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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帝、尧、舜、禹时期的社会性质关于黄帝、尧、舜、禹时期的社会性质,近年来史学界有许多新著论及,大致有两种迥然不同的观点和评价。一种以新出的白寿彝总主编、徐喜辰、斯维至等编写的中国通史第3册为代表,坚持马克思、恩格斯所说的属于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军事民主主义时期”。王玉哲所著的中华远古史也持这种观点。现行的历史教科书,我们基本采用这一观点。另一种观点与上述观点不同,认为从黄帝时代起我国已形成以黄帝为王族(国族)、以西域国族为属从的国族联盟制中央政权,不再是部落联盟制时期。禅让制是轮流坐庄制的议会制,形成中央政权与地方政权的政府形式。四岳十二牧已是一套完备的政权内阁制度。因此,自黄帝到尧舜禹,中国已是中央王朝政权与地方政权联盟的共和统一政权。还有学者更主张将唐尧、虞舜的时代和夏商周一样看待,作为“朝代”,认为古书将“虞夏商周”并称,说明了这一特点。有的学者还强调,应将尧舜时期的历史传说和考古成果结合起来进行论证,认为尧时应与新石器时代的山西襄汾陶寺遗址的考古成果作相应分析,虞舜时代则应与龙山文化豫东大平原的造律台文化作相应分析,使尧舜时代的历史传说与考古实物互相印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