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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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企业年金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关于企业年金投资范围,该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范围,限于银行存款、国债和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金融产品,包括短期债券回购、信用等级在投资级以上的金融债和企业债、可转换债、投资性保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股票等。”根据该条规定,中国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范围较广,涵盖了证券、基金、信托计划和保险等各类投资产品。该条将这些投资产品按照其风险、收益特征进行了排列。从低风险、低收益的银行存款、国债、短期债券回购,到风险和收益程度适中的金融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再到风险和收益程度相对较高的投资性保

2、险产品、证券投资基金和股票等。该办法规定的投资产品基本涵盖了目前市场的主要金融工具。第五十一条还规定,中国企业年金禁止用于信用交易、贷款或担保等高风险投资行为,不得从事使企业年金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关于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组合比例,该办法根据货币类、固定收益率和权益类金融投资工具的风险收益特征而做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投资,按市场价计算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投资银行活期存款、中央银行票据、短期债券回购等流动性产品及货币市场基金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二)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协议存款、国债、金融债、企业债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及可转换债、债券基金的比例,不

3、高于基金净资产的50。其中,投资国债的比例不低于基金净资产的20;(三)投资股票等权益类产品及投资性保险产品、股票基金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30。其中,投资股票的比例不高于基金净资产的20。”当然,这种投资比例限制是个动态的限制,即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投资比例在任何时点均不能超过本条的有关限制规定。为了防止企业年金风险过于集中,该办法还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单只证券或基金的比例做出了限制,第四十九条规定:“单个投资管理人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投资于一家企业所发行的证券或单只证券投资基金,按市场价计算,不得超过该企业所发行证券或该基金份额的5;也不得超过其管理的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总值的10。”如果企业年金基金对某只证券或基金持有比例过高,将造成企业年金基金的市场价格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增大,即当集中持有的证券或基金的基本面发生变化造成市场价格下跌时,一方面企业年金基金的账面价值受到很大影响,另一方面投资管理人在变现或止损时可能会面临流动性缺失而无法按理性价格抛出该证券或基金。对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单只证券或基金的比例限制是分散风险所必要的。此外,该条的限制性规定应同样适用企业年金基金投资于本企业发行的证券,因为国外经验表明,如果持有本企业证券比例过高,当企业的经营状况发生恶化时,会给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和计划受益人带来巨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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