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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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资、薪金所得的纳税筹划 随着经济的发展,工资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达到了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标准,对其的纳税筹划也就具有了一定的理论与现实意义。 一、兼有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两种收入时的筹划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是545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是20的比例税率,而且对于一次收入畸高的,可以实行加成征收。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解释,劳务报酬实际上相当于适用20、30、40的超额累进税率。 由此可见,相同数额的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所适用的税率不同,同时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所得又都实行超额累进税率。在某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

2、而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就会节约税收,因而对其进行筹划就具有一定的可能性。要想对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进行筹划,首先应弄懂其各自的含义及相互的区别。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在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中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各项报酬,是个人从事非独立性劳务活动的收入;而劳务报酬是指个人独立地从事各种技艺、提供各项劳务所取得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就是,前者提供所得的单位与个人之间存在着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而后者不存在这种关系。 筹划之一:转化筹划法(1) 由于在某些情况下,比如当应纳税所得额比较少的时候,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比劳务报酬所得适用的税率低,因此

3、在可能的时候将劳务报酬所得转化为工资、薪金所得,在必要时甚至可以将其和工资、薪金所得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 例如,叶先生2000年4月份从单位获得工资类收入400元,由于单位工资太低,叶先生同月在A企业找了一份兼职工作,收入为每月2400元。 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没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按照税法规定,工资、薪久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分开计算交税。这时,工资、薪金所得没有超过基本扣除限额800元不用纳税,而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2400800)20=320(元) 因而叶先生4月份应纳税额为320元。 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有固定的雇佣关系,则由A企业支付的2400元作为工资薪金收入应和单位支付的工资合并

4、缴纳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为: (2400400800)1025=175(元) 在该案例中,如果叶先生与A企业建立固定的雇佣关系,则每月可以节税145元(320175),一年则可节省税金1740元。 筹划之二:转化筹划法(2) 在有些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转化为劳务报酬所得更有利于节省税金。 假定朱先生系一高级工程师,2000年5月获得某公司的工资类收入6250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系,则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62500800=61700(元) 其应纳税额为: 61700356375=15220(元) 如果朱先生和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与被雇佣关

5、系,则该项所得应按劳务报酬所得缴税,其应纳税所得额为: 62500(120)=50000(元) 其应纳税额为: 50000302000=13000(元) 因此,如果朱先生与该公司不存在稳定的雇佣关系,或采取某些可能的措施,使其与该公司没有稳定的雇佣关系,则他可以节省税金2220元(1522013000)。 筹划之三:分项筹划法 在一般的情况下,将工资、薪金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分开有利于节省税金。 例如,刘小姐2000年7月从公司获得工资、薪金收入共40000元。另外,该月刘小姐还获得某设计院的劳务报酬收入40000元。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不同类型的所得分类计算应纳税额,因此计算如下: 工资

6、、薪金收入应纳税额为: (40000800)251375=8425(元) 劳务报酬所得应纳税额为: 40000(120)20=6400(元) 该月刘小姐共应纳税14825元(84256400) 如果刘小姐不对这两项所得分开缴税,而是合并纳入工资、薪金所得缴纳,则刘小姐7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额为: (4000040000800)356375=27085(元) 因而分开缴纳可以节省税额12260元(2708514825)。 二、涉及附加减除费用的筹划 按照我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于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扣除800元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但是,对于部分人员在每月工资、薪金所得减除800元费

7、用的基础上,还可以再享受3200元的附加减除费用。这些人主要包括: 1在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人员; 2应聘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中工作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外籍专家; 3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并在中国境外任职或者受雇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个人; 4财政部确定的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其他人员。 华侨和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参照上述附加减除费用标准执行。 根据国税发1999202号文件规定,由于远洋运输船员包括各国船员和外派船员,因此各地在对远洋运输船员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费用扣除标准掌握不一,为了统一个人所得税政策,维护税法的

8、统一性,对于远洋运输船员每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统一扣除800元费用的基础上,准予再扣除税法规定的附加减除费用标准。 筹划之一:利用附加扣除筹划法 作为具备享受附加扣除费用待遇的个人,可以考虑有效地利用该政策,最大限度地使自己少缴、甚至不缴税款。 某纳税人,其月薪为10000元,如果该纳税人不适用附加减除费用的规定,则其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计算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10000800=9200(元) 应纳税额=920020375=1465(元) 但如果该纳税人为在天津某外商投资企业中工作的外国专家(假定为非居民纳税人),其月薪仍然为10000元,则其应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过程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

9、10000(8003200)=6000(元) 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后者比前者少缴税640元(1465825)。 筹划之二:内外所得分项筹划法 纳税义务人在境内和境外同时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应根据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原则,判定其境内、境外取得的所得是否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纳税义务人能够提供在境内、境外同时任职或者受雇及其工资、薪金标准的有效证明文件,可判定其所得是分别来源于境内和境外所得,应按税法和条例的规定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不能提供上述证明文件的,应视为来源于一国的所得,如其任职或者受雇单位在中国境内,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如其任职或受雇单位在中国

10、境外,应为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 涂先生为具有中国国籍的居民纳税义务人,2000年6月份,从中国境内获得6000元的工资类收入,同时又从英国获得一定的收入,折合成人民币为10000元。试问,涂先生2000年6月份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如果涂先生能够提供证明文件,证明其在境内和境外分别任职或受雇及工资、薪金标准,那么其来源于国内和国外的收入可以分别减除费用并计算纳税,其应纳个人所得税的计算如下: 境内应纳税所得额=6000800=5200(元) 境内应纳税额=520020375=665(元)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00004000=6000(元) 境外应纳税额=600020375=825(元)

11、境内、境外合并纳税额=665825=1490(元) 但如果涂先生不能提供有效证明文件,则其来源于境内、境外的工资类所得应合并征税,其计算过程如下: 合并应纳税所得额=600010000800=15200(元) 合并应纳税额=1520020375=2665(元) 因此,较好地利用这一条可以节省税款1175元(2665490) 筹划之三:扣除境外已纳税款筹划法 在对纳税人的境外所得征税时,往往会遇到该境外所得已经按照所得来源国税法的规定缴纳了税款的情况,为避免国与国之间的双重征税,各国一般都规定一定的减免或扣除。根据我国税法,纳税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准予其在应纳税额中扣除已在境外缴纳的个人所得

12、税税额。但扣除不能超过一定的限额,即不能超过该项所得依照我国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扣除境外取得的所得已缴税款时,采用的是分国不分项原则,即在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内不同的应税项目,应合并计算其抵扣限额,并按照规定进行抵扣。 某中国纳税人,1999年在B国取得应纳税收入。其中:在B国某公司任职取得工资类收入60000元,另又提供一项专有技术使用权,一次取得特许使用费收入30000元。上述两项收入,在B国缴纳个人所得税5200元。 按照我国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和税率,该纳税义务人应缴纳的税额如下: 1工资所得: 每月应纳税额=(60000124000)1025=75(元) 每年应

13、纳税额=7512=900(元) 2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应纳税额=30000(120)=4800(元) 因此,抵扣限额为9004800=5700(元) 根据计算结果,该纳税人应缴纳5700元的个人所得税。由于其在B国已经缴纳了5200元的个人所得税,而且低于抵扣限额,可以全额扣除,在中国只用缴纳差额部分500元即可。但如果该纳税人在B国已经缴纳的税款超过了5700元,则不用再缴纳,而且超过部分可以在以后的纳税年度里扣除,但只能抵扣5年。 三、工资、薪金收入不均衡时的筹划 由于我国个人所得税对工资、薪金所得采用的是九级超额累进税率,随着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其适用的税率也随着攀升,因此某个时期的收入

14、越多,其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税收比重就越大。如果某个纳税义务人的工资、薪金类收入极不平均,相对于工资、薪金收入非常平均的纳税义务人而言,其缴纳税收的比重就大得多。这个时候,对工资、薪金类所得的筹划就显得特别重要了。 筹划之一:奖金分摊筹划法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6206号文关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取得奖金征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对于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一次取得数月奖金或年终加薪、劳动分红,可以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纳税。由于对于每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税时已按月扣除了费用,因此,对上述奖金不再减除费用,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直接按适用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如果纳税人取得奖金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不足800元,可将奖金收入减除当月工资、薪金与800元的差额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并据以计算应纳税款。 如果该项奖金所得一次性发放,由于其数额相对较大,将适用较高税率。这时,如果采取分摊筹划法,就可以节省不少税款。 例如,某纳税人1999年12月份取得工资、薪金2000元,当月又一次性获得公司的年终奖金9000元,试问该纳税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多少? 1由于这部分奖金是一次性发放的,按照规定其计算过程如下: 工资部分应纳税额=(2000800)1025=9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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