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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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及卫生知识培训制度1.员工须参加基础卫生培训、持有效健康证后方可上岗,健康证时效为一年。2.员工(待聘人员)办理健康证须统一组织在指定地点进行体检。3.员工(待聘人员)健康证办理须本人进行,严禁代检、代查;严格遵守体检注意事项。4.健康证到期再行体检的员工,检查未合格的应立即停岗,停岗期间禁止进入加工间、禁止与原材料接触。经复查仍不合格的将予以解聘,复查合格者则恢复原岗位工作;待聘人员体检不合格的,不予聘用。5.员工在岗期间,健康证原件交个人保管,其复印件交食堂、餐厅统一存档管理,以备查阅。6.健康证到期而未办理的员工,应立即组织办理,直至领取新的健康证后方能上岗工作。7.卫生监督管人员及各部门负责人须经常对员工个人健康、卫生情况进行检查,如有异常情况应及时上报。8.新员工须经岗前纪律、安全、卫生培训后方可上岗;如因特殊事由未能参加岗前培训的,单位应另行安排时间为其进行“补课”。9.每年对员工进行两次以上系统的卫生知识培训,每年至少有一次由卫生监督部门指导的培训。10.单位结合季节特点,每年组织开展突发性传染病、肠道疾病及其他季节性多发疾病专题知识培训。11.待聘人员参加岗前培训后,经考核未合格的,不能上岗,直至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在职员工参加卫生知识培训,考核成绩将与年终考核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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