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某食品药品监督行政复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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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行政复议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行政复议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成立四川省达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复议委员会,四川省达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成员即为行政复议委员会成员。 行政复议委员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研究、讨论行政复议办公室提交的重大、复杂案件并作出复议决定; (二)对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第七条的规定提出的对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的审查申请作出处理决定; (三)对行政复议期间是否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作出决定; (四)行政复议委员会认为应当由其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成立四川省达州食品药品监督

2、管理局行政复议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办公室)。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由分管政策法规工作的副职局领导兼任,副主任由政策法规科负责人兼任,成员为政策法规科工作人员。行政复议办公室是行政复议委员会的常设办事机构,办理行政复议案件的具体事项,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 (三)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提出审理建议,拟定行政复议决定; (四)对被申请人违反行政复议法及本办法的行为提出处理建议; (五)参与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

3、行政复议申请人的书面申请或制作口头申请笔录后,应当当场审查申请材料,向申请人出具行政复议证据资料清单,并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资料。 第五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制作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行政复议不予受理通知书由局长签署,加盖本局机关印章。 第六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审查申请人的申请,发现符合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但不属本局受理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告知书,书面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申请。行政复议告知书由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签署,可加盖本局行政复议专用章。第七条 对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从行政复议办公室

4、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即为受理。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向乡申请人发出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在7个工作日内向被申请人发出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并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 在审查中发现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向其发出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受理通知书、提出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参加行政复议通知书由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签署,加盖本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八条 被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之日起十日内将书面答复及当初做

5、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有关材料交到行政复议办公室。 第九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对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和案卷认真审查,制作阅卷笔录。根据案情,可以开展调查听取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的意见,必要时可通过听证等方式进行调查。第十条 申请人、第三人可以查阅被申请人提交的书面答复及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代理人经行政复议办公室同意可以查阅案卷,可以依法提出代理意见。第十一条 在行政复议审理过程中,遇有应当中止审理或终止行政复议的情形,应当分别作出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中止

6、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和恢复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由行政复议办公室主任签署,可加盖本局行政复议专用章。终止行政复议审理通知书由局长审签,加盖本局机关印章。 第十二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组织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认为案件重大或者案情复杂的,或者发现有符合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款第(二)、(三)项规定事项的,应及时提交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 第十三条 依本制度规定应当由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讨论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委员会应当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及是否予以维持、撤销、变更等作出决定,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根据行政复议委员会的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局长签发,加盖本局机关印章。 第十四

7、条 依本制度不需要经行政复议委员会研究、讨论的行政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办公室按照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提出审理意见,拟定行政复议决定书,报局长签发,加盖本局机关印章。 第十五条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延长30日。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制作延长行政复议期限通知书,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三人和被申请人。延长行政复议期限通知书由局长审签,加盖本局行政复议专用章。 第十六条 行政复议涉及的法律文书由行政复议办公室负责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登记台帐和行政复议法律文书发文登记簿。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不得向当事人收取任何费用,所需经费由本局列入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四川省达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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