医患者造成身体或精神上的损害后果 医疗事故VS医疗损害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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