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校园财物采购执行缺失相关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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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校園財物採購執行缺失問題探討 審計部桃園縣審計室稽察兼課長林建志 前言審計單位辦理採購稽察的依據最有利標及統包相關規定採購執行缺失問題探討結語 一 前言 政府採購法自民國88年5月實施以來 迄今已近八年餘 實施初期採購單位因對法令規定的不熟悉 或採購單位有意規避政府採購法的限制 最常發現的問題 多係招標資訊的不透明 或將採購案件分割或分批至公告金額以下 採限制性招標 以逃避公開招標 近年來 採購單位對法令愈見熟悉 屢有發現採購單位運用法令授予之權限 以合法程序行綁標交由特定廠商承攬等不當情事 如資格綁標 運用最有利標評選 交由特定廠商承攬 致採購價格偏高 造成公帑損失 並因採購不當誤觸法網 造

2、成遺憾 二 審計機關辦理財物稽察的依據 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九條機關辦理採購 審計機關得隨時稽察之 審計法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一切收支及財物 得隨時稽察之 審計法第五十九條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採購之規劃 設計 招標 履約 驗收及其他相關作業 得隨時稽察之 發現有不合法定程序 或與契約 章則不符 或有不當者 應通知有關機關處理 各機關對於審計機關之稽察 應提供有關資料 審計機關採購稽察查核方式 個案稽察通案稽察配合稽察施工品質稽察 採購稽察 無查核金額之限制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一 機關辦理異質採購 得於招標文件訂定審查標準 並成立審查委員會及工作小組 審查投標廠商之資格及規格後 就合

3、於標準之優良廠商開價格標 採最低標決標 機關於招標文件訂定之審查標準 應由機關首長核定後方得辦理招標 並得成立審查委員會審議後簽報首長核定 機關依本作業須知辦理開標 應依資格 規格及價格之順序分段開標 資格及規格合於招標文件規定 且經本委員會採評分方式審查 總平均不低於審查標準所定及格分數之廠商 方得辦理其價格標之開標 機關為依本作業須知辦理而成立之工作小組 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本委員會辦理評分 應就各審查項目 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逐項討論後為之 審查結果應簽報首長核定 機關異質採購最低標作業須知 二 本委員會或個別委員審查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 或

4、不同審查委員之審查結果有明顯差異者 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 並列入會議紀錄 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政府採購法 以下簡稱本法 之決議 不得接受 發現審查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 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 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機關對於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得標廠商 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 不得任意變更 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對於依本作業須知決標之採購 應加強稽核 查核 機關訂定審查標準及成立本委員會 工作小組 得比照本法所定最有利標評選辦法及採購評選委員會之相關規定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一 機關規劃辦理最有利標 應先逐案檢討

5、確有不宜採最低標而宜採最有利標決標之具體事實及理由 簽報機關首長核定 且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 方得辦理 已訂有明確規格或訂定規格並無困難之採購 或不熟悉最有利標作業規定之機關 均不宜採最有利標決標 機關辦理最有利標 應確定擬決標標的價格合理 無浪費公帑情形後 方得決定最有利標 為執行前項規定 機關應妥善利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之協商程序 機關為辦理最有利標而成立之工作小組 其成員至少須有一位取得採購專業人員基礎或進階資格者 機關異質採購最有利標作業須知 二 採購評選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辦理廠商評選 應就各評選項目 受評廠商資料及工作小組初審意見 逐項討論後為之 評選結果應簽報首長核定 本委員

6、會或個別委員評選結果與工作小組初審意見有異 或不同評選委員之評選結果有明顯差異者 應提交本委員會召集人處理 並列入會議紀錄 機關對於本委員會違反本法之決議 不得接受 發現評選作業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應依本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予開標決標 其涉及違法失職行為者 應依相關規定懲處 機關對於最有利標之得標廠商 應督促其切實履行契約 不得任意變更 各採購稽核小組及工程施工查核小組 對於採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 應加強稽核 查核 各級政府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形缺失事項 各級政府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形缺失事項 各級政府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形缺失事項

7、 各級政府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形缺失事項 各級政府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形缺失事項 各級政府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形缺失事項 各級政府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形缺失事項 各級政府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形缺失事項 各級政府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形缺失事項 各級政府95年度財物採購以最有利標辦理情形缺失事項 五 統包作業須知 一 95年5月19日工程企字第09500186800號函 1 第2條規定 先行評估 確認可提升採購效率 確保採購品質 可縮減工期且無增加經費之虞 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 方得採行 2 第3條規定 統包方式辦理採

8、購前 應考量機關之人力與能力是否足以勝任統包案之審查及管理工作 其不足以勝任者 應及早委託專案管理 統包作業須知 二 第四條規定 不得採用統包招標案件工期充裕之案件 不得以縮減工期為採行統包招標 廠商投標所需資訊不足 例如地質狀況 之案件 技術工法尚不明確 或擬議中之技術工法是否有效尚不確定之工程採購 統包作業須知 三 第五條 下列工程 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 不宜採統包1 土地開挖工程 2 農路 步道施築工程 3 道路鋪面 照明工程 4 排水溝養護 改善工程 5 景觀綠美化 植栽工程 6 垃圾清除工程 統包作業須知 四 第五條 下列工程 倘先行設計後再行招標並無困難 不宜採統包7 既有

9、設施修繕 更新工程 8 防漏工程 9 圍牆 圍籬工程 10 油漆工程 11 其他設計內容簡單或有設計準則可循之工程 統包作業須知 五 第六條規定 採購案已訂有設計準則與施工規範 明確的工作項目與技術工法者 應採最低標方式決標 第七條規定 1 招標前完成綜合規劃及基本設計 據以撰寫機關需求書 2 統包實施辦法第6條規定內容 及細部設計審查事項 權責與所需時程 載明於需求書中 列為招標文件之一 3 採最有利標決標者 應規定投標廠商服務建議書撰寫內容 並納入為評選項目 落實審查 統包作業須知 六 第九條規定 以下須列入契約條款1 統包實施辦法第6到9條 規定招標文件載明之事項 統包廠商之評審標準應包

10、括之事項 與廠商之設計有關之事項及智慧財產權之歸屬等 2 只要符合原統包目的及範圍 廠商應負責設計 施工 供應或安裝 不得要求增加契約價金或補償 3 各細項工作之里程碑及工期計算方式 廠商資料送審期限及機關審查作業所需時間 不包括可歸責於廠商之退件複審時間 設計疏失之處理措施與罰則 逾期之處理及違約金計算方式 統包作業須知 七 4 廠商於投標時製作之價格詳細表及後續減價資料 經機關決標後為契約文件之一 其項目及數量於決標後之細部設計與服務建議書有差異時 除有逾越統包範疇而辦理契約變更情形者外 不得據以增加契約價金 5 實際施作或供應之項目與契約所附詳細表有減少者 其金額不予給付 6 統包採購契

11、約所附詳細表所列項目及數量係由廠商自行提列 其結算 不適用一般工程慣用之 增減達10 得以變更 方式 統包作業須知 八 第10條規定 1 採用最有利標決標之統包案件 應依本法第56條 最有利標評選辦法 規定辦理 妥善利用協商程序 並確定廠商價格合理 無浪費公帑情形 方得決定最有利標 2 招標文件所規定之評審標準 應包括廠商之技術能力 設計與計畫之完整性及可行性 標價之合理性完整性 並避免訂定固定決標金額 統包作業須知 九 第11條規定 機關應視統包案件之規模 複雜程度及性質 考量廠商準備投標文件所需時間 合理訂定等標期 不宜逕以本會訂頒招標期限標準規定之下限期限定之 第12條規定 機關或專案管

12、理廠商應落實履約階段之設計審查作業 避免發生廠商圖說過於簡略 缺漏 而機關仍接受其圖說並同意施工之情形 採購執行缺失問題探討 預算編列與執行採購規劃設計採購發包決標資訊透明化採購過程之監督採購驗收改善教學環境及設備案 預算編列與執行常見問題 浮編預算執行與預算內容差異甚大預算執行進度落後 監督預算執行法令依據 審計法第二條審計職權包括下列各項第一款監督預算之執行 第五款考核財務效能 審計法第六十九條審計機關考核各機關之績效 如認為有未盡職責或效能過低者 除通知其上級機關長官外 並應報告監察院 桃園縣政府重大建設計畫管制考核要點 考評項目包括計畫執行率及經費支用情形 對於年度累計進度落後或預算執

13、行不佳 且無正當理由者 予以申誡 或記過處分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問題 依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參 剩餘土石方處理方二 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處理 三 規定 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屬可再利用物料 工程主辦機關得估算其處理成本及價值 列入競標之工程項目 並明定於預算及納入工契約書 自立國小辦理老舊危險校舍整建計畫第二期工程等10案 工程剩餘土石方屬可再利用料者 未估價值列競標工程項目 共計5萬9 271 37M3 詳附表一 以桃園縣消防局近期所編剩餘土石方折價金額每立方米300元計算 可再利用料價值約1 778萬餘元 另需支付棄土費用約671萬餘元 以上合計增加公帑支出約2 450萬元 棄土證明於89

14、年5月17日依行政院核定頒布修正 營建剩餘土石方處理方案 已廢止快樂國小辦理新建校舍第二期工程等10案 編列剩餘土石方數量總計4萬2 765 47M3 棄土證明費用共花費265萬1 908元 詳附表二 桃園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94 96年辦理3 000萬元以上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為可再利用料未估價值列競標工程項目統計表 附表一 桃園縣政府及所屬各機關94 96年辦理3 000萬元以上公共工程剩餘土石方棄土方單價分析表內編列棄土證明費用統計表 附表二 案例 國小 校園二期環境工程 本案提報細部設計預算書圖 經 局審查核定補助201萬餘元 該校於預算書圖核定後 逕行以校園整體綠美化統包工程 採最有利標

15、方式辦理招標 本案植栽綠美化工程 業已規劃植栽項目及位置 非屬異質性採購 其採最有利標方式辦理 又未依規定程序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核與規定不符 執行缺失任意變更核定細部設計預算書圖採用最有利標不當未依規定程序辦理 案例 國小 校園二期環境工程 缺失事項浮編施作項目及數量 實際執行內容與預算施作項目差異甚大浮列項目包括整地 客土 假檢草等項 案例 國小 校園二期環境工程 本案採公開招標最有利標決標 投標須知業已規定 廠商所提服務企劃書應包含之內容及項目 惟三家投標廠商 其中二家未依規定提送服務企劃書或品質管理計畫 且未到場參與開標 似無參與競標意願 僅 實業公司 一家依規定提送 經評選結果 由該商

16、取得最有利標廠商 執行缺失最有利標評選 廠商投標而未參與評選 似有陪標之嫌 案例 國小 校園二期環境工程 實作與預算差異預算書整地 客土 假檢草等約140餘萬元 無需施作 實作浮列盆栽 高估盆栽價格 部分盆栽價格為市價十餘倍 案例 國小 校園二期環境工程 得標廠商所提服務建議書報價內容 涉有浮列施作項目及高估工程款等不當情事 本案僅辦理部分樹木植栽及購置盆栽 仍列有設計費一式10萬元 放樣及整地一式2萬元 雜項工程一式6萬餘元 涉有浮編 植栽部分 鳳凰木每株8 900元為核定預算書的4 9倍 較 營建物價 市場行情高出4 7倍 盆栽部分 總計採購金額高達125萬餘元 其中立式盆栽 福林 每盆12 500元 較市場行情高出12倍 其餘各項均有類似高估情事 執行缺失任由廠商浮列施作項目 高估工程款 涉有圖利舞弊等情 案例 國小 校園二期環境工程 立式盆栽 福林 每盆12 500元 較市場行情所列福木 福林 每株900元 高出12倍 立式盆栽 富貴樹or福祿樹 每盆12 000元 較網路市價富貴樹每盆3 500元高出2 4倍 案例 國小 校園二期環境工程 陳報補助單位結算明細表 依原核定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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