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训)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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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9 实验(训)室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实验(训)室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验指导教师主要工作之一。实验室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各个实验室管理应落实到具体实验指导教师,明确各自实验室管理目标和管理职责。第二章 实验(训)室管理第二条 实验(训)室的安全管理1、实验(训)指导教师应保证学生实验安全,在实验前应详细讲述实验仪器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并在实验过程中加强管理。2、实验(训)指导教师在下班前应认真检查所管实验室的水、电、门、窗等,谨防事故发生。第三条 卫生管理。1、每次实验结束后,应对实验器材进行整理, 搞好实验室卫生。2、实验(训)指导教师每周应对所管实验室及附属

2、用房彻底整洁一次,做到室内无蜘蛛网,四周玻璃光洁明亮,窗台、实验台、仪器无灰尘、地面无杂物、实验器材放置整齐、规范。第四条 实验器材管理1、实验(训)室固定资产包括原国家教委所规定固定资产十六类。它的范围为:A、单价在300元以上;B、耐用期在一年以上;C、能独立反复使用。2、仪器、设备管理包括对仪器设备(从计划、采购、安装到使用、维修、借用、报损、报废)全过程管理。 各实验指导教师应加强对所属管实验室教学设备的管理。对工作不负责任,使国家财产蒙受损失的人员,应给予批评、纪律处分和赔偿损失处理。3、实验设备、器材管理, 实验(训)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仪器操作规程”、“实验室器材借用制度”、“实

3、验室仪器维修保养制度”、“实验器材购置制度”。4、实训中心要设立设备总帐,并有专人负责建帐。实验指导教师负责的各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资产分户帐,应做到帐、物、卡完全相符。每年由学院组织进行一次清理。5、实验(训)指导教师应认真做好各实验室固定资产、器材建帐、 仪器设备的保养登记、损坏登记、维修登记及借用登记工作。6、对于价值一千元以上的单件设备,应设标签, 详细做好使用、维修等情况登记工作。7、做到各实验室内设施、器材损坏要及时维修,要保证设备使用完好率达100%。8、因制度不严,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损失, 按“赔偿制度”办理。各实验室应根据实验特点,制定出各实验室、各仪器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并做

4、好制度上墙、严格执行。第五条 实验(训)室仪器、设备维修、保养。仪器设备应加强维护保养工作,并作为考核实验(训)指导教师重要依据之一。具体要求如下:1、操作仪器设备,应严格按操作规程,绝对禁止违章操作,并加强日常保养,防止重使用、轻养护的现象。2、不同精度、不同性质的仪器设备, 其具体保养方法可据其操作规程及技术要求制定,对于一些使用频率较低的精密仪器设备,每周至少开启一次以上,并做好登记记录。一般情况下必须首先保证其干净、整洁、无新锈,确保能正常使用。3、除实验前后对仪器设备进行常规检查外, 每学期至少在开学初和学期结束前对仪器设备的精度、技术参数、运行情况进行二次全面的检查和保养,并做好记

5、录。4、发现问题后,应查明问题产生的原因,提出修理办法,及时向系(部)反映,以便及时解决。贵重仪器设备损坏,要以书面报告形式报系(部)和教务处以及主管院长。5、发生故障的仪器、设备应及时修理,估算修理费用,并作好修理记录。如有困难, 应积极设法解决,不可任意拖延,以免影响实验、实习的正常开出。6、实验(训)器材若无修理价值,应上报系(部)、教务处核查, 若情况属实,对固定资产应由系部向学院提出报废申请, 核准鉴定后(由教务处、财务处、学院主管领导会签),方可办理报废注销手续。7、室内所有设施、器材、设备的维修,提倡自己动手维修,自己无法处理的送特约维修处维修,维修时间不得超过一周。特别贵重仪器

6、维修经教务处同意后送生产厂家维修的,修期限定为3个月。 若使用年代已久,厂家仍无法修好,可改作它用或申请报废。第六条 仪器损坏赔偿1、为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学生进入实验室后, 须爱护仪器设备,严守操作规程、对使用消耗性器材的实验,应提倡节约。对不负责任或不遵守操作规程而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学生,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应按规定赔偿,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2、凡违反操作规程,损坏、遗失器材,按下列方法赔偿:(1)凡不听指导违反操作规程而导致教学仪器、设备、 实验器材损坏者,按现购买价赔偿。(2)学生损坏、 丢失实验器材均应由相关实验指导教师如实登记并按规定及时上报实训中心、系(部)、

7、教务处等部门及时处理。(3)过失性损坏或不慎丢失者,按现购买价的60%赔偿,局部损坏,经修理仍可使用者,按实际修理费用赔偿。(4)对于金额较大的仪器设备(价值5000元以上)损坏赔偿, 其赔偿金额由相关实验指导教师据情节等因素,提出损坏或丢失情况报告,报系(部)、教务处、主管院长各一份材料,经集体研究给出处理结果。3、凡因学生损坏、丢失实验器材,相关实验指导教师不报, 或由于实验指导老师指导失误导致仪器设备损坏者,则应追究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指导老师的责任,并按规定进行赔偿。第七条 实验室器材借用1、各指导教师保管各自所辖的实验(训)室的器材。实验(训)室之间(或部门与实验室之间)因实验需要相互

8、借用实验器材,应履行登记手续。注明借用日期、归还日期。2、教师因教学需要,借用相关仪器、设备, 须提前两天找实验指导教师或器材经管人,例行借用手续。3、院内其它部门借用器材,需履行借用手续,凡价值超过1000元以上,需经系(部)主任同意后方可借出。贵重仪器、设备( 一般为5000元以上),除经系(部)主任同意外,还应经主管院长同意方可借出。4、外单位借用器材,不论价值大小, 应经系(部)主任同意和主管院长同意方可借出。并同时办理“实验器材借用单”,此单一式三份,一份保管人(经办人)自留,一份交教务处,一份作出门证使用。5、借出器材以不影响正常教学为前提,借出的各类器材, 应由器材经管人员负责追

9、还。6、凡不履行以上借用手续,私自借出,一经查实, 除进行必要的批评外,扣发一个月奖金。若造成损坏,丢失者,由经管人进行全额赔偿。7、个人或外单位租借仪器设备应按对应设备使用折旧收取一定的租借费用,其费用应在借用时一次性付清,并由学院财务处提供租借金收据证明。8、归还仪器设备、实验室应做好验收登记。第八条 化学危险品管理1、 使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必须建立、健全化学危险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2、 使用、储存化学危险物品的部门负责人负责制定化学危险物品安全使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使用注意事项,并督促严格按照规定操作;3、部门负责人对化学危险物品的使用安全负直接责任。4、 化学危险物品中剧毒品的

10、购买及管理:剧毒品的购买必须向学院保卫处申请并批准备案,使用“南京市剧毒物品购买使用许可证”通过正常渠道在指定的化学危险品商店购买。严格落实“五双”制度,即两人管理、两人使用、两人运输、两人保管和两把锁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各项安全措施。落实保管责任制,责任到人。管理人员需报保卫处备案。管理人员调动,须经部门主管批准,做好交接工作,并备案。第九条 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储存化学危险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化学危险物品应当分类、分项存放,相互之间保持安全距离;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受阳光照射易燃烧、易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和桶装、罐装等易燃液体、气体应当在阴凉通风地点存放;化学性质防护和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存放;第十条 化学废物的处理化学固、液废物 定期由实验室和保卫处负责组织处理,委托具有合法处理资格的单位进行销毁处理。处理前,各使用单位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化学固、液废物,定点存放,有专人负责妥善保管,集中处理。不得任意丢弃、掩埋化学固、液废物。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院教务处负责解释。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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