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房屋租赁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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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北京(博大万源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博大永康公寓商铺)房屋租赁合同协议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下述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承租人租赁出租人经营管理的博大永康公寓商铺 (房屋)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签订本合同。出租人: 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承租人: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1租赁房屋位置和面积承租人所租赁的房屋位于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 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内 座 区 层 号房间,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2租赁期出租人与承租人约定的房屋租赁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共计

2、月/季/年。 3租赁房屋用途 租赁房屋用途为: 。4租金标准及租金总金额租赁房屋的日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大写: 元/平方米日(小写:¥ /m2日),租赁房屋的季度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大写: 元/平方米季度(小写:¥ /m2季度),租赁房屋的年度租金标准为人民币大写: 元/平方米 年(小写:¥ /m2年)。租赁期内的租金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5租金支付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日历日内,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租赁期内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的租金共计: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租赁期内的其余租金,承租人应_支付。6租赁保证金自本合同签署之日起 个日历日内,承租人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月租金金额向出租

3、人支付相当于_个月租金的房屋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大写:人民币 元整(¥ 元)。 7组成合同文件7.1本合同由下列合同文件组成:(1)本合同协议书;(2)附件1:租赁通用条款;(3)附件2:租赁房屋产权单位出具的委托经营管理授权书(复印件);(4)附件3:租赁房屋技术条件;(5)附件4:租赁房屋平面图;(6)附件5:房屋附属设施和物品清单。上述各组成文件均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按上述排列顺序互相解释和互为补充。如有不一致时,以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7.2 在租赁期内,出租人与承租人就租赁事宜所共同签署的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8本合同当事人的其他约定8.1 8.2

4、 8.3 9本合同当事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0本合同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租赁通用条款中的定义相同。11.合同生效11.1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11.2合同签订地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签字_11.3双方约定本合同自(本合同当事人的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司印章)时起生效。签署:出租人:(公章)承租人:(公章)北京(博大万源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代表人:_(签字)代表人:_(签字)代表人:_(打印)代表人:_(打印)北京(博大万源房地产管理有限)公司(博大永康公寓)房屋租赁附件1租赁通用条款1词语定义下列词语除合同协议书另有约定外,具有且仅应具有本条

5、所赋予的定义:1.1租赁通用条款:是出租人与承租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房屋租赁的需要共同协商订立的、由双方共同遵守的关于租赁事宜的约定。1.2 房屋或租赁房屋:是指合同协议书第1条所述房屋。1.3房屋租赁:是指出租人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1.4 建筑面积:是指租赁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和公摊面积之和。1.5租赁期:是指出租人同意将租赁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的期限。1.6租金:是指承租人为获得对租赁房屋的使用而须支付给出租人的有偿使用费,即使用租赁房屋的对价。1.7 租金起算日:是指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租金计收、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交纳租金的起始日期;租金起算日应为租赁期的首日

6、。1.8租赁保证金:是指承租人交付的担保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依约履行各项义务的保证金,在整个租赁期间,租赁保证金应由出租人留置和保管,不用于抵扣租金、违约赔偿金以及其他任何费用。1.9房屋装修:是指包括但不限于对承租房屋的内部结构、墙面和内部设备设施的拆改、水电线路改动、房屋内外表面的涂刷、外观改造等行为。1.10房屋装饰:是指采用生活用具、布艺摆设、艺术品等不对房屋结构、内外表面和内部设备设施造成拆改或者其他损害的措施来装点房屋。1.11违约责任: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12损失:是指经济损失,除合同另有明确约定外,本合同所述损失均不包含预期经营利

7、润和间接损失。1.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1.14小时或天: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租赁法律关系终止时除外。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1.15双方:双方是指对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合称。2租赁房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状况北京经济技术投资开发总公司(简称“总公司”)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并将房屋委托出租人经营管理。根据总公司的委托授权,出租人有权将房屋以自己的名义出租给承租人,并且独立承担租赁法

8、律关系中应由出租方承担的全部义务及法律责任。承租人确认已知悉所承租房屋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权属关系,且承租人同意:因房屋租赁法律关系所产生的应由出租人承担的全部义务及法律责任,均由出租人自行承担,承租人不对房屋产权人总公司主张任何权利和要求承担任何责任。3租赁房屋用途 租赁房屋用途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承租人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出租人书面同意,不擅自改变租赁房屋的用途,否则出租人有权依据本合同约定解除合同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4房屋改善4.1 未经出租人的事先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改变或破坏房屋结构及配套设备设施和物品,不得对租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4.2 如承租人确有必要对租

9、赁房屋进行装修改造,则:4.2.1 承租人须保证其拟进行的装修改造,不应在任何方面实质改变或影响房屋的特性和减少房屋的价值;4.2.2 承租人应在装修改造前至少提前10个工作日提交书面申请并附具详细的说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装修改造方案、施工图纸、施工工期安排、设备设施的安装/拆改方案以及出租人或园区内物业管理公司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给出租人及园区内物业管理公司审核,经出租人及物业管理公司书面同意后,承租人应严格依照获准的申请材料内容进行装修改造和/或安装拆改设备设施;承租人拟实施的行为须经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许可时,除应按本款约定事先报出租人和物业管理公司审核并取得书面同意外,还应按相关行政管理

10、部门的要求完成各项批准手续;4.2.3 承租人应保证装修改造等工作的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均符合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要求,承租人应对施工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并承担因工程质量和工程安全问题使出租人产生的全部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4.3 承租人同意:出租人的书面同意不作为减轻或免除承租人应就其行为承担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和法律责任的依据。5房屋租赁期5.1 房屋租赁期是指公历日期,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 5.2 租赁期满,承租人有意继续承租的,应自租赁期届满之日起至少提前45个日历日向出租人提出书面续租申请。承租人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后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承租权

11、。双方就续租事宜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于租赁期届满20个日历日前另行签订房屋租赁合同。5.3 承租人未按5.2条约定期限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的,视为承租人不继续承租,除非双方另行达成一致意见,承租人应自租赁期满之日起 个日历日内按本租赁通用条款第10条约定返还房屋。承租人书面告知出租人不续租的或承租人未依约提出书面续租申请的,出租人有权在租赁期满前45个日历日内带领第三方客户进入承租人承租房屋内考察,承租人对此应给予积极配合和协助。6房屋租金6.1为了租用租赁房屋,承租人应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租金应由承租人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以人民币向出租人足额支付。租金的支付无需出租人的请求或通知。6.2 房屋租金

12、标准是测算应交纳租金的依据,分为日租金标准、月租金标准或年租金标准。出租人与承租人实际执行的租金标准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承租人应根据房屋租金标准按时足额交纳租金。6.3 租金支付6.3.1 在租赁期内,全部租金均应以预付方式支付。6.3.2承租人应按照自租金起算日起至租金起算日所归属的自然季度届满之日止的实际天数支付首次租金,并应按照租赁期终止之前最后一个自然季度届至之日起至租赁期终止时的实际天数支付最后一次租金。租金的首次支付时间,由双方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6.3.3 除第一次的租金支付外,租赁期内的其余租金(包括但不限于最后一次租金),承租人应按自然季度以预付方式支

13、付。承租人应于每租赁年度内每自然季度开始的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支付当季度租金,如缴付当月5日为国家法定节假日(含双休日),则缴付租金的最后期限截止至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6.3.4承租人应以现金、支票、银行转账及网上电子汇兑方式向出租人直接支付租金;承租人每次应支付租金的数额、日期等具体信息,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因承租人提出采取银行转账或网上电子汇兑等方式支付租金时,双方应另行签订书面文件加以约定。6.3.5 出租人收取租金后,向承租人开具相应金额的正式发票。7房屋租赁保证金7.1 房屋租赁保证金是由承租人交付的、担保承租人如约履行其在租赁合同项下各项义务的保证押金。

14、承租人应以现金或者支票方式向出租人交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且在任何时候,承租人都无权把房屋租赁保证金当作租赁协议项下未支付的租金。房屋租赁保证金的具体数额和支付时间,由出租人与承租人在合同协议书中明确约定。7.2 在整个租赁期间,房屋租赁保证金应被出租人留置,不用于抵扣承租人欠付的租金、违约赔偿金以及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出租人或第三人所发生的损失)。7.3 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出租人有权将房屋租赁保证金首先用于抵扣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租金、违约赔偿金以及其他任何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出租人或第三人所发生的损失)。抵扣完毕后如有剩余,剩余部分由出租人如数返还承租人,出租人不为房屋租赁保证金对承租人负有支付利息、资金占用费等相同性质任何其他费用的义务。8其他费用租赁期内,与租赁房屋有关其他各项费用的承担方式为:8.1物业管理费、_费由承租人承担,并负责向对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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