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行政程序法基本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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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是指在行政程序法的各个阶段上具有相对独立性,并起着连接各个阶段的承上启下的作用,对整个行政程序具有重要影响的法律制度。相对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它更具有规范性,即构成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法律条款具有完善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违反基本制度的内容将会直接导致法律上的后果。基本制度又不同于具体制度,具体制度是指仅仅在行政程序的某一个阶段发挥作用,对整个行政程序没有重要影响的法律制度,它与具体行政程序法律规则的关系更为密切。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行政程序法律规则的关系依次应为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具体制度行政程序规则。据此,也可以看出行政程序基本制度在行政程序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行政程序法基本

2、制度的作用主要体现为它保障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得以实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是对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精神的实际运用,是使行政程序法的一般法律原则转化为具体的可操作的法律规范的中间环节。由于基本原则在一般情况下不具有直接的操作功能,所以它只有通过基本制度来实现其应有价值。如果只规定基本原则,而不规定基本制度,将会使行政程序法因无法真正实施而失去基本功能。如行政公正原则,若没有听证制度的规定,它只能是空洞的规定而已。反过来说,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则是对其基本制度的概括和总结。 由于学者们对行政程序基本制度不同的认识、不同的界定方法、不同的界定角度,而导致对行政程序法基本制度的种类、范围的认识上存在较大差

3、异。有的学者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概括为16个,即表明身份、告知、受理、传唤、听证、调查、回避、合议、审批、,审裁分离、格式、复审、咨询、保密、顺序、时效。有的学者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概括为5类27项,即依法行政方面的制度,具体包括行政程序依法进行制度、不得执行违法指令制度、责效制度;民主方面的制度,具体包括情报公开制度、公听制度、咨询制度、诉愿制度、合议制度;公正方面的制度,具体包括回避制度、听讯制度、辩明制度、告示制度、审裁分离制度、记录制度、防止偏见制度;基本人权方面的制度,具体包括有限调查制度、有限强制制度、保障个人隐私的制度、“充分考虑”制度、推迟生效制度;效率方面的制度,具体包括

4、时效制度、替代制度、申诉不停止执行制度、紧急处置制度、代行职务制度、委托制度、排除行政障碍制度。有的学者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概括为6项,即听证制度、教示制度、辩论制度、代理制度、回避制度、时效制度。有的学者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概括为3类11项,即公正原则的保障制度,具体包括回避制度、合议制度、听证制度、调查制度;相对方参与原则的保障制度,具体包括表明身份、说明理由、听证和调查、救济权利;效率原则的保障制度,具体表现为时效限定、先后顺序、简易程序。有的学者将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概括为7项,即信息公开制度、教示制度、听证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时效制度和行政救济制度。确定行政程序法的基本

5、制度,既要使其与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相区别,又要使其与行政程序法的具体制度相区别。只有那些能体现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同时对整个行政程序都具有影响力的制度才能称为基本制度。根据这一标准,笔者认为,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制度主要有:听证制度、回避制度、信息公开制度、时效制度和救济制度。其他制度,如说明理由制度、教示制度、代理制度、合议制度、辩论制度等,也是行政程序法律制度,但是可以列入具体制度,理由是它们只体现在某些行政行为,或体现在行政行为的某个阶段,但对整个行政程序并不产生直接的影响。还有一些制度,如审裁分离制度,仅仅属于某些行政行为的程序,不属于整个行政程序法的制度,而是某类行政行为的程序制度。

6、有些制度,如调查制度,则是属于具体的行政程序规则。 在行政程序基本制度方面还需要说明的是,行政程序法上所说的基本程序制度,是指能影响行政行为法律效力的行政外部程序制度。有些行政程序制度,如合议制度,是行政内部程序制度,尽管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也应遵守行政内部程序规则,但它并不影响最终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行政内部程序制度主要有审批制度、合议制度(或集体讨论制度)、备案制度等。如行政收费实行审批制度,收费项目的设置必须经财政物价部门的批准。行政处罚法规定,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应报国务院备案;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同时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备案。但是,该审批的立项是否已得到审批,某行政处罚是否应当集体讨论决定或是否已经进行了集体讨论,规章是否已经过备案,均不影响行政行为的有效性。因此,这类程序制度,主要是行政机关上下级之间领导监督关系的体现,属于内部行政行为范畴,由行政组织法规范规定或由行政机关制定内部规则规定。行政程序法主要规定影响行政行为效力的外部行政程序制度和具体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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