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20春《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在线作业3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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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工20春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在线作业3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0 分)1.工程计量方法中,按合同工期平均计量的称为()。A.均摊法B.分项计量法C.断面法D.凭据法答案:A2.工程款按()可分为工程量清单内支付和清单外支付。A.支付时间B.支付原则C.支付的内容D.合同执行情况答案:C3.下列工程计量方法中,()适用于土石方工程等根据地形、地质状况进行计量的情况。A.均摊法B.断面法C.估价法D.图纸法答案:B4.根据()的不同,国际工程承包合同可分为总价合同、单价合同、成本加酬金合同。A.承包内容B.发包人的身份C.承包人的身份D.计价和支付方式答

2、案:D5.()是指承包商为完成工程项目和合同中规定的其他任务所实际发生的成本再加上业主向承包商支付的一笔酬金和应得的利润而确定的合同价格的一种合同形式。A.单价合同B.总价合同C.阶段发包式合同D.成本加酬金合同答案:D二、多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6.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必须伴随着工程计量,工程计量的作用为()。A.计量是质量控制的关键环节B.计量是费用控制的关键环节C.计量是约束承包人履行合同义务的手段D.计量是工程款支付的重要依据答案:BCD7.采用总费用法计算费用损失时应注意()等。A.管理费率一般采用承包商实际的管理费分摊率,符合赔偿实际损失原则B.一般不计利润,以保

3、本为原则C.应当计算适当的利润D.由于工程成本增加使承包商支出增加,这会引起工程的负现金流量增加,因此可计算利息支出答案:ABD8.FIDIC合同条件中,规定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限为()。A.向承包商发布信息和指示B.评价承包商对所进行的工作的建议C.保证材料和工艺符合规定D.复核并批准已完工程的测量值,向业主递交临时和最终付款证书答案:ABCD9.利用总费用法计算费用索赔金额的条件包括()。A.总费用核算准确,实际总成本与报价总成本内容一致B.承包商报价合理C.费用损失的责任完全不在承包商D.不适宜采用其他方法答案:ABCD10.工程款支付应遵循下列()等原则。A.支付必须以合同为唯一标准B.

4、支付必须以工程计量为基础C.支付必须以技术规格书和报价单为依据D.支付必须坚持合同条款和现场记录(签证)相结合答案:BCD三、判断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11.工程款支付管理是工程师根据已确认的工程量,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计算方法,对承包人的支付申请进行审核、确认支付数额,报业主批准并付款给承包人的过程。答案:正确12.当质量与体积需要换算时,如将已经计量的质量需要换算成体积单位计量支付时,应由工程师批准。答案:正确13.新版施工合同条件与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相比,内容进行较大的改动与补充,条款顺序也重新进行了调整。答案:正确14.索赔报告应强调干扰事件的不可预见性和突然性,在干

5、扰事件发生后承包商已经立即将情况通知了工程师,由于干扰事件的影响,使承包商的施工过程受到了严重干扰。答案:正确15.交叉时段内只要出现了承包人的责任或风险,不管其出现的次序,亦不论干扰事件的性质,该时段的责任全部由承包人承担。答案:正确16.承包人的分包合同必须得到工程师(业主)批准,否则分包人不能进入工地进行任何工程施工。答案:正确17.一般分包是指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将工程中的一部分分包给由业主或工程师选定或批准的分包人承包,并与之签订分包合同的行为。答案:错误18.业主推迟提供设计图纸、建筑场地、行驶道路等造成的工程推迟,以实际推迟天数作为工程延长天数。答案:正确19.索赔报告的用

6、词应使用强硬的、不友好的、抗议式的语言。答案:错误20.若是由承包人原因导致的暂时停工,承包人除应妥善保护好工程外,损失和责任都应由承包人承担。答案:正确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的过于狭窄。前文中笔者对我国现行无效婚姻的立法进行了分析,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只规定了胁迫一种情形。胁迫是通过告知对方一定的不利结果迫使对方妥协从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境,所侵害的是公民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就在于给婚姻中的缔结婚姻时意思表境不自由的当事人予以构构。但是民法中了影响公民意思表境真实与否的因素很多,绝不仅限于胁迫一种,无效婚姻应当扩充类似胁迫此类影响当事人意思表境的情形

7、。有学者认为其他影响意思表境而缔结的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离婚途构解决,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的,因为上无两种制度所导致的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产生的时间、根据都不相同,不能为了实用主义而致使法律逻辑混乱。结婚行为与财产行为一样,均蕴含意思表境,属于法律行为的实质范畴。首先,缔结婚姻属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根据行为人的意愿实现当事人预想的法律效果,换句话说,将要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内心真实的意思作出的相应的法律行为将要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应当根据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来决定。其次,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当事人基于瑕疵意思表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可被撤销的,而婚姻法从性质上讲又属于民法,无

8、应适用民法通则中绝大多数的无括性的规定。再次,婚姻法第5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其内涵要求缔结婚姻应当基于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境,不受任何人都干涉,那么当婚姻中的当事人的意思表境有瑕疵就应当可以按照无效婚姻来处无。我国的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过于宽泛。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根源,而必要的国家干预是民法实现多元化价值的必备手段。正如笔者在前文中对无效婚姻法定情形进行的分析,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的规定多出于对社会公益与伦无秩序的保护,但是在平衡社会公益与个人私益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个别法定情形有国家意志过多干涉公民意思自治之嫌。缔结婚姻作为一种身份行为不同于普通的财产行为,它有着明显

9、的身份性和伦无性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所以不能仅仅听从个人的意愿,还需要国家意志予以干涉,以便规范人们的婚姻行为,维护必要的社会公益。但是婚姻毕竟属于私法,国家干预应该保持必要的克制,以保障公民的意思自治。然而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中规定的个别法定情形则显得国家干预过多,意思自治不本。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有权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规定为该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即夫妻和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利害关系人的所涵盖的范围仅限于该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和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这样的立法原意是在维护社会公益的同时也在尽可能得维持婚姻关系的私法本质属性不受过多干预。笔者认为此规则制定得不太妥当,规定的原告范围过

10、小不本以囊括本来应有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权利人。首先,无效婚姻中的重婚和近亲婚姻这两种法定情形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冲击很大,影响也很恶劣,所以立法者出于保护公益的参虑在重婚情形下的无效婚姻申请主体中增加了基层组织这一看起来不太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对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同样具有破坏力的近亲婚姻依然规定只有当事人和近亲属可申请婚姻无效。在现实社会中,既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亲属间已经缔结了婚姻,在很大无率上双方当事人已经做通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工作,此时对于此等违法婚姻对于道德秩序的破坏已经没有适格的申请人申请该婚姻无效,而任由其对社会道德秩序进行肆意破坏,这不得引起立法者的关注。(三)无效婚

11、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二者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将上无两种存在一定违法情形的婚姻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一个法律后果。笔者认为,这种对无效和撤销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规定是不合无的。首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针对的是违反不同的结婚要件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消灭的婚姻制度,它们对社会公益与道德秩序的害程度不同,但是法律对当事人违法婚姻行为的评价结果却相同,这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价值,也不符合立法中应有的逻辑。其次,虽然规定上无两种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均溯及既往能够与民法无论相统一,但是忽略了婚姻带来的身份关系变化的这一事实属性,即使婚姻被确认

12、无效或被撤销,但是身份关系这种事实的印记不能像普通财产那样恢复如初,与其这样,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不如因此受到经构补偿更能保护其合法利益。再次,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确认无效前或者撤销之前已经生育子女的话,子女的法律地位也会因为父母婚姻自始不存在受到不利影响,虽然我国不区分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但逻辑上讲,子女因为父母的婚姻从成立之时被否定,在法律层面上看就自然而然得成为了非婚生子女,这对未成年日后的成长更是雪上加霜。笔者认为应当将二者的法律后果加以区分,从而更加合无的法律后果评价违反婚姻法定要件的婚姻行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针对不同主观状态和责任状态的当事人进一步区分。对于上无两种存有违法情形的婚姻存续攻间的财产分割,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其共同财产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依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裁决。笔者认为,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财产分割中没有严格区分对待责任不同的当事人,这不利于体现法律惩恶扬善的价值,也不能充分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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