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某公司员工离职处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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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员工离职处理细则一、 本公司员工不论何种原因离职,悉依本细则办理。二、 员工离职区分:1、自请辞职。1. 职务调动离职。2. 退休离职。3. 解雇离职。4. 其他原因离职。三、 自请辞职者,如平时工作成绩优良,应由单位高级主管加以疏导挽留,如其去意坚决,可办理停薪留职,但不发离职证件,目的仍希望其再返公司效力。四、 离职手续:1、员工离职,由单位直属主管向人事单位索取员工离职通知单并按规定填妥后,持单向单列各单位办理签证,再送人力资源部审核。2、职员以上人员离职时,应向人事单位索要移交清册三分,按移交册内容规定,详细填写移交清册,办妥移交手续后,一份存原单位,一份离职人保存,一份随同离职通知单

2、及工作时间卡一并交人力资源部呈转核定,移交清册并移送稽核室存查。五、 移交手续:1、 工作移交:原有职务上保管及办理中的账册、文件(包括公司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均应列入移交清册并移交指定的接替人员或有关单位,并应将已办而未结案的事项交代清楚(章则、技术资料、图样等类应交保管资料单位签收)。2、 事务移交:(1) 原先领的工作服交还总务科(一年以上的免)。(2) 原先领的工具、文具(消耗性的免)交还总务科或有关单位。(3) 上项交还物品不必列入移交清册,由接收单位经办人再离职单上签证即可。3、 移交期限以5天办妥。六、 离职人员办理移交时应由直属主管指定接替人接收,如未定接收人时应临时指定人员进行接收保管,待人选确定后再转交,如无人可派时,暂由其主管自行接收。七、 各员工所列移交清册,应由直属主管详加审查,不合之处,应予更正,如离职人员正式离职后,再发现财物、资料或对外的公司应收款项有亏欠未清的,应由单位主管负责追踪。八、 离职手续办妥后,始准填发离职证明。九、 本细则呈奉总经理核定后实施,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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