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鸡西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

上传人:tang****xu2 文档编号:133674768 上传时间:2020-05-29 格式:DOC 页数:10 大小:21.5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编》鸡西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精编》鸡西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精编》鸡西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10页
《精编》鸡西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10页
《精编》鸡西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10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编》鸡西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编》鸡西市行政复议工作制度(10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保证合法有序开展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第三条行政复议工作要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做到依法行政、执政为民、热情服务、有错必纠。第四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设立行政复议机构,实行挂牌办公,由专职复议人员承办复议案件。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管辖的行政复议案件,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者指定的机构负责承办。第五条本制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市政府法制办对实施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接待第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指定专人接待,做

2、好登记。第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应当认真审查行政复议申请是否符合受案条件:(一)申请人是否具有申请行政复议的资格;(二)是否有明确的被申请人和具体行政行为;(三)是否有明确的复议请求和理由;(四)是否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五)是否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六)是否属于受理行政复议机关管辖;(七)是否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八条对不应受理的复议案件,可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申请人仍然坚持复议的,应当书面通知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对不予受理的复议前置案件,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九条接待人员不得私自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争议进行调解或处理。第三章受理第十条行政复议机构对符合

3、受案条件的,报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批立案;重大、复杂的案件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审批立案。第十一条被申请人在提交规定的材料同时一并提交法人代表证明、授权委托书、证据清单。公民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递交身份证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递交法人营业执照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材料。 第十二条如果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书内容欠缺,行政复议机构可以责令申请人补正,受理期限从行政复议机构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的,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应当受理。第四章

4、审理第十四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不得少于二人。第十五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独立请求权的申请人,因同一或者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合并审理。 第十六条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对涉及赔偿的有关内容可以进行调解。第十七条行政复议机构审理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可应召开有关当事人参加的行政复议案件事实调查听证会,就争议的事实、依据和理由等进行质证。召开事实调查听证会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在听证会召开的前三天,将听证会的时间、地点通知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第十八条行政复议案件事实调查听证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由主持人宣布听证会议程和听

5、证会纪律;(二)宣布事实调查听证会行政复议机构的组成人员; (三)核对申请人、被申请人以及第三人的身份;(四)申请人简要陈述行政复议请求;(五)被申请人简要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六)第三人答辩或者陈述;(七)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八)主持人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或者听证会的调查重点,指导双方当事人进行质证、辨论;(九)主持人出示行政复议机构调查收集的证据,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质证;(十)证人出席听证会,经主持人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发问;(十一)经过事实调查听证会质证的证据,能够当时认定的,应当认定;当时不能认定的,行政复议机构讨论后再予以认定; (十

6、二)听证会结束前,主持人应当就事实调查听证会认定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归纳总结;(十三)主持人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的焦点进行讨论,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发言与本案无关或者重复被行政复议机构认定的事实,主持人应当予以制止;经主持人同意,当事人可以互相发问;(十四)在听证过程中,主持人不得对案件性质、是非和责任发表意见;(十五)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听证会参加人核对听证会笔录后签字。第十九条办案人员在案件审查完毕后应当形成审理报告,报送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阅。审理报告应写明以下内容: (一)行政复议案件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双方争议的焦点,支持各自观点的事实、证据及法律依据;(三)行政复议案件办案人调查取证的

7、结论、时间、地点;(四)事实调查听证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听证会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情况;(五)办案人员提出具体的案件处理意见,说明认定事实的证据及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第二十条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应当集体讨论,形成复议意见。(一)参加人员: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案件经办人,人员必须是单数(三人以上); (二)办案人宣读审理报告,汇报案件审理情况;(三)参加人员在进行评议时,应当认真负责,充分陈述意见,独立行使表决权,不得拒绝陈述意见或者仅作同意与否的简单表态;(四)案件评议时出现意见分歧,应当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但是少数人的意见应

8、当记入笔录中;(五)使用统一印制的“复议案件评议笔录”记录讨论的内容,所有参加人员须在笔录上签字。第二十一条办理行政复议案件时应当使用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统一样式,鸡西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印制的行政复议法律文书。第五章决定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机构在案件审理完毕后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经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审签后,报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签批。第二十三条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行政机关领导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并将参加人员及意见记录备案。(一)由行政复议机构负责人向行政复议机关领导阐述行政复议案件的立案、审理过程和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所依据的事实和证据,适用的法律等情况;(二)参加讨论的行政复议机关领导分别对

9、行政复议决定提出自己的意见;如果意见不一致,举手表决,按照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三)行政机关负责人如果委托其他人签批行政复议决定书,须办理授权委托手续。由行政复议机构存档后,受委托人方可行使签批权。 第六章立卷第二十四条对审结的行政复议案件,案件承办人应按一案二卷(正卷、副卷)的要求立卷并按统一规格编号装订。(一)行政复议案件正卷装订顺序1、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审签表;2、行政复议决定书(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及送达回证;3、行政机关评议笔录、复议机构评议笔录;4、审理报告;5、决定延期通知书签批单;6、决定延期通知书及送达回证;7、事实调查听证会会议通知、签到单、笔录;8、答

10、辩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和相关材料、证据清单; 9、提出答复通知书及送达回证;10、立案审批表;11、行政复议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相关材料、证据清单。(二)行政复议案件副卷装订顺序1、行政复议申请书;2、被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3、提出答复通知书;4、立案审批表;5、答辩书;6、决定延期通知书;7、行政复议决定书或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8、调查听证会会议通知、签到单、笔录。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行政复议机关有下列行为的责任人应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

11、行政处分。(一)行政复议机构的负责人或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对应当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向本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提出不予受理建议的,提出人为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二)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授意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承担责任;(三)行政复议案件承办人员,对案件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及所提意见负责,行政复议机构或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改变处理意见致使作出错误的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处理意见的负责人承担责任;(四)对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以及被申请人不提出书面答复、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机关直接责任人和其他直接

12、责任人承担责任。“造成严重后果”:是指造成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重大财产损失或者激化矛盾,引起严重影响社会秩序的事件或者其他严重影响行政复议法实施的情形的。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在市政府行政执法责任制检查通报中对其所在机关给予通报批评。(一)下级行政机关不满意上级行政机关撤销其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怂恿当事人去法院状告上级行政机关或者下级行政机关在法庭上与上级行政机关抗辩的;(二)不按规定期限上报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统计报表或者虚报、瞒报、漏报、滥报有关统计数字的。第二十七条阻挠行政复议机构及其行政复议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有关材料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第二十八条行政复议机构发现下级行政复议机关或者其工作人员违反行政复议法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七条和本制度第九条及第二十五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应提出处理建议,交由行政监察部门处理。接受建议的机关应当依照规定在2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告知提出建议的法制机构。第八章附则第二十九条行政复议机构在接待行政复议申请人或者审理行政复议案件中,如果发现有重大安全隐患可能出现重大社会问题的,应及时报告上级机关或有关机关处理。第三十条本制度由鸡西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解释。第三十一条本制度自2003年4月1日起施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