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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次告知制(征求意见稿)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增强工作人员服务意识,优化城市建设发展软环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一次性告知制适用于局各股室。第三条 一次性告知制是指就岗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申办人提出咨询或提请办理,以及所带材料不符合规定时,经办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其所要办理事项的依据、时限、程序、所需的全部材料以及不予办理理由的制度。第四条 一次性告知应坚持服务对象至上、热情服务、提供便利的原则。第五条 经办人员对服务对象负有一次性告知的义务,凡属于本人职责权限内的工作,必须按程序认真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服务对象;凡不属于本人职责
2、权限内的工作,应主动协调或引导。第六条 到局各股室办理业务的人员,如手续、材料不完备或未按规定程序、受理时限办理的,承办的工作人员要一次性告知需要补办的手续、材料或办理程序,并告知下一次办理的时间。第七条 对服务对象所办事项涉及多个部门的,经办人应帮助其咨询了解,并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对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不明确等特殊情况,应及时请示报告。第八条 一次性告知可以采用口头形式,如果服务对象要求以书面形式告知的,承办的工作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要求的有关事项一次性书面告知,详细写明需提交的所有材料的内容、要求。第九条 对有下列不正确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行为的,要按规定处理。1、不履行一次性告知责任制,造成服务对象为同一事项往返多次办理的;2、对服务对象告知不热情,甚至态度粗暴或故意刁难的;3、告知不及时或随意拖延,服务对象不满意的。九、窗口单位为一次性告知重点部门,机关相关股室、局属单位要认真履行一次性告知制度,并按照要求将一次性告知的内容在局电子公告栏上公布。第十条 本制度由局秘书股负责解释。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二一年一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