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建筑工程安全)工程处安全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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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作业项目安全操作规程12.1 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12.2 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2.3 工地搬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32.4 气焊(气割)作业安全操作规程43 工种安全操作规程73.1 普通工(杂工)安全操作规程73.2 装吊工安全操作规程83.3 起重工安全操作规程83.4 汽车吊安全操作规程93.5 木工安全操作规程103.6 钢筋工安全操作规程113.7 混凝土工安全操作规程123.8 电工安全操作规程133.9 电焊工安全操作规程163.10 气焊(割)工安全操作规程173.11 机械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183.12 混凝土、泥浆搅拌机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193.13 混凝土运输车安全操

2、作规程213.14 卷扬机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223.15 砂轮机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233.16 手电钻操作工安全操作规程233.17 瓦工安全操作规程233.18 抹灰工安全操作规程253.19 架子工安全操作规程253.20 信号指挥(挂钩)工安全操作规程273.21 模板工安全操作规程283.22 冲桩工安全操作规程293.23 司索工安全操作规程313.24 机床工安全操作规程313.25 机械维修工安全操作规程323.26 塔吊司机安全操作规程333.27 运输车辆司机安全操作规程343.28 张拉压浆人员安全操作规程363.29 石工安全操作规程363.30 砌筑工安全操作规程373

3、.31 油漆玻璃工安全操作规程373.32 防水工安全操作规程383.33 管道工安全操作规程384 机械安全操作规程394.1 装载机安全操作规程394.2 吊车安全操作规程404.3 圆盘锯安全操作规程424.4 木工平刨机安全操作规程424.5 钢筋切断机安全操作规程434.6 砼泵机安全操作规程444.7 砼振捣器安全操作规程454.8 机动翻斗车安全操作规程464.9 交流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464.10 气焊(气割)安全操作规程484.11 手持电动工具安全操作规程494.12 砂轮机安全操作规程514.13 钢筋对焊机安全操作规程524.14 钢筋弯曲机安全操作规程534.15 挖

4、掘机安全操作规程534.16 推土机安全操作规程574.17 千斤顶安全操作规程594.18 汽车式和轮胎式起重机安全操作规程594.19 空气压缩机安全操作规程614.20 发电机安全操作规程634.21 变压器安全操作规程644.22 电力电容器安全操作规程674.23 潜水泵安全操作规程674.24 附着式、平板式振动器安全操作规程684.25 大型回转式钻机安全操作规程694.26 点焊机安全操作规程724.27 钢筋调直切断机安全操作规程744.28 皮带输送机安全操作规程752作业项目安全操作规程2.1起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1.1起吊重物件时,应确认所起吊物件的实际重量,如不明确

5、时,应经操作者或技术人员计算确定。2.1.2栓挂吊具时,应按物件的重心,确定栓挂吊具的位置;用两支点或交叉起吊时,吊钩处千斤绳、卡环、起重钢丝绳等,均应符合起重作业安全规定。2.1.3吊具栓挂应牢靠,吊钩应封钩,以防在起吊过程中钢丝绳滑脱;捆扎有棱角或利口的物件时,钢丝绳与物件的接触处,应垫以麻袋、橡胶等物;起吊长、大物件时,应栓溜绳。2.1.4起吊细长杆件的吊点位置,应经计算确定,凡沿长度方向重量均等的细长物件吊点栓挂位置可参照以下规定办理:(1)单支点起吊时,吊点距被吊杆件一端全杆长的0、3倍处。(2)双支点起吊时,吊点距被吊杆件端部的距离为0、21乘杆件全长。(3)如选用单、双支点起吊,

6、超过物件强度和刚度的允许值或不能保证起吊安全时,应由技术人员计算确定其起吊支点数和吊点位置。2.1.5物件起吊时,先将物件提升离地面1020cm,经检查确认无异常现象时,方可继续提升。2.1.6放置物件时,应缓慢下降,确认物件放置平稳牢靠,方可松钩,以免物件倾斜翻倒伤人。2.1.7起吊物件时,作业人员不得在已受力索具附近停留,特别不能停留在受力索具的内侧。2.1.8起重作业时,应由技术熟练、懂得起重机械性能的人担任指挥信号,指挥时应站在能够照顾到全面工作的地点,所发信号应实现统一,并做到准确、宏亮和清楚。2.1.9起重作业时,司机应听从信号员的指挥,禁止其他人员与司机谈话或随意指挥,如发现起吊

7、不良时,必须通过信号指挥员处理,有紧急情况除外。2.1.10起吊物件时,起重臂回转所涉及区域内和重物的下方,严禁站人,不准靠近被吊物件和将头部伸进起吊物下方观察情况,也禁止站在起吊物件上。2.1.11起吊物件时,应保持垂直起吊,严禁用吊钩在倾斜的方向拖拉或斜吊物件,禁止吊拨埋在地下或地面上重量不明的物件。12起吊物件旋转时,应将工作物提升到距离所能遇到的障碍物0、5m以上为宜。2.1.13起吊物件应使用交互捻制交绕的钢丝绳,钢丝绳如有扭结、变形、断丝、锈蚀等异常现象,应及时降低使用标准或报废。卡环应使其长度方向受力,抽销卡环应预防销子滑脱,有缺陷的卡环严禁使用。2.1.14当使用设有大小钩的起

8、重机时,大小钩不得同时各自起吊物件。2.1.15当用两台以上起重机同吊一物件时,事前应制定详细的技术措施,并交底,必须在施工负责人的统一指挥下进行,起重量分配应明确,不得超过单机允许重量的80%,起重时应密切配合,动作协调。2.1.16起重机在架空高压线路附近进行作业,其臂杆、钢丝绳、起吊物等与架空线路的最小距离不应小于规定距离,如不能保持这个距离,则必须停电或设置好隔离设施后,方可工作。如在雨天工作时,距离还应当加大。2.2高处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2.1高处作业前,应系好安全带,穿好防滑软底鞋,扎紧袖口,衣着灵便;凡从事2m以上高处作业人员,须定期进行体检,凡不适合高处作业者,均不得从事高处

9、作业。2.2.2高处作业前,应检查作业点行走和站立处的脚手板、临空处的栏杆或安全网,上、下梯子,确认符合安全规定后,方可进行作业。2.2.3作业过程中,如遇需搭设脚手板时,应搭设好后再作业。如工作需要临时拆除已搭好的脚手板或安全网,完工后应及时恢复。2.2.4高处作业所用的料具,应用绳索捆扎牢靠,小型料具应装在工具袋内吊运,并摆放在牢靠处,以防坠落伤人,严禁抛掷。2.2.5安放移动式的梯子,梯子与地面宜成6070度,梯子底部应设防滑装置。使用移动式的人字梯中间应设有防止张开的装置。2.2.6搭设悬挂的梯子,其悬挂点和捆扎应牢固可靠,使用时应有人定期检查,发现异常及时处理。2.2.7如必须站在移

10、动梯子上操作时,应离梯子顶端不少于1m,禁止站在梯子最高一层上作业,站立位置距离基准面应在2m以下。2.2.8禁止在万能杆件构架上攀登,严禁利用吊机、提升爬斗等吊送人员。2.2.9严禁在尚未固定牢靠的脚手架和不稳定的结构上行走和作业以及在平联杆件和构架的平面杆件上行走,特殊情况下必须通过时,应以骑马式的方式向前通行。2.2.10安全带应挂在作业人员上方的牢靠处,流动作业时随摘随挂。2.2.11施工区域的风力达到六级(包括六级)以上时,应停止高处和起重作业。2.2.12在易断裂的工作面作业时,应先搭好脚手板,站在脚手板上作业,严禁直接踩在作业面上操作。2.3工地搬运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3.1搬运

11、物件时,走行姿势要正确,两腿要摆开,单人负重不得超过80kg,多人抬运长、大物件时,步伐应协调,负重要均匀,每人负重不得超过50kg、2.3.2使用的抬杠和绳索,必须质量良好,无横节疤、裂纹、腐朽等。2.3.3搬运氧气瓶等压力容器时,严禁用肩扛,应两人抬,并轻抬轻放,切勿放在靠近油脂或烟火的地点。2.3.4采用胶轮平板车推运料具时,严禁溜放,推行姿势应正确,速度不宜过快,小车间隔距离:平道宜在2m以上,坡道应在10m以上,不得在二台车之间穿行。2.3.5采用托板、滚杠拖拉机械设备时,所经过的道路应平整、坚实。托板和滚杠应安置妥当,拖拉时,作业人员应站离拖绳一定的距离,手脚不应放在滚杠的附近,以

12、防被滚杠辗伤。2.4气焊(气割)作业安全操作规程2.4.1焊接操作及配合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并必须采取防止触电、火灾等事故的安全措施。2.4.2对承压状态的压力容器及管道、带电设备、承载结构的受力部位和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严禁进行焊接或切割。2.4.3进行气焊(气割)作业的人员必须持“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操作。2.4.4一次加电石10kg或每小时产生5m3乙炔气的乙炔发生器应采用固定式,并应建立乙炔站(房),由专人操作。乙炔站与厂房及其他建筑物的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乙炔站设计规范(GB50031)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的有关规定。2.4.5乙炔发生器(站)、氧气

13、瓶及软管、阀、表均应齐全有效,紧固牢靠,不得松动、破损和漏气。氧气瓶及其附件、胶管、工具不得沾染油污。软管接头不得采用铜质材料制作。2.4.6乙炔发生器、氧气瓶和焊距相互间的距离不得小于10m。当不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取隔离措施。同一地点有两个以上乙炔发生器时,其相互间距不得小于10m。2.4.7电石的贮存地点应干燥,通风良好,室内不得有明火或敷设水管、水箱。电石桶应密封,桶上应标明“电石桶”和“严禁用水消火”等字样。电石有轻微的受潮时,应轻轻取出电石,不得倾倒。2.4.8搬运电石桶时,应打开桶上小盖。严禁用金属工具敲击桶盖。取装电石和砸碎电石时,操作人员应戴手套、口罩和眼镜。2.4.9电石起

14、火时必须用干砂和二氧化碳灭火器,严禁用泡沫、四氯化碳灭火器或水灭火。电石粒末应在露天销毁。2.4.10使用新品种电石前,应作温水浸试,在确认无爆炸危险时,方可使用。2.4.11乙炔发生器的压力应保持正常,压力超过147kpa时应停用。乙炔发生器的用水应为饮用水。发气室内壁不得用含铜或含银材料制作,温度不得超过80。对水入式发生器,其冷却水温不得超过50;对浮桶式发生器,其冷却水温不得超过60。当温度超过规定时应停止作业,并采用冷水喷射降温和加入低温的冷却水。不得以金属棒等硬物敲击乙炔发生器的金属部分。2.4.12使用浮桶式乙炔发生器时,应装设回火防止器。在内筒顶部中间,应设有防爆球或胶皮薄膜,

15、球壁或膜壁厚度不得大于1mm,其面积应为内筒底面积的60%以上。2.4.13乙炔发生器应放在操作地点的上风处,并应有良好的散热条件,不得放在供电电线的下方,亦不得放在强烈日光下曝晒。四周应设围栏,并应悬挂“严禁烟火”标志。2.4.14碎电石应在掺入小块电石后装入乙炔发生器中使用,不得完全使用碎电石。夜间添加电石时不得采用明火照明。2.4.15氧气橡胶软管应为红色,工作压力应为1500kpa;乙炔橡胶软管应为黑色,工作压力应为300kpa。新橡胶软管应经压力试验。未经压力试验或代用品及变质、老化、脆裂、漏气及沾上油脂的胶管均不得使用。2.4.16不得将橡胶软管放在高温管道和电线上,或将重物及热的物件压在软管上,且不得将软管与电焊用的导线敷设在一起。软管经过车行道时,应加护套或盖板。2.4.17氧气瓶应与其他易燃气瓶、油脂和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分别存放,且不得同车运输。氧气瓶应有防震圈和安全帽;不得倒置;不得在强烈日光下曝晒。不得用行车或吊车吊运氧气瓶。2.4.18开启氧气瓶阀门时,应采用专用工具,动作应缓慢,不得面对减压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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