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上海长宁区集体合同审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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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海长宁区集体合同审查规定一、受理机构 长宁区劳动局二、受理机构职责 管辖范围1、本区所属国有企业;2、本区各类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3、纳税地在本区的无主管部门企业;4、依现行体制由本区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三、办事(法律法规)依据 1、集体合同规定劳部发(1994)485号2、上海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集体合同规定的通知沪劳关发(94)81号四、办事程序 A. 主审程序: 受理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对集体合同进行专审。 B. 专审内容包括: 1、集体合同双方主体资格; 2、订立集体合同的目的和依据; 3、涉及劳动关系方面的诸项内容; 4、集体合同的变

2、更、解除、终止的条件和履行保障; 5、集体合同生效程序和期限。劳动行政部门汇总专审意见,向集体合同订立双方发出集体合同审核意见书。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书面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签订集体合同双方在收到劳动行政部门的审查意见书后,对其中无效或部分无效的条款应进行修改,并于十五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重新审查。五、办事时限与办事结果 集体合同的公布: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的集体合同,双方应及时以适当的形式向各自代表的全体成员公布。六、收费标准与依据 七、办事纪律 八、其他(办理地点和办理时间)九、办事条件十、办事手续十一、投诉十二、其他初审要求:1、报送时间集体合同必须在签

3、订之日起7日内报送劳动行政部门。2、报送材料目录(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2)集体协商代表个人资料(如代表是委托产生需附委托书)(3)任命工会主席批复或证书(4)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的实施细则(内容包括: )(5)集体合同的送审说明(内容包括: )(6)集体合同文本(一式三份)(7)企业集体合同送审表3、集体合同协商的法定人数要求集体协商代表每方三至十名,双方人数对等。双方须各确定一名首席代表。4、协商代表的资格要求企业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担任或指派。职工一方由工会代表:未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推举代表,并须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工会一方首席代表不是工会主席的,应由工会主席书面委托。5、初审受理部门由网上收到初审结果。初审合格的,通知企业在规定日期内将所需书面材料送达受理部门。初审不合格的,受理部门将需补充材料或内容告知企业并限期再次报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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