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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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K市政公用工程竣工验收与备案1K工程竣工验收要求一、施工质量验收规定(一)验收程序(1)检验批及分项工程应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2)分部工程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也应参加相关分部工程验收。(3)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评定,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质量进行竣工预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应由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整改完毕后,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4)单位工程中的分包工程完工后,分

2、包单位应对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自检,并应按标准规定的程序进行验收。验收时,总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单位应将所分包工程的质量控制资料整理完整后,交总包单位,并应由总包单位统一归入工程竣工档案。(5)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含分包单位)、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组织方被组织方流程检验批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分项工程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技术)负责人分部工程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主体、基础)单位工程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3、勘察、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自检监理预验收施工单位整改施工单位竣工报告建设单位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二)验收的基本规定(主控、一般、资格、资质、自检、隐蔽、取样、抽样、还有观感) (1)检验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验收。 (2)工程质量的验收均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3)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专业技术负责人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4)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规定的资格。单位工程的验收人员应具备工程建设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并具有5年()以上从事工程建设相关专业的

4、工作经历,参加单位工程验收的签字人员应为各方项目负责人。(5)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节能、环境保护等重要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验收的基本规定(6)承担见证取样检测及有关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等项目的检测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7)工程的观感质量应由验收人员现场检查,并应共同确认。二、质量验收合格的依据与让步验收规定(一)质量验收合格的依据1验收批(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2)一般项目的质量应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not 100%)及以上,且不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

5、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1.5倍();(3)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4)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以及相关试验检测资料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2分项工程(1)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2)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有关质量保证资料和试验检测资料应齐全、正确。3分部(子分部)工程(1)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质量应按规定验收合格;(4)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4单位(子单位)工程(1)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

6、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3)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4)主体结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相关规范规定;(5)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二)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处理(让步验收)规定 (1)经返工、返修或经更换材料、构件、设备等的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3)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

7、分部(子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文件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三、竣工验收(一)竣工验收规定(1)单项工程验收。是指在一个总体建设项目中,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生产要求或具备使用条件,且施工单位巳自验合格,监理工程师已初验通过,在此条件下进行的正式验收。(2)全部验收。是指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施工单位自验通过,总监理工程师预验认可,由建设单位组织,有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参加

8、的正式验收。在整个项目进行全部验收时,对已验收过的单项工程,可以不再进行正式验收和办理验收手续,但应将单项工程验收单作为全部工程验收的附件而加以说明。(3)办理竣工验收签证书,竣工验收签证书必须有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及施工单位的签字方可生效。(二)工程竣工报告(1)由施工单位编制,在工程完工后提交建设单位。(2)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验收合格的基础上,申请竣工验收。(3)工程竣工报告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1)工程概况;2)施工组织设计文件;3)工程施工质量检查结果;4)符合法律法规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5)工程施工履行设计文件情况;6)工程合同履约情况。(EX 竣工图)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

9、工验收基本条件:(not in book! But2015!) 项目竣工验收的条件:(1)已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6)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施工完资料全材料报分签署保修书全认可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建质【2013】171号1K工程档案编制要求一、工程资料管理的有关规定(一)基本规定(1)工程资料的形成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工程质量验收标准

10、和规范、工程合同规定和设计文件要求。(2)工程资料应为原件,应随工程进度同步收集、整理并按规定移交。(3)工程资料应实行分级管理,分别由建设、监理、施工单位主管负责人组织本单位工程资料的全过程管理工作。(4)工程资料应真实、准确、齐全,与工程实际相符合。对工程资料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丢失(EX 复印)等,应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者,应依法追究责任。(二)分类与主要内容(1)基建文件(A):决策立项文件,建设规划用地、征地、拆迁文件,勘察、测绘、设计文件,工程招投标及承包合同文件,开工文件、商务文件,工程竣工备案文件等。(2)监理资料(B):监理管理资料、施工监理资料、竣工验收

11、监理资料等。(3)施工资料(C):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文件、物资资料、测量监测资料、施工记录、验收资料、质量评定资料等。二、施工资料管理(一)基本规定(1)施工合同中应对施工资料的编制要求和移交期限作出明确规定;施工资料应有建设单位签署的意见或监理单位对认证项目的认证记录。(2)施工资料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按相关规范规定进行编制和保存;其中部分资料应移交建设单位、城建档案馆分别保存。(3)总承包工程项目,由总承包单位负责汇集(),并整理所有有关施工资料; (2013)分包单位应主动向总承包单位移交有关施工资料。(4)施工资料应随施工进度及时整理,所需表格应按有关法规的规定认真填写。(5)施工资

12、料,特别是需注册建造师签章的,应严格按有关法规规定签字、盖章。(6)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请当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施工资料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方可竣工验收。(二)提交企业(施工单位)保管的施工资料(1)企业保管的施工资料应包括:施工管理资料、施工技术文件、物资资料、测量监测资料、施工记录、验收资料、质量评定资料等全部内容。(2)企业保管的施工资料主要用于企业内部参考,以便总结工程实践经验,不断提升企业经营管理水平。(三)移交建设单位保管的施工资料(1)竣工图表。(2)施工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和技术核定单。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对工程的施工图、设计资料进行会审后并按单位工程填写会审记录;

13、设计单位按施工程序或需要进行设计交底的交底记录;项目部在施工前进行施工技术交底,并留有双方签字的交底文字记录。(3)材料、构件的质量合格证明。原材料、成品、半成品、构配件、设备出厂质量合格证;出厂检(试)验报告及进场复试报告。(4)隐蔽工程检查验收记录。(5)工程质量检查评定和质量事故处理记录,工程测量复检及预验记录、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资料、功能性试验记录等。(6)主体结构和重要部位的试件、试块、材料试验、检查记录。(7)永久性水准点的位置、构造物在施工过程中测量定位记录,有关试验观测记录。(8)其他有关该项工程的技术决定;设计变更通知单、洽商记录。(9)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与验收证书。三、工程档案

14、编制与管理(一)资料编制要求(1)工程资料应采用耐久性强的书写材料。(2)工程资料应字迹清楚,图样清晰,图表整洁,签字盖章手续完备。(3)工程资料中文字材料幅面尺寸规格宜为A4幅面。图纸宜采用国家标准图幅。(4)工程资料的纸张应采用能够长期保存的韧力大、耐久性强的纸张。图纸一般采用蓝晒图,竣工图应是新蓝图。计算机出图必须清晰,不得使用计算机出图的复印件。(5)所有竣工图均应加盖竣工图章。(6)利用施工图改绘竣工图,必须标明变更修改依据;凡施工图结构、工艺、平面布置等有重大改变,或变更部分超过图面1/3()的,应当重新绘制竣工图。 (7)不同幅面的工程图纸应按技术制图复制图的折叠方法GB/T1060932009统一折叠成A4幅面,图标栏露在外面。(二)资料整理要求(1)资料排列顺序一般为:封面、目录、文件资料和备考表。 (2)封面应包括: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编制单位、卷册编号、“单位技术负责人”和“法人代表或法人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3)目录应准确、清晰。(4)文件资料应按相关规范的规定顺序编排。(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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