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宜宾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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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宜宾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制度为了规范行政复议工作的程序,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行政复议工作正常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结合县政府行政复议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制度。一、接待登记制度1、由县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人员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收到的行政复议申请材料必须进行登记,并填写行政复议案件登记簿。2、申请人口头申请行政复议的,由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当场制作行政复议申请笔录交申请人核对或者向申请人宣读,并由申请人签字确认。3、接待人员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就下列内容进行初步审查:(1)申请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2)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3)

2、是否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事实依据;(4)是否属于行政复议范围;(5)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超过法定申请期限的,是否有正当理由;(6)是否已向其他有权受理的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人民法院已经受理;(7)是否应当由本机关受理。4、对不属行政复议申请范围的或者不属本级政府处理的行政复议事项,接待人员应即时告知申请人,并指明解决问题的途径。5、对拟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接待人员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证明本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和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理决定;接受他人委托申请行政复议的,还应当提供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6、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由县政府法制办

3、在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行政复议申请材料通知书经法制办领导审签后加盖法制办印章。二、立案受理制度7、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由县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人员提出承办意见,报法制办领导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签后,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县政府法制办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加盖县政府印章,送达申请人。8、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县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人员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3日内填写行政复议立案审批表,提出办理意见,经法制办领导审核后报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9、承办人对受理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日内,将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答复通知书或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

4、分别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10、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县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接待人员应当即时报告法制办领导指定案件承办人员。承办人员为2人,1人主办,1人协办。重大行政复议案件3人承办,1人主办,2人协办。三、审理制度11、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同类性质具体行政行为分别提出的行政复议要求,可以合并审理。12、行政复议期间,认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停止执行的,由承办人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通知书,由法制办领导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分别送达有关当事人。(一)行政复议办案纪律13、复议承办人员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要坚持原则、依法行

5、政,秉公办案、不徇私情,忠于职守、严于律己、清正廉洁。14、复议承办人员办理案件应严格遵守行政复议保密制度。15、复议承办人员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徇私舞弊、以权谋私。16、申请人认为复议承办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应回避的情况,有权申请要求回避。复议承办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复议案件公正审理的,应当主动申请回避。复议人员的回避,由法制办领导决定。(二)调查取证制度17、申请人提出要求或法制办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承办人员进行调查取证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主动出示证件,表明身份。18、在证据可能灭失或今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承办人可以提出对证据进行登

6、记或者保存的建议,经法制办领导审批后,由行政复议承办人员进行登记或者保存。19、承办人员向有关组织或者人员调查取证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保密。(三)行政复议听证制度20、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公开举行。21、行政复议听证可以依申请人申请或者由法制办决定举行。申请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向法制办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合理的,可以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决定举行行政复议听证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听证参加人。22、行政复议听证应当在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依法答复、提交当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及其他有关材料后,行

7、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举行。23、行政复议听证由复议案件承办人员担任听证人员,在1名听证主持人和1-2名听证员的组织下进行。其中听证主持人由法制办领导指定,主持行政复议的听证活动。24、听证主持人履行下列职责:(1)决定本次行政复议听证的听证员;(2)决定行政复议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3)根据案情需要询问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4)决定通知有关的行政复议参加人参加听证;(5)决定证人作证,行政复议听证参加人补充证据;(6)决定行政复议听证的延期;(7)主持听证活动,维持听证秩序。25、听证设书记员1名,负责制作听证笔录和其他事务工作。26、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享有下

8、列权利:(1)可以委托l至2人作为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听证; (2)进行陈述、辩论和质证;(3)听证结束前作最后陈述。27、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在行政复议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1)按时到指定地点出席行政复议听证; (2)遵守行政复议听证纪律;(3)如实回答听证员的询问,如实陈述、举证;(4)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28、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承担举证责任。但申请人在下列案件中应当提供证据材料:(1)涉及行政赔偿的行政复议,对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应当提供证据;(2)不作为的行政复议,应当提供曾经申请的证据。29、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顺序进行:(1)申请人提

9、出行政复议的请求,进行陈述,并对自己的主张出示相关证据;(2)被申请人答辩,陈述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3)第三人进行陈述,并可对自己的主张出示相关证据;(4)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5)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进行辩论;(6)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分别作最后陈述。30、书记员应当将行政复议听证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31、行政复议听证结束后,本次听证的笔录应当交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听证笔录上注明情况。32、行政复议听证笔录中有关证人证言部分,应当交证人核对无误后签名或者盖章。 33、行政复议

10、听证认定的事实、证据应当作为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的依据。(四)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制度34、按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可以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进行和解,并向法制办提交和解协议。35、对符合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的,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36、进行和解、调解应当坚持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统一,依法进行。并且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利益。37、复议承办人员要积极为自行和解创造条件,引导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增进相互理解和信任,最大限度地降低负面影响,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达成协议的,要制

11、作行政复议调解书或者行政复议和解书予以确认。不能达成和解协议或者调解书、和解书送达前申请人反悔的,要及时按照行政复议决定程序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五)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制度38、由县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复议案件材料的查阅工作。39、行政复议案件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出的书面答复、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40、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要求摘抄、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内容的,应当取得县政府法制办同意。41、为了仲裁或者诉讼的需要,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查阅已经处理终结的

12、行政复议案件有关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42、单位或者公民个人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可以自己查阅,也可以委托代理人查阅。委托他人查阅的,应当出具授权委托书。43、查阅行政复议案件材料,查阅人为个人的应当提供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查阅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交单位的介绍信。44、查阅人摘抄或者复印行政复议案件材料,请求出具查阅结果证明的,县政府法制办审核后应当出具查阅结果证明。查阅结果证明加盖法制办印章,并注明日期。45、查阅过程中,禁止对材料进行圈点、划线、注记、涂改、拆页、毁损等行为,禁止抽取案卷材料。出现上述情形,县政府法制办应当及时制止,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停

13、止提供查阅,不予出具查阅结果;造成损失的,查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查阅完毕,查阅人应当及时将案卷材料退还案卷保管人员。(六)行政复议中止制度和终止制度46、在行政复议审查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1)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承受其权利的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2)申请行政复议的公民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尚未确定代为参加行政复议的法定代理人的;(3)申请行政复议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承受其权利义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4)需要对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的;(5)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需要参照相关案件的审理或者审查结果,而

14、相关案件尚未审结的;(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中止审查的其他情形。47、因前款所列情形中止审查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或者其近亲属,并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48、中止审查的原因消除后,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恢复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抄送被申请人、第三人。49、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没有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本办准许达成和解的;(5)申请人对行政拘留或

15、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申请行政复议后,因申请人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该行政拘留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变更为刑事拘留的;(6)行政复议中止满60日后,中止原因仍未消除的。50、在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或者行政复议机构认为需要终止的,承办人应当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由法制办领导和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后,分别送达当事人。(七)行政复议决定集体讨论制度51、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涉及下列情形的,必须经过复议机构集体讨论决定:(1)土地权属纠纷的复议决定;(2)需要举行复议听证的;(3)需要延期审理的;(4)重大、复杂、疑难案件的相关事项。52、案件经集体讨论后认为应当补充调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进行审查、举行听证的,待调查、审查、听证完毕后,应再次将该案件的处理意见提交集体讨论。53、集体讨论案件由法制办领导主持,办领导和承办人员参加。案件承办人负责汇报案件事实情况、案件调查情况、处理该案件适用的依据和拟办意见,并负责记录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笔录。54、案件经集体讨论后,由主持人归纳讨论结果,提出处理意见,承办人按该意见处理案件,其他参加人有保留意见的记录在案。55、“行政复议案件集体讨论笔录”实行一案一录,内容包括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基本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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