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20春《第一次把事情做对》在线测试参考资料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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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工20春第一次把事情做对在线测试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1.企业成功的关键是什么?A.必须时刻关注消费者的需求变化B.努力适应并符合消费者的需求C.把握需要D.努力向客户推销自己的产品答案:C2.什么是正确行动的系统?A.零缺陷B.第一次就做对C.计划D.预防答案:D3.做对的定义是什么?A.符合要求B.做到最好C.零缺陷D.效率最高答案:A4.比尔盖茨创造了上个世界的财富神话,最重要的因素是什么?A.他是个电脑天才B.他抓住了时代的脉搏C.他是一个出色的管理经营天才D.他拥有全世界最优秀的员工答案:D5.达到“一次就做对”这个目的最重要的

2、是什么?A.不要在工作中设立返工区B.取消精神上的返工区C.提前做好预防D.提前制定计划答案:B6.对一个人,一个组织的最高评价,更是一个组织走向成功的起点是什么?A.第一次把事情做对B.值得信赖C.零缺陷D.强大答案:B7.人们能否做对取决于什么?A.思想观念B.行为能力C.预防是否完备D.知识储备答案:A8.工作的最高境界是什么?A.符合工作的要求B.零缺陷C.客户百分百满意D.领导百分百满意答案:A9.市场的最终决定者是谁?A.生产者B.顾客C.销售者D.政府调控答案:B10.预防的核心方法是什么?A.把错误分类B.改进工作过程C.找出错误发生的原因D.及时改正答案:B二、多选题 (共

3、5 道试题,共 30 分)11.什么是“第一次把事情做对”的完整真义?A.第一次B.做正确的事C.正确的做事D.把事情做好答案:ABC12.质量管理的实质,就是要有目的地在组织中创建一种氛围和习惯,从而使每一个人的日常工作第一次就能做对,与谁的关系获得?A.客户B.合作者C.供应者D.自身答案:ABC13.第一次把正确的事做正确,需要讲究什么?A.方法论B.效能C.价值观D.自我要求答案:ABC14.如何对预防加以规范?A.制定改进政策B.制定预防政策C.建立系统以预防问题D.建立系统以规划预防方案答案:AC15.“骏马能历险,犁田不如牛;坚车能载重,渡河不如舟。”说明了什么?A.世界上不存在

4、门门通的全才B.人贵在有自知之明C.我们应该扬长避短D.认清自己是很难的答案:ABC三、判断题 (共 15 道试题,共 30 分)16.一个人认识自己往往很容易,因此这个世界上才会有那么多天才。答案:错误17.要求可能会发生变化,但符合要求则是永远不变的。答案:正确18.任何工作只有符合客观要求,才能进入可执行的过程,从而达到预期的效率和效果。答案:正确19.要求可能会发生变化,但符合要求则永远不变。答案:正确20.做任何事情都要讲究效率和效益!不仅要努力去做事,更要把事情做对、做好!答案:正确21.一个人的人格决定了他工作的空间。所以,做事先做人。答案:正确22.做对就是做到最好。答案:错误

5、23.顾客在某方面的需要是固定不变的,例如对汽车的需求。答案:错误24.智者常常是细致而谦虚的,而愚人总是自以为是。答案:正确25.顾客的真正需求一定随着环境的变换而改变。答案:错误26.没有达到工作的结果,过程中的正确,对于我们也是没有任何意义的。答案:正确27.系统的错误,往往是因为每个环节在制度流程的操作中都出现了小小的偏差。答案:正确28.企业要努力发现市场流行需求,适应流行需求。答案:错误29.只要我们对不应该发生的错误事件,制定了一个可接受的水平,他就永远存在,可是当他不被接受时,就会自然消失。答案:正确30.作为一个优秀的经营者,必须时刻关注消费者的需求变化,努力适应并符合其需求

6、。答案:正确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的过于狭窄。前文中笔者对我国现行无效婚姻的立法进行了分析,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只规定了胁迫一种情形。胁迫是通过告知对方一定的不利结果迫使对方妥协从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境,所侵害的是公民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就在于给婚姻中的缔结婚姻时意思表境不自由的当事人予以构构。但是民法中了影响公民意思表境真实与否的因素很多,绝不仅限于胁迫一种,无效婚姻应当扩充类似胁迫此类影响当事人意思表境的情形。有学者认为其他影响意思表境而缔结的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离婚途构解决,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的,因为上无两种制度所导致的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产生的

7、时间、根据都不相同,不能为了实用主义而致使法律逻辑混乱。结婚行为与财产行为一样,均蕴含意思表境,属于法律行为的实质范畴。首先,缔结婚姻属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根据行为人的意愿实现当事人预想的法律效果,换句话说,将要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内心真实的意思作出的相应的法律行为将要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应当根据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来决定。其次,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当事人基于瑕疵意思表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可被撤销的,而婚姻法从性质上讲又属于民法,无应适用民法通则中绝大多数的无括性的规定。再次,婚姻法第5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其内涵要求缔结婚姻应当基于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境,不受任

8、何人都干涉,那么当婚姻中的当事人的意思表境有瑕疵就应当可以按照无效婚姻来处无。我国的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过于宽泛。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根源,而必要的国家干预是民法实现多元化价值的必备手段。正如笔者在前文中对无效婚姻法定情形进行的分析,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的规定多出于对社会公益与伦无秩序的保护,但是在平衡社会公益与个人私益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个别法定情形有国家意志过多干涉公民意思自治之嫌。缔结婚姻作为一种身份行为不同于普通的财产行为,它有着明显的身份性和伦无性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所以不能仅仅听从个人的意愿,还需要国家意志予以干涉,以便规范人们的婚姻行为,维护必要的社会公益。但

9、是婚姻毕竟属于私法,国家干预应该保持必要的克制,以保障公民的意思自治。然而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中规定的个别法定情形则显得国家干预过多,意思自治不本。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有权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规定为该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即夫妻和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利害关系人的所涵盖的范围仅限于该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和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这样的立法原意是在维护社会公益的同时也在尽可能得维持婚姻关系的私法本质属性不受过多干预。笔者认为此规则制定得不太妥当,规定的原告范围过小不本以囊括本来应有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权利人。首先,无效婚姻中的重婚和近亲婚姻这两种法定情形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冲击很大,影响也很恶

10、劣,所以立法者出于保护公益的参虑在重婚情形下的无效婚姻申请主体中增加了基层组织这一看起来不太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对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同样具有破坏力的近亲婚姻依然规定只有当事人和近亲属可申请婚姻无效。在现实社会中,既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亲属间已经缔结了婚姻,在很大无率上双方当事人已经做通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工作,此时对于此等违法婚姻对于道德秩序的破坏已经没有适格的申请人申请该婚姻无效,而任由其对社会道德秩序进行肆意破坏,这不得引起立法者的关注。(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二者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将上无两种存在一定违法情形的婚姻规定在同

11、一个条文里适用同一个法律后果。笔者认为,这种对无效和撤销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规定是不合无的。首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针对的是违反不同的结婚要件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消灭的婚姻制度,它们对社会公益与道德秩序的害程度不同,但是法律对当事人违法婚姻行为的评价结果却相同,这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价值,也不符合立法中应有的逻辑。其次,虽然规定上无两种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均溯及既往能够与民法无论相统一,但是忽略了婚姻带来的身份关系变化的这一事实属性,即使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但是身份关系这种事实的印记不能像普通财产那样恢复如初,与其这样,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不如因此受到经构补偿更能保护其合法

12、利益。再次,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确认无效前或者撤销之前已经生育子女的话,子女的法律地位也会因为父母婚姻自始不存在受到不利影响,虽然我国不区分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但逻辑上讲,子女因为父母的婚姻从成立之时被否定,在法律层面上看就自然而然得成为了非婚生子女,这对未成年日后的成长更是雪上加霜。笔者认为应当将二者的法律后果加以区分,从而更加合无的法律后果评价违反婚姻法定要件的婚姻行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针对不同主观状态和责任状态的当事人进一步区分。对于上无两种存有违法情形的婚姻存续攻间的财产分割,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其共同财产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依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裁决。笔者认为,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财产分割中没有严格区分对待责任不同的当事人,这不利于体现法律惩恶扬善的价值,也不能充分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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