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662_2007合成氨(中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与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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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布 2008-01-01实施2007-10-23发布合成氨(中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The quota & calculation method of energy per unit product for medium-sized factories producing NH3DB33/ 6622007DB33浙江省地方标准ICS27.010F10前 言本标准第5章为强制性条款。本标准的附录A为规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本标准由省经济贸易委员会提出。本标准由省能源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省节能协会、巨化集团公司。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喻旭春、程志

2、宏、金慧平、志平、孔令竑。合成氨(中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1 围本标准规定了合成氨(中型)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及计算方法。本标准适用于生产能力小于30万吨/年及大于10万吨/年,以煤(包括无烟块煤、加工型煤、水煤浆)为原料生产的合成氨(中型)生产工艺所生产的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限额的消耗指标考核,也是合成氨(中型)企业对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的计算依据。2 规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3、,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GB/T 213 煤的发热量测定方法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3.1合成氨(中型)生产界区合成氨(中型)生产界区是指从原煤、电力、蒸汽等原材料和能源,经计量进入合成氨(中型)生产装置开始,到成品液氨计量入库和合成放空气、氨罐弛放气等送出为止的整个合成氨(中型)生产过程,由生产系统、辅助系统、附属生产系统设施三部分组成。3.2合成氨(中型)生产系统合成氨(中型)生产系统指从原料场、库运料开始及原料预处理、造气煤气炉、脱硫、变换、脱碳、净化、压缩、铜洗(精炼)、合成、冰机到氨罐止的各生产工序。3.3辅助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是指为合成氨(中型)生产装置配置的如

4、:动力、机修、金工、计控和厂原料场地和输送等部门以及必要的安全、“三废”等环保处理系统。3.4附属生产系统附属生产系统是指为合成氨(中型)生产装置专门配置的生产指挥系统(厂部)和厂区为生产服务的部门和单位等。3.5合成氨产品综合能耗报告期合成氨产品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全部能源(折标准煤)总量。包括生产系统以及分摊到的辅助生产系统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和损失量,不包括基建、技改等项目建设消耗的、生产界区回收利用的和向外输出的能源量。3.6合成氨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报告期用合成氨单位产量(吨)表示的每吨合成氨综合能耗量。3.7合成氨单位产品电耗 (千瓦时/吨)报告期用合成氨单位

5、产量(吨)表示的每吨合成氨电力消耗量。4 合成氨产品能耗围4.1 合成氨综合能耗统计围指:报告期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全部能源量与合成氨生产过程输出的全部能源的差值。4.2 合成氨生产中利用界区外和在合成氨生产界区耗用的氢气也应计入能源消耗中。合成氨生产过程中回收的物料和能源都不能直接从能耗中扣除,用于合成氨系统时不再计算消耗;向外系统输出时,应计入输出能源项中。如:煤气炉的炉渣(煤灰)、吹风气、合成放空气、氨罐弛放气以及其它在合成氨生产过程中输出作为能源的耗能工质等,因已不同于投入系统时的状态,不可折标准煤从原料煤耗中扣除,而应计入综合能耗的输出能源项中。另外,利用合成氨生产界区产生的余热

6、、余能及余压发电、产汽时,用于合成氨系统的也不计消耗;其外供蒸汽和外供电量分别折标准煤计入合成氨输出能源。4.3 合成氨产品生产过程中必须的安全、“三废”等环保处理系统消耗的能源,应计入合成氨产品能耗。4.4 多用户共享的原料气、公共工程(包括蒸汽、耗能工质等)以及联醇、联电等的合成氨企业应合理分摊各项消耗。4.5 合成氨原材料消耗量以实物量统计。5 合成氨(中型)单位能耗限额合成氨(中型)单位能耗应符合表1要求。表1 合成氨(中型)单位能耗限额产品规格原料煤品种考核指标附加考核指标综合能耗限额(千克标准煤/吨)电耗限额(千瓦时/吨)液体无水氨优质无烟煤14301750地产无烟煤加工型煤及水煤

7、浆164017506 计算方法6.1 合成氨单位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合成氨(中型)单位综合能耗系指报告期合成氨生产过程中所消耗的全部能源总量与合成氨生产过程输出的全部能源总量的差值与报告期合成氨产量之比。用千克标准煤/吨表示。计算公式:单位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合成氨消耗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吨)合成氨输出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之和(吨)= 1000 合成氨产量(吨)或:单位综合能耗(千克标准煤/吨)=单位合成氨耗入炉标准原料煤(见附录A A.2.1)+单位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见附录A A.2.2)+分摊的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的各种能源消耗量+单位合成氨耗电电折标准煤系数(见注2)单位合成

8、氨输出的各种能源折标准煤(见附录A相关条款)注1:能源消耗及合成氨产量核算方法见附录A注2:电折标准煤系数=0.1229(千克标准煤/千瓦时)6.2 单位合成氨电耗(千瓦时/吨)计算公式:单位合成氨电耗(千瓦时/吨)= 附录A(规性附录)合成氨生产技术经济指标统计办法A.1 合成氨产量合成氨产量以液态氨为最终计量状态,按实物量计算,不折100的纯品。合成氨产量包括:厂各用氨单位的使用量、销售的商品液氨量、合成氨生产过程中的自用量(净化与脱硫用)以及氨罐驰放气、合成放空气、中间槽解析气等气体回收的氨水含氨量(按回收产品以含氨折100计)。合成氨产量不包括:冰机自用氨量(损失)、净化和氨水脱硫回收

9、的氨水含氨量。合成氨产量可采用仪表计量或以最终含氮产品的产量计算。A.1.1仪表计量为保证液氨流量表准确计量,液氨必须经过中间槽减压解析液氨中溶解的气体,并要进行温度压力补偿。当企业既有氨产量总氨表,又有各用户的使用量分表时,总表必须与分表平衡,不得超过液氨流量表允许误差值。合成氨产量(吨)氨表的表记值自用氨量商品液氨量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氨罐期末库存氨罐期初库存)。吹出、解析、弛放气回收氨量是指合成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到系统加以利用或销售的氨量。A.1.2以最终含氮产品计算合成氨产量以最终含氮产品计算合成氨产量时,按含氮产品的实际含量折算氨产量。商品液氨量以装瓶或装车

10、量为准。A.1.3自用氨量当合成氨生产过程用氨的各用户均有氨计量表时,自用氨量以表记值为准, 当各用户无表计量时,对自用氨规定及计算公式如下:a)铜洗法自用氨量为总氨量的0.4。铜洗自用氨量(吨) 合成氨产量0.4。b)脱硫工艺自用氨为总氨量的1。脱硫自用氨量(吨) 合成氨产量1。自用氨有哪项就计算哪项,没有的均不得计算自用氨,同时也不得将其他形式的耗氨量计在自用氨中。A.1.4 氨水折氨量包括:直接用合成吹出气、中间槽解析气、氨罐弛放气回收生产的合格和不合格农业氨水和工业氨水。A.2 合成氨能耗A.2.1 合成氨能耗统计原则A.2.1.1合成氨能源消耗量统计遵循国家能源管理关于“谁消耗谁统计

11、”的原则。合成氨能源消耗量是指合成氨生产事实的能源消耗或称为生产所必需的能源消耗。既不漏计也不能重复统计。包括原料加工到液氨进氨库整个生产系统的消耗以及辅助和附属生产系统的消耗。A.2.1.2单项消耗量(如原料煤耗、燃料煤耗、电耗等)是指生产每吨合成氨实际投入使用或消耗的单项能源消耗量,简称“单耗”。生产过程中回收的物料和能源都不能从单耗中扣除,用于本系统时不再计算消耗;向外系统输出时,应计入输出能源从综合能耗中扣除。A.2.1.3合成氨生产中必须的安全、环保措施所消耗的能源,应计入各项单耗。如:硫磺回收、油回收、污水处理等的消耗。A.2.1.4合成氨原材料消耗量以实物量统计。A.2.2 单位

12、合成氨耗入炉标准原料煤(千克标准煤/吨)A.2.2.1计算公式单位合成氨耗入炉标准原料煤(千克标准煤/吨)= 合成氨耗入炉标准原料煤总量(吨标准煤) = “收到基低位发热值”是指单位数量的可燃物在一定温度条件下,完全燃烧产物中的水蒸汽仍以气态存在时的热效应。各批次煤的收到基低位发热值按GB/T 213进行测定。标准燃料煤的低位发热值为7000(千卡/千克 或29271千焦/千克)。A.2.2.2 有关消耗分摊的规定a)合成氨联产甲醇企业,氨与粗醇(100%)单位产品消耗原料的比按1:1.06分摊共用的原料。合成氨耗全煤(焦)总量=b) 自合成氨系统输出的原料气用于其它产品的原料时,应按用量折煤

13、(焦)实物量,从系统耗原料煤(焦)实物消耗总量中扣除。A.2.3 单位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 (千克标准煤/吨) 单位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等于单位合成氨耗实物燃料煤折标准煤与单位合成氨耗外购蒸汽折标准煤之和。A.2.3.1合成氨耗燃料煤的统计围:合成氨耗燃料煤总量是指用来生产蒸汽,以满足合成氨生产系统和辅助、附属生产系统用蒸汽所消耗的燃料煤总量。以实物吨为单位。合成氨蒸汽消耗包括围:原料预处理及加工、造气、变换、脱碳、净化、压缩、氨合成等各工序生产和开停车过程用汽,除氧水的制备用汽,自备锅炉房及机、电、仪修车间用汽,以及上述各工序设备、管道保温用汽和车间、分析化验、车间办公室采暖用汽等。计划大、中、

14、小修和事故检修的置换、吹洗用汽,安全生产、三废处理、环保过程的用汽。A.2.3.2计算公式单位合成氨耗标准燃料煤(千克标准煤/吨) = 合成氨耗实物燃料煤总量(折标准煤) (吨标准煤)= 外购蒸汽量折标准煤(千克标准煤)= 式中:D(千克)为蒸汽总量,H(千焦/千克)为蒸汽进厂状态下焓值,可根据温度压力查表得到。A.2.3.3有关燃料煤消耗扣减规定a)锅炉掺烧的原料煤返炭、炉渣等均不计入燃料消耗量,从锅炉烧余物中拣回的返炭也不从消耗中扣除,投入锅炉时也不计入消耗。b) 合成氨生产过程副产的蒸汽,用于合成氨生产时不计算消耗量,放空或输出的蒸汽也不从消耗中扣除。输出蒸汽热量应计入输出能源。c) 蒸汽为多产品使用时,应按各用户的蒸汽热量(蒸汽量平均焓值)分摊消耗量。d) 蒸汽来自合成氨热电联产系统时,应合理分摊热电联产系统燃料煤消耗。e)合成氨联产甲醇企业,单位产品合成氨耗燃料煤与单位产品粗甲醇(100%)耗燃料煤的比按1 : 1.06分摊公共燃料煤消耗。A.2.4 单位合成氨耗电(千瓦时/吨)A.2.4.1计算公式单位合成氨耗电(千瓦时/吨)= A.2.4.2子项:“合成氨耗电总量”是指合成氨生产系统和辅助、附属生产系统消耗电量及界区损失的电量。以电表计量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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