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岗位专业技能培训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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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培训制度一、本培训制度仅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关于“专业技术培训”、“专项培训费用”的规定而制订。说明:明确了该培训制度专门针对劳动合同法中所定义的旨在提高劳动者专业技能的“专业技术培训”与“专项培训费用”而设计,使劳资双方在此的权利义务限制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中,避免了来自其他法律法规的干扰。二、本单位旨在以强化、提高与更新个别劳动者在本岗位的专业技能,再通过他们的传帮带,使本单位其他劳动者的专业技能亦得以提高,而达到本单位生产力整体获得提高的目的,同时也达到提高个别劳动者个人就业素质的目的,而出资(有货币支付凭证)为个别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该专业技术培训的范围包括:针对劳动者个人

2、的专业技术水平培训、思想道德情操的培训、身体与心理素质的培训、集体协调与配合能力培训、外语水平培训、岗位辅助技能的培训等。说明:用人单位如此的规定体现了劳动经济学中劳动者技能提高的社会意义与社会价值,同时也为此后劳动者履行传授知识义务进行了理论与法律依据铺垫。此外,利用立法在此给用人单位的留出的空间,充分地描述“专业技能培训”之概念,使“专业技能培训”中限制劳动力流动、用人单位仍可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与赔偿金等功能发挥到极限。三、由于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系本单位完全出资,故基于该专业技术培训所产生的有形或无形增益,皆为本单位所有。说明:遵循“谁出资,谁受益”的原则,此规定为用人单位在以后因

3、培训事宜而产生的纠纷中事先占据了法理主动权。四、由于系本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故劳动者获得的相关证书的所有权为本单位。待劳动者的服务期满,就用人单位的各类损失(包括应向本单位赔偿的培训费)等赔偿完毕,该证书的所有权再交由劳动者。劳动者应在结束培训完毕后的3日内将本次培训所获得的证书交由人力资源部门保管,否则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说明:解决了困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经培训后,“翅膀一硬,就飞了的”的老大难问题。因利用了物权法的基本原理,该规定不与劳动合同法中有关扣押劳动者财物的规定相冲突。五、接受本制度定义的培训的劳动者,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应向单位其他劳动者全完传授所学的知识和技能,

4、使其他的专业技术达到此次培训的培训费用预审批准表中“劳动者应达到的培训效果”内容描述的同样水平;劳动者亦应在单位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培训总结,使其他劳动者通过学习培训总结也可达到此次培训的培训费用预审批准表中“劳动者应达到的培训效果”内容描述的同样水平。否则皆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行为。说明:该规定不仅使用人单位的培训投入最大限度地发挥效益,还避免了劳动者经培训后因“坐大成患”而不服用人单位管理的局面产生。六、由于系本单位出资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故劳动者因此获得的技能提高应服务于本单位,其在本单位的劳动合同期亦应以服务期的形式予以相应延长。本单位实行培训费用与服务年限挂钩制度,基本原则为每1万

5、元的培训费对应12个月的服务期;如,培训费为1万元或1万元以下的,服务期为12个月;培训费为1万元以上的不满2万元的,服务期为24个月;培训费为2万元以上的不满3万元的,服务期为36个月;并以此类推。如再出现需约定服务期的情形,此约定中未履行完毕的服务期与按等份剩余的培训费应作为再次约定服务期和培训费时的累加基数存在。如未履行完毕的服务期存在不满1个月的情形,则该不满1个月的时间按尚有1个月未履行完毕计算。说明:简单明了的培训费与服务期挂钩计算方式使用人单位在便于计算与操作的同时,还可有效地避免实践中不可预知的因素所带来的干扰。计算单位精细化到“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用人单位的成本支出,充分挖

6、掘了人力资本的经济效益。七、本单位实行培训费用预审批准制。培训费用包含以下内容:培训课程费用、往返交通费、住宿费、培训期间的工资与福利等。培训费用的总额以培训费用预审批准表中的“培训费用明细合计”项目结果为准。劳动者在接受培训前与本单位签订以下培训费用预审批准表,和劳动合同书中的培训后服务期约定后方可参加培训: 培训费用预审批准表该表格内容仅正式用户可阅! 说明:实行培训费用预审批准制避免了实践中培训费用容易失控的情形发生。通过对“培训费用”内容进行明晰,使用人单位在此付出的成本一目了然,也为计算损失赔偿数额固定了依据与证据。对劳动者回单位上班时间、应达到的培训效果、服务期期限等因素的明确约定

7、,以及先填表后培训的管理流程,为用人单位在培训事宜上编织好个一个严密的防护网。八、对约定服务期的劳动者,在其服务期实行期间,实行工资调整机制,即服务期内每年增发工资200元。劳动者接受培训期间视同劳动者正常出勤,工资按劳动合同中的基本工资发放。在接受培训期间,劳动者仍应受本单位相关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的约束。说明:在积极相应劳动合同法中关于服务期享受工资调整的规定同时,也对劳动者强调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等关系,避免了实践中常遇到“人一出去培训,就无法管理”情形的发生。九、劳动者接受培训完毕后,应按约定的回单位上班时间按时到岗,否则视为旷工。说明:针对劳动者在培训过程中往往被挖走或主动跳槽,用人单位落

8、得人财两空的情形,此条的规定结合劳动合同中有关的约定,让劳动者在此会因得不偿失,而不敢贸然行事。十、如劳动者未达到培训费用预审批准表中约定的培训效果,如未通过考试、未获得资格证书等,劳动者应赔偿单位的培训费用,单位可从其工资中扣除。说明:通过有效可行的经济手段,让用人单位的培训成本支出发挥最大的经济效益。十一、劳动者在培训后服务期约定签订后提前于服务期解除劳动合同或因过错迫使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因就此对单位承担违约责任,该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单位此次出资的培训费/约定的服务期(约定的服务期已经履行的服务期)。其中,服务期的计算单位为月,如已经履行的服务期存在不满1个月的情形,则不计入本

9、公式中的“已经履行的服务期”。说明:把法条中关于培训费赔偿数额晦涩难懂的描述变成简单直观的计算公式。计算单位精细化到“月”,以及对“不满1个月”的情况约定,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用人单位的成本支出,充分挖掘了人力资本的经济效益。十二、如再出现需约定服务期的情形,此前的培训后服务期约定中未履行完毕的服务期与按等份剩余的培训费应作为再次约定服务期和培训费时的累加基数存在。如未履行完毕的服务期存在不满1个月的情形,则该不满1个月的时间按尚有1个月未履行完毕计算。说明:穷尽实践中相关问题的处理细节,让使用者操作起来得心应手,充满相信。十三、劳动者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省略内容仅正式用户可阅!)。劳动者未依法

10、解除劳动合同的,(省略内容仅正式用户可阅!)。说明:对违约金的支付时间与方式分视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了有效的,可操作性强的规定,让用人单位摆脱了此前有“有理不能伸”的困境,也让劳动者的违约冲动受到遏制。十四、该培训费用预审批准表与工作交接表有同等作用。说明:工作交接表作为计算劳动者的赔偿数额、用人单位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依据,结合培训费用预审批准表中的内容,对保护用人单位的权益,促使劳动者履行相关义务起到了积极作用。十五、本培训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说明:当劳动者依据法规就该制度的约束力提出异议时,用人单位可以此条明确该制度的效力,使自己处于不败地位。十六、本培训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全体职工讨论,相互听取了意见与采纳彼此的方案,经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后,并向全体劳动者进行公示后已生效。说明:适应劳动合同法的要求,确保了该制度的约束力合法有效。单 位 盖 章 生效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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