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职业病防治法律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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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病防治法律制度 E mail gchen Phone 13661432703复旦大学公共卫生学院 主要内容 概述职业病防治的工作方针职业病的前期预防劳动过程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的诊断与保障职业病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 概念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职业病危害状况 一 概述 职业相关疾病空调病 电脑病 静脉曲张职业病企业 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 统称用人单位 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 因接触粉尘 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 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 并列入国家公布范围的疾病 1 概念 职业病的涵义 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参与职业活动接触职业危害因素引起列入国家公布范围的疾病 职业病范围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2、 1957年2月 1 职业中毒2 尘肺3 热射病和热痉挛4 日射病5 职业性皮肤病6 电光性眼炎7 职业性难听8 职业性白内障 9 潜函病10 高山病和航空病11 振动性疾病12 放射性疾病13 职业性炭疽14 森林脑炎 1962年增加 皮毛工人布氏杆菌病 1964年增加 煤矿井下工人滑囊炎 1974年将 碳黑尘肺 列为尘肺的一种 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 1987 职业病目录 万元悬赏银色箱 职业病目录的特点 类别与种类增加从9大类增加为10大类 疾病种类从99种增加到115种 类别顺序改变尘肺从原先的第二类升为第一类 增加一种 12到13 职业中毒从第一类降为第三类 增加5种

3、51到56 新增第二类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 从原先的第三类 物理因素职业病 的 放射性疾病 升格 包括11种疾病名称更为确切 职业性传染病 改称 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 2 职业病防治法律体系 法律国务院行政法规卫生部规章卫生部规范性文件职业卫生标准 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2001年第60号主席令2001年10月27日发布2002年5月1日实施 国务院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尘肺病防治条例 1987年12月3日 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防护条例 1989年10月24日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2001年12月 作业场所使用有毒物品劳动保护条例 2002年5月12日 卫生部规章 国家职业卫生

4、标准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健康监护管理办法 职业病诊断 鉴定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卫生部规范性文件 职业病目录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 职业卫生标准 143项强制性国家标准GBZ1 2002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2 2002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GBZ3 2002职业性慢性锰中毒诊断标准GBZ4 2002职业性慢性二硫化碳中毒诊断标准GBZ5 2002工业性氟病诊断标准GBZ6 2002职业性慢性氯丙烯中毒诊断标准14项推荐性国家标准GBZ T155 2002

5、空气中氡浓度的闪烁瓶测定方法GBZ T156 2002职业性放射性疾病报告格式及内容GBZ T157 2002职业病诊断名词术语 3 职业病危害状况 仍然是职业病危害最严重的国家之一控制职业病危害的目标 任重而道远 乡镇企业 五小企业 三资企业新材料 新工艺技术的使用 新的职业危害还在不断出现 浙江永康铝冶炼工人 铝冶炼工人 擦不干净的脸 浙江永康铝冶炼过程 浙江永康铝冶炼工程 浙江永康铝冶炼工人 2004年17个省 自治区 直辖市报告职业病 2004年报告职业病构成 2005年25个省 自治区 直辖市报告职业病 2005年报告职业病构成 职业病发病特点 接尘工龄短 发病年龄轻急性职业中毒明显

6、多发 恶性事件有增无减废品行业收购 销售废旧材料或利用回收矿渣提炼贵重金属而导致中毒是今年急性中毒的新作业方式大量职业病患者流入社会 报告病例数远低于生产性有害因素的实际危害程度 二 职业病防治工作方针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分类管理 综合治理 三 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职业危害预评价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申报制度特殊管理 1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职业危害因素对健康的影响危害类别防护措施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2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评价报告的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

7、及其试运行情况生产过程中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 分布及其浓度或强度 职业病危害程度职业病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包括总平面布置 生产工艺及设备布局 建筑物卫生学要求 卫生工程防护设施 应急 救援措施 个人防护用品 辅助卫生用室 职业卫生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效果评价评价结论及建议 3 申报制度 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项目的 应当及时 如实申报 接受监督 4 特殊管理 放射 高毒等作业实行特殊管理需要实行特殊管理的作业 接触放射性的作业高毒的作业人类致癌物的作业人类生殖毒物的作业 四 劳动过程的防护与管理 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生产经营管理劳动者健康

8、管理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管理 1 建立职业卫生责任制 设置机构 组织 配备专业人员 制定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职业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 创造良好的工作条件 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与职业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生产布局合理有配套的个人卫生设施和孕妇休息间等设施 设备等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 心理健康的要求 3 职业危害告知制度 设置警示标志公告栏告知制度职业病防治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工作场所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结果危险岗位告知制度警示标识 警示说明 警示标识示例之一 警示标识示例之二 警示标识示例之三 警

9、示标识示例之四 4 生产 经营管理 设备告知制度原材料告知制度国内首次使用或者进口原材料的规定用人单位对职业危害因素责任的规定禁止使用的规定 禁止使用的规定 第27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 经营 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28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5 劳动者健康管理 合同告知制度职业卫生培训告知制度健康检查制度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合同告知制度 注明职业危害 后果 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未成年工 孕期 哺乳期的女职工 生死合同 职业卫生

10、培训告知制度 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在职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 健康检查 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在岗期间职业健康检查离岗时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史职业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职业病诊疗资料离开时 无偿 如实提供复印件 劳动者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职业卫生教育 培训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疗 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了解可能的职业危害因素 后果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要求提供符合要求的防护设施和防护用品 改善条件 对违反法律 法规以及危及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6 急性职业危害事故管理 应急救援和控制

11、措施 报告 组织救治 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等 必要时 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五 职业病的诊断与保障 职业病的报告职业病的诊断职业病患者的处理 1 职业病的报告 职业病病人的报告疑似职业病病人的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2 职业病的诊断 诊断地点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者居住地承担机构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诊断医师3名以上集体作出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 职业病诊断的法律规定 诊断要点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病人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现场危害调查与评价

12、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 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 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的法律规定 诊断要点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 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 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的法律规定 诊断程序1 劳动者 用人单位提出诊断申请 并提供材料 职业史 既往史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评价资料 诊断机构要求提供的其他必需的有关材料2 资料审核与受理3 现场调查取证4 诊断 3

13、 职业病患者的处理 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诊疗 康复费用生活保障等 职业病防治法 第50 51 52 53 54条有详细规定 职业病患者待遇的规定 第五十条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 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 应当调离原岗位 并妥善安置 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 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第五十一条职业病病人的诊疗 康复费用 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 按照国家有关工伤社会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 依照有关民事法律 尚有获得

14、赔偿的权利的 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患者待遇的规定 第五十三条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 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的 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单位承担 最后的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该职业病是先前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造成的 由先前的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四条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 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发生分立 合并 解散 破产等情形的 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 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概念监督机构及其职权监督范围 六 职业病的监督管理 指卫生监督机构依据法律 法规的规定 对职业病的前期预防 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 职业病诊断与职业

15、病病人保障实施的监督 并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予以处罚的执法活动 目的是预防 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防治职业病 保护劳动者的健康和相关权益 促进经济发展 1 概念 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2 监督机构与职权 执法主体 经贸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工伤与职业病保险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安全监督 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 了解情况 调查取证查阅 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 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履行检查职责时的权利 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

16、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发生 可能发生职业危害事故时的权利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 也包括用人单位以外的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单位在职业活动中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从事职业卫生检测评价工作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承担职业性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工作的医疗卫生机构 3 监督范围 行政责任刑事责任行政处罚案由 七 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用人单位材料设备的生产 经营单位职业病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卫生行政机关 1 行政责任 生产 经营或者进口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的 依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主要是刑法中的 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69条 2 刑事责任生产 经营单位 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造成重大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 构成犯罪的 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1条 刑事责任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和承担职业健康检查 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违反本法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 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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