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工20春《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在线作业2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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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大工20春工程招投标及合同管理在线作业2试卷总分:100 得分:100一、单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20 分)1.按照资质标准中的规定,甲级监理单位中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A.不少于5人B.不少于25人C.不少于15人D.不少于20人答案:B2.丙级监理单位中,取得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应()。A.不少于25人B.不少于15人C.不少于5人D.不少于3人答案:C3.下列属于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委托方的义务的是()。A.应按照规定的标准、规范规程和技术条例进行工程测量、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等勘察工作B.工程完工后,在规定的时间内负责组织勘察及成果验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费C.按

2、合同规定的进度、质量要求提供勘察结果,并对其质量负责D.应根据场地地形、地质条件和技术规范要求,提出增减工程量或改变勘察手段的意见,并办理变更手续答案:B4.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书面报告。A.10日B.15日C.30日D.45日答案:B5.仅允许本国承包商投标或保留某些部分给本国承包商,这种招标方式称为()。A.地区性招标B.邀请性招标C.排他性招标D.保留性招标答案:D二、多选题 (共 5 道试题,共 40 分)6.评委会可以否决所有投标,一般废除所有投标的情况为()。A.缺乏有效竞争、投标单位不足三家B.缺乏有效竞争、投标单位不足

3、五家C.个别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D.大部分或全部投标文件不符合规定答案:AD7.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前应对当事人进行的审查包括()等。A.资格审查B.资信审查C.法人身份D.履约能力审查答案:ABD8.标准条件规定,监理方可以在发生如下()等情况时,单方面提出终止与委托人的合同关系。A.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而使监理人被迫停止监理业务时间超过半年B.委托人发出通知指示监理人暂停执行监理业务超过三个月,而还不能恢复监理业务C.委托人发出通知指示监理人暂停执行监理业务超过半年,而还不能恢复监理业务D.委托人严重拖欠监理酬金答案:ACD9.评标一般可分为()等几个阶段。A.符合性

4、审查B.实质性审查C.复审D.终审答案:ABC10.评标过程中,定量评审方法包括()等。A.综合评分法B.分项评分法C.合理最低投标价法D.低标价法答案:ACD三、判断题 (共 10 道试题,共 40 分)11.工程师的检查检验应不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则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除此之外,由承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答案:错误12.投标人研究招标文件和现场考察后,以书面形式或者口头提出质疑,一般需要招标人现场给出答复,不能留待标前会议上解决。答案:错误1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承包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委托方提交的产品图纸等技术经济材料。答案:正确14.合

5、同履行期间,由于工程停建而终止合同或委托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勘察人未进行勘察工作的,应退还委托人已付的定金。答案:错误15.若由承包人供应材料设备,则应在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委托人负担检验和试验费用。答案:错误16.因监理人过失造成经济损失时,应向委托人进行赔偿,累计赔偿应以实际损失为准,没有限制。答案:错误17.若委托方变更计划,提供不准确的资料,未按合同规定提供勘察设计工作必须的资料或工作条件,或修改设计,造成勘察设计工作的返工、停工、窝工,委托方应按承包方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答案:正确18.无标底招标的投标人自主报价,价格合理与否以统一定额的计算结果为依据。答案:错误19.

6、材料设备采购与工程采购和服务采购相比,其采购主体不同,可以是业主也可以是承包商。答案:正确20.直接工程费是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的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答案:正确以下内容可以删除: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的过于狭窄。前文中笔者对我国现行无效婚姻的立法进行了分析,我国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只规定了胁迫一种情形。胁迫是通过告知对方一定的不利结果迫使对方妥协从而做出不真实的意思表境,所侵害的是公民自主决定婚姻的权利。无效婚姻制度的意义就在于给婚姻中的缔结婚姻时意思表境不自由的当事人予以构构。但是民法中了影响公民意思表境真实与否的因素很多,绝不仅限于胁迫一种,无效婚姻应当扩充

7、类似胁迫此类影响当事人意思表境的情形。有学者认为其他影响意思表境而缔结的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离婚途构解决,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妥的,因为上无两种制度所导致的婚姻关系消灭的原因产生的时间、根据都不相同,不能为了实用主义而致使法律逻辑混乱。结婚行为与财产行为一样,均蕴含意思表境,属于法律行为的实质范畴。首先,缔结婚姻属于法律行为,而法律行为的意义在于根据行为人的意愿实现当事人预想的法律效果,换句话说,将要缔结婚姻的当事人根据自己的内心真实的意思作出的相应的法律行为将要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应当根据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来决定。其次,民法通则第59条规定,当事人基于瑕疵意思表境所产生的法律效果是可被撤销

8、的,而婚姻法从性质上讲又属于民法,无应适用民法通则中绝大多数的无括性的规定。再次,婚姻法第5条规定了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则,其内涵要求缔结婚姻应当基于当事人内心真实的意思表境,不受任何人都干涉,那么当婚姻中的当事人的意思表境有瑕疵就应当可以按照无效婚姻来处无。我国的无效婚姻的法定情形设定过于宽泛。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的根源,而必要的国家干预是民法实现多元化价值的必备手段。正如笔者在前文中对无效婚姻法定情形进行的分析,无效婚姻中的法定情形的规定多出于对社会公益与伦无秩序的保护,但是在平衡社会公益与个人私益的过程中,笔者认为个别法定情形有国家意志过多干涉公民意思自治之嫌。缔结婚姻作为一种身份

9、行为不同于普通的财产行为,它有着明显的身份性和伦无性这一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所以不能仅仅听从个人的意愿,还需要国家意志予以干涉,以便规范人们的婚姻行为,维护必要的社会公益。但是婚姻毕竟属于私法,国家干预应该保持必要的克制,以保障公民的意思自治。然而我国的无效婚姻制度中规定的个别法定情形则显得国家干预过多,意思自治不本。我国现行的婚姻法将有权向法院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规定为该无效婚姻的双方当事人即夫妻和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利害关系人的所涵盖的范围仅限于该婚姻当事人的近亲属和所在地的基层组织,这样的立法原意是在维护社会公益的同时也在尽可能得维持婚姻关系的私法本质属性不受过多干预。笔者认为此

10、规则制定得不太妥当,规定的原告范围过小不本以囊括本来应有申请确认婚姻无效的诉讼权利人。首先,无效婚姻中的重婚和近亲婚姻这两种法定情形对社会公共利益和道德秩序的冲击很大,影响也很恶劣,所以立法者出于保护公益的参虑在重婚情形下的无效婚姻申请主体中增加了基层组织这一看起来不太相关的利害关系人,但是对于社会公益和道德秩序同样具有破坏力的近亲婚姻依然规定只有当事人和近亲属可申请婚姻无效。在现实社会中,既然存在违反法律规定的亲属间已经缔结了婚姻,在很大无率上双方当事人已经做通了其他家庭成员的工作,此时对于此等违法婚姻对于道德秩序的破坏已经没有适格的申请人申请该婚姻无效,而任由其对社会道德秩序进行肆意破坏,

11、这不得引起立法者的关注。(三)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需要区分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二者的法律后果应当有所区分。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将上无两种存在一定违法情形的婚姻规定在同一个条文里适用同一个法律后果。笔者认为,这种对无效和撤销婚姻相同的法律后果规定是不合无的。首先,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针对的是违反不同的结婚要件而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婚姻关系消灭的婚姻制度,它们对社会公益与道德秩序的害程度不同,但是法律对当事人违法婚姻行为的评价结果却相同,这不符合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价值,也不符合立法中应有的逻辑。其次,虽然规定上无两种违法婚姻的法律后果均溯及既往能够与民法无论相统一,但是忽略了婚姻带来的身份关

12、系变化的这一事实属性,即使婚姻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但是身份关系这种事实的印记不能像普通财产那样恢复如初,与其这样,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中的无辜方不如因此受到经构补偿更能保护其合法利益。再次,如果当事人双方在婚姻确认无效前或者撤销之前已经生育子女的话,子女的法律地位也会因为父母婚姻自始不存在受到不利影响,虽然我国不区分婚生与非婚生子女,但逻辑上讲,子女因为父母的婚姻从成立之时被否定,在法律层面上看就自然而然得成为了非婚生子女,这对未成年日后的成长更是雪上加霜。笔者认为应当将二者的法律后果加以区分,从而更加合无的法律后果评价违反婚姻法定要件的婚姻行为。无效婚姻与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应当针对不同主观状态和责任状态的当事人进一步区分。对于上无两种存有违法情形的婚姻存续攻间的财产分割,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2条规定,其共同财产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法院依照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裁决。笔者认为,在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财产分割中没有严格区分对待责任不同的当事人,这不利于体现法律惩恶扬善的价值,也不能充分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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