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学院创新教育学分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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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 峰 学 院 文 件赤院院字2013 号 赤峰学院创新教育实施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鼓励学生参与创新教育活动,实现创新教育的规范化与常态化,提高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创新精神,依据内蒙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实施学分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内教高字201345号)和赤峰学院关于制订学分制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原则意见(赤院院字201281号),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创新教育学分指本科生在校期间通过参与创新教育项目及其它创新教育实践活动而获得的学分。我校本科生必须修满2学分的创新教育学分。第三条 创新教育项目及其它创新教育实践活动指具有一定的创新意义或实用价值的实践活动,包括课外实践类、科研活动类、学科竞赛和文艺创作类以及学校认可的其他创新教育形式,具体内容参见赤峰学院创新教育学分认定与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教务处在主管校长领导下,全面负责创新教育工作。各院部成立创新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本单位创新教育实施细则,负责本单位创新教育工作的组织实施与管理。第五条 学校定期对创新教育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弄虚作假者,取消申请人所得创新教育学分,追回项目经费,责任人按有关规定处理。第六条 本办法自2012级本科生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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