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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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解读2010年3月目 录一、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1附件1:重点核查指标6附件2:质量计算公式和评判标准7附件3:调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10附件4:数据录入质量核查报告单11附件5: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报告大纲12二、基表审核把关操作要点14(一)表格填写规范性审核14(二)完整性审核14(三)准确性审核14(四)数据间逻辑关系审核15(五)明显逻辑错误15(六)产排污量核算审核17(七)工业源表内及表间常规逻辑审核,特殊情况除外17(八)非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量测算方法23(九)农业源报表24三、汇总表审核

2、把关操作要点25(一)逐表审核25(二)排序法27四、关于开展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工作的通知29五、关于印发2010年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33一、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环办201022号关于做好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通知为确保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以下简称“更新调查”)工作的进度和质量,为“十二五”污染减排和环境统计工作奠定基础,根据我部开展更新调查工作的有关精神,现就做好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关于更新调查核查的总体要求各督查中心应高度重视更新调查核查工作,要将更新调查核查作为重点工作,做好统筹安排。核查工作以发现

3、问题,促进工作,保证质量为目标,坚持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相结合,资料审查要全面把握样本区的综合情况,现场核查要突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实际排放情况;坚持点面结合,选取的现场核查对象要有代表性,同时又应兼顾污染源类型、行业、区域分布,保证覆盖面;坚持全流程和重点环节相结合,核查既要包括前期准备、重点调查单位名录筛选、调查表填报、数据录入审核汇总等各环节,又要突出重点,加强对数据质量的核查把关;坚持促进工作与评估质量相结合,要通过核查工作督促各地加快更新调查进度,核查结果又要作为评价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更新调查工作质量的依据。二、关于更新调查核查的范围每个省(自治区)随机抽取1-2

4、个有代表性的市(地、州、盟)、直辖市随机抽取1区1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随机抽取1-2个有代表性的师作为核查的样本区,进行资料审查和现场核查。资料审查应包括该样本区的全部污染源(超过500个的,随机抽取500个),对于样本区内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环境统计数据库中的更新调查对象要进行重点审查;现场核查应包括工业污染源(含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20-30个、农业污染源5-10个,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在资料审核中发现问题的污染源以及更新调查中数据变动较大的污染源,应在现场进行重点核查。三、关于更新调查核查的内容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更新调查工作开展情况。重点核查全省(自治区

5、、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样本区更新调查工作的组织管理和实施情况,包括组建专门机构、制订实施方案、工作组织部署、前期业务培训和经费条件保障等。(二)重点调查单位筛选情况。对照样本区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数据库,结合重点调查单位名录,按照更新调查技术规定的要求,重点核查污染源筛选比例*1(所有产生重金属企业,所有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产生100吨以上危险废物的污染源,规模以上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和水产养殖场)、新增污染源以及环境统计数据库清库整理*2情况。*1 以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产业活动单位名录为总体,按污染源个体排污量降序排列,筛选出占总排污量(固体废物以产生量计)85%以上的工业企业为

6、重点调查单位。筛选项目为: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粉尘、固体废物等。只要其中有一项被筛选上,该企业即为重点调查单位。*2 指2008年环境统计数据库,删除其中关停企业、非工业企业、企业群和其他不符合实际的企业。(三)调查表数据录入情况。从资料审查的污染源中随机调出10-20个,对其纸质调查表和电子录入信息进行校对,检查数据的错录、漏录情况,分别计算“指标录入差错率”和“指标漏录率”。(四)调查表填报数据质量情况。基表重点审核数据填报完整性、准确性、指标突变情况、逻辑关系等内容;汇总表重点核实人口、GDP、能源消耗、产品产量等数据,并对样本区内污染排放数据进行校核。工业

7、源重点审核污染物种类*3是否填报齐全、产生和排放量的计算方法*4是否合理、监测数据是否符合更新调查技术规定对监测数据的认定要求、产排污系数的应用及计算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农业源和生活源重点审核填报数据是否与当地政府部门公布的统计数据相一致。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重点审核监督性监测、在线监测及企业自测结果的可比性,并结合企业月报表、年报表以及污染治理工艺,确定治理效率和排放量。*3 废水调查污染物种类包括:废水排放量、化学需氧量、氨氮、石油类、挥发酚、汞、镉、铅、砷、总铬(或六价铬)、氰化物等。废气调查污染物种类包括:废气排放量、烟尘、工业粉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工业固体废物调查种类包括:冶炼废渣

8、、粉煤灰、炉渣、煤矸石、尾矿、脱硫设施产生的石膏、危险废物及其他工业固体废物。*4 按照现场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技术手段与统计手段相结合,国家指导、地方调查和企业自报相结合的原则开展工作。对工业污染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采用现场监测、物料衡算和产排污系数计算相结合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对农业污染源,除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养殖小区和水产养殖场发表调查外,其余调查内容根据统计耕地、保护地和园地面积、畜禽和水产养殖数量等指标,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对生活污染源,根据统计人口数据、生活用水量、能源结构和消耗量等指标,通过产排污系数测算污染物排放量。(五)更新调查现场核查情

9、况。现场核查应重点核实数据来源的真实性、产排污量计算的准确性、污染治理设施填报的完整性并现场分析评估调查表填报数据的质量,并计算“指标填报的差错率”和“指标填报的漏填率”。对于工业源和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要重点核查调查单位污染治理工程的基本情况和实际运行情况,包括设计能力、处理工艺、建成投运时间、实际处理量和处理效果;对于农业源,重点核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户)、小区和水产养殖场调查表填报的各项指标的准确性以及污染物排放情况、去向、污染治理方式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四、关于更新调查核查的组织实施更新调查核查工作由环境保护部统一管理,由总量司负责组织,各督查中心具体实施;各省级环保部门应加强管理,在

10、样本区选取、资料准备、现场核查等方面做好配合工作,并抽调骨干人员,会同督查中心做好交叉核查工作。核查期间总量司将视情况组织有关专家参加部分核查工作。五、关于更新调查核查的时间安排各督查中心要结合各省(直辖市、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更新调查工作的进展情况统筹安排。根据本次更新调查工作的进度要求,核查工作应于4月20日前完成,并于4月30日前向环境保护部(总量司)报送书面核查情况报告。附件:1、重点核查指标 2、质量计算公式和评判标准 3、调查表填报和数据审核质量核查报告单4、数据录入质量核查报告单5、污染源普查动态更新调查核查工作报告大纲附件1:重点核查指标工 业污染源工业源基表经纬度、工业

11、总产值、主要产品和原辅材料消耗量、主要污染物的产生量和处理效率、能源结构和消耗量、耗水量、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燃料含硫量和灰份、排水去向信息、废水排放量、COD排放量、氨氮排放量、废气排放量、SO2排放量、工业粉尘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重金属产生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危险废物产生量、受纳水体名称及代码工业源汇总表(含非重点估算表)能源结构和消耗量、耗水量、废水排放量、COD排放量、氨氮排放量、废气排放量、SO2排放量、工业粉尘排放量、氮氧化物排放量、重金属产生量、工业固体废物产生量、危险废物产生量农业源基本情况表旱地面积、水田面积、保护地面积、园地面积,鱼、虾、贝、蟹及其他的产量,猪、奶牛、

12、肉牛、蛋鸡、肉鸡的养殖量畜禽养殖业各阶段存栏量、清粪方式、污水日产生量、污水处理利用量、粪便处理利用量、污水及粪便的排放去向等水产养殖业养殖模式、养殖面积、换水/水体交换情况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建设与运行情况,能源消耗,废水、废气、污泥、渗滤液排放量和监测数据,固体(危险、医疗)废物等污染物处理、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等生活源城镇常住人口、能源消耗量、生活用水总量附件2:质量计算公式和评判标准一、计算公式(一)调查表填报工作1、样本区某类源漏填率=2、样本区某类源差错率= 3、一个核查对象的漏填率*5= 4、一个核查对象指标填报的差错率*6= *5 一个核查对象的漏填率实际应填报指标数(

13、实际填报指标的个数应填而未填报指标的个数)。应填报的指标包括:更新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如:G101表中,除工业园区名称、改扩建时间外,其他指标均必填;单位地址中地址和行政区划代码、行业类别中行业名称和代码分别按2个指标计。联系方式中联系人为必填,传真号码不计入必填指标。有关设施:根据对更新调查对象实际核查情况,实有而未填报的,每缺填1个设施,按漏填1项,与该设施相关的指标不再分别计入漏填;如锅炉、窑炉(包括备用),废水、废气处理设施等。应填报而未填报的,计入漏填的指标,并将漏填指标数分别计入指标率的分母和分子。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现场核查确定有、而未填报的,每缺填1类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按缺填1项

14、计,与该类固体废物相关的指标不再分别计入漏填。污染物项目:产排污系数手册已给出系数的污染物项目,而未填报的,每缺填1个项目,按缺填1项计,将缺填指标数量分别计入分母和分子。企业能够提供材料证明其生产工艺、或原辅材料中不产生该污染物并经现场核查认可的,不计入缺填项目。重点污染源的监测,未监测的不填报。缺项的计为监测不规范。监测表中缺少的项目,不计入缺填指标数。按照样本区所有抽样对象所有应填指标数之和及所有漏填指标数之和,计算、评估该样本区更新调查表漏填率。*6 一个核查对象指标填报的差错率当采用产排污系数法计算得到的废水排放量大于或小于普查对象填报的用水量时,不计入差错率。原辅材料、产品产量、能

15、源消耗量、用水量填报与相关台帐不符的,每一项计一次差错率;有明显低报少报的,同时视为虚报、瞒报。部分个体企业确无法查证其原始台帐,可视为例外。凡更新调查对象无法提供原始台帐的要进行合理的计算说明,说明其指标核算、填报的依据。因一个指标错误,导致有逻辑关系的其它相关指标也出现错误时,只计1次差错。如产量错误,导致产、排污量计算错误,只按产量错误统计差错率。产排污系数使用:按不同工艺、工段分别采用产排污系数时,使用一次算一个指标,即每一个“四同”组合适用错误计入1项差错。产排污系数适用错误的差错数,同时计入差错率的分母和分子。由此涉及到G105表、G109表中产排污量错误的污染物项目,不再分别计入差错率(分母、分子均不计入)。(二)指标录入工作1、一个核查对象指标录入的差错率= 2、一个核查对象指标的漏录率= 二、评判标准按照总计后的各种差错率考核各样本区的工作完成质量*7。*7 一个核查对象指标填报的漏填率或差错率大于2%,或能源、水、主要原辅材料、主要产品产量、污染物排放量等重点核查指标审核结果与填报数据有3个以上指标均相差20以上的,视为该更新调查表填报不合格。一个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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