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空调定点采购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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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6年空调定点采购合同示范文本合同条款1. 定义 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合同”系指甲方与乙方签署的、合同条款中载明的甲方与乙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2)“供价”系指空调生产厂销售给甲方该厂生产的空调的价格。乙方在正确地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将以此价格为基准扣除折扣后计算采购价格。(3)“货物”系指乙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使用方提供的空调、标准配件、安装材料、手册、技术资料及其他相关材料。(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乙方须承担与供货有关的所有辅助服务,比如仓储、运输、安装、调试、提供技术援助和其他类似的乙方应承担的义务。 (5)“甲方”系指负责组

2、织和实施本次江苏省省级、南京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空调定点采购的江苏省政府采购中心、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6)“乙方”系指提供合同约定的相关生产或代理品牌的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7)“使用方”系指具体使用货物和接受服务的各江苏省省级及南京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2. 技术规格和标准 2.1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符合GB4706.32-1996及GB/T7725-1996国家质量标准,所有空调的能效比不得低于国家标准,空调的室内、外机的实际噪音及其明示标识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空调的安装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空调安装规范

3、,安装工必须持有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上岗操作证。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与本合同标的物相关的国家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则以国家最新颁布的标准及规范执行。如有不符合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3. 专利权 3.1 乙方应保证使用方在使用货物、服务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版权和工业设计权的指控。一旦出现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必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全部责任。4. 包装要求 4.1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乙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相应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包装费用由乙方承担。该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使用方指定场所。由于

4、包装不善所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2 每件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合格标识。5. 采购程序(具体采购方式和程序以江苏省财政厅及南京市财政局关于空调定点采购的文件为准)5.1甲方根据乙方每月报价确定和公布“定点采购市场参考价”。 5.1.1乙方应于每个月的月底确认每一个定点品牌所有机型的下一个月的最新价格、货源情况(需加盖乙方单位公章),连同电子文档以及最新上市机型的产品样本送交甲方。如在此期间,任何一种定点品牌的某种机型的价格发生重大变化,乙方都应在第一时间通知甲方,并得到甲方的确认;对于生产厂家宣传期间提供的特价机型,乙方需提供生产厂家出具的证明,提前两天通知甲

5、方,证明上应明确特价机型的有效期限,和该特价机型针对江苏省省级及南京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政府采购的最新执行价格。 5.1.2甲方对乙方报送的价格等信息进行审核,然后在江苏省及其南京市政府采购网进行公布;该价格信息为“定点采购市场参考价”,作为实际采购的参考,实际采购价格应该低于此价格。5.1.3对独家生产或买断的定点品牌,乙方必须保证所报价格减去折扣后计算出的定点采购价,为市场最低价。5.1.4如市场上出现其他空调供应商提供的乙方独家生产或买断的定点品牌的报价,低于乙方给使用方的实际供应价格,乙方应向甲方作出合理的、令人信服的书面解释;否则,甲方有权终止该品牌的定点采购。 5.1.5乙

6、方保证在合同有效期内,对于同一品牌的同样机型的空调,提供给江苏省省级及南京市市级以及区级(不含县改区)单位的定点采购价,不高于同期南京市场大宗批发价;定点采购价不高于同期空调生产厂家给予最高级别代理商或经销商的批发价,以及同期空调生产厂家给予本省范围内其他政府采购、其他招标机构的价格。承诺在定点采购合同有效期内,定点采购价不得上调或折扣不得降低,如遇特殊情况需做以上调整必须书面申请经招标人审核报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后方可。在定点采购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如有价格调整必须从发布调整通知或媒体广告起三个工作日前向甲方书面申请调整报价。5.2使用方实施采购。 5.2.1询价。使用方按“空调定点采购询价

7、单”(招标人规定格式),参考“定点采购市场参考价”,在该品牌的全部定点供应商中进行询价采购,以同品牌、同型号、同配置最低价为准选定供应商;询价采购结束后填写“空调定点采购工作台帐”,随询价单、定点供应商报价单、空调定点采购询价合同归档。 5.2.2一次性购置同类空调数量达50台以上,或者采购预算超过50万元的,使用方必须邀请甲方参与询价采购。 5. 3签订合同。 5.3.1通过询价确定中标供应商后,使用方即与其签订询价采购合同(招标人规定格式)。乙方必须根据合同上标明的品牌、规格型号、数量、交货时间和备注中的事项安排供货、安装。如无货或乙方不能按使用方要求供货,应立即向使用方明确表示,并告之具

8、体的有货日期,以便使用方重新考虑采购方案。乙方不得以货物紧张或销售旺季需求量大、送货和安装人员少等原因,拖延送货和安装时间。 6验收及付款。使用方根据合同约定组织对中标供应商交付货物的验收事宜。 6.1验收合格后,使用方即按合同约定向中标供应商支付货款,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由使用方向省财政厅或市财政局结算中心申请付款。6.2.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6.3乙方按照合同交货后,应向使用方提供下列单据:(1) 普通商用发票;(2) 生产厂家出具的质量检验合格证书;(3) 装箱单;(4) 生产厂家出具的保修卡或其他形式的售后服务凭证。所有询价单、供应商报价单、空调定点采购询价合同及其他相关采购资料,

9、是使用方财务报销依据的组成部分。使用方无询价单和缺乏相关资料的采购行为,将被视为未参加政府采购,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7台帐管理。7.1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格式将各使用方的采购情况汇总到江苏省省级单位空调定点采购汇总表中,并连同电子文档于每月初交甲方备案。8. 价格组成 8.1采购单上所列出货物的单价和总价,应包括制造和装配货物所使用的材料和部件,安装货物所使用的雨棚、支架、货物标配的连接管,包装、仓储、出库、运输、安装、调试、售后服务等费用,货物本身已支付或将支付的进口税、增值税、营业税和其他税费,以及交付使用方使用前的其他所有费用。 8.2 乙方除按照不超过采购单上核定的价格收取货款之外,一律不

10、得以任何形式向甲方或使用方收取任何费用。9. 伴随服务 9.1 乙方应指定专人负责江苏省省级政府采购中关于空调定点采购的联络、供货、结算、汇总报表以及其他有关空调定点采购事宜。 9.2 乙方应按照不低于国家“新三包”规定的标准和合同中所附的服务承诺提供服务。 9.3 除服务承诺外,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货物的现场安装、调试和启动监督;() 在乙方承诺的期限内对所提供的货物进行免费保养、维护,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在交货现场就货物的启动、运行、维护对使用方人员进行培训。 9.4 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货物价格中,不单独进行支付。10. 质量保证 1

11、0.1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货物是最近生产的、未使用过的,是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的原装合格正品,并保证能得到该产品生产厂家的认可。乙方应保证货物经过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周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安装不当,以及其他由于生产厂家或乙方的原因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乙方负担。 10.2 根据当地法定检验机构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内在质量或规格型号与采购单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使用方有权向乙方发出索赔通知。 10.3 乙方在收到通知后,应

12、在合同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10.4 如果乙方收到通知后,在合同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使用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11. 检 验 11.1 在交货前,乙方应对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性能、质量(包括外观质量)和数量等进行准确而全面的检验。 11.2 使用方将在乙方交货后及时组织验收,如果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与采购单相符,使用方应及时按第5.4条的规定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如果货物的品牌、规格型号、性能、质量、数量与采购单内容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现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

13、使用方有权拒绝签署验收合格意见,并可报请当地法定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11.3 验收不合格的货物,乙方应在服务承诺规定的时间内更换到位、并保证验收合格,逾期按交货延误处理。12. 索 赔 12.1 使用方有权根据当地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向乙方提出索赔。 12.2 根据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使用方提出的索赔负有责任,乙方应按照使用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乙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中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它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的低劣程

14、度、损坏程度以及使用方所遭受损失的数额,乙方必须按使用方所能接受的数额,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修补和/或更换有缺陷的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使用方所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对修补和/或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 12.3 如果在使用方发出索赔通知后20 天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乙方未能在使用方提出索赔通知后20天内或使用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本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或采用法律手段解决索赔事宜。13. 乙方交货延

15、误 13.1 乙方应按照采购单中注明的交货期交货和提供服务,并交付使用方验收使用(符合本合同第15条规定的除外)。 13.2 如果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终止合同。 13.3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交货的理由、可能延误的期限通知使用方。使用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对情况进行分析,决定是否修改采购内容、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终止采购;同时甲方保留按第13.2条规定对乙方进行制裁的权力。14. 误期赔偿 14.1 除合同第15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采购单注明或约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根据使用方的投诉,甲方将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天迟交货物采购价的1%计收,直至交货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误期货物采购价的1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使用方可考虑终止采购。15. 不可抗力 15.1 尽管有合同条款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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