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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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国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首创安泰团体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本附加合同须附加于主合同后始为有效。本附加合同由所载的条款、保险单、投保单、被保险人名册、有关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约定书以及主合同中与本附加合同相关的部分构成。凡本附加合同条款未作规定的内容,适用主合同条款。若主合同条款与本附加合同条款有抵触时,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由保险单及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被保险人名册、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其它书面协议构成。若上述构成本附加合同的文件正本需留本公司存档,则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亦视为本

4、附加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其效力与正本相同;若复印件或电子影像印刷件的内容与正本不同时,则以正本为准。本附加合同条款依法解释,如有歧义,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本附加合同的英文简称代码为GDD。第二条 投保范围一、 年龄在16周岁至65周岁,身体健康,能全职正常工作或劳动的在职员工,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二、 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所在团体可作为投保人。团体投保时,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且符合投保条件的人数不低于8人, 且投保比例要符合下面的要求:当团体人数小于1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100%投保;当团体人数小于15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90%以上投保

5、;当团体人数小于20人(含)时,在职人员必须80%以上投保;当团体人数大于20人时,在职人员必须75%以上投保。第三条 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及保险责任开始若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则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若投保人于主合同有效期内投保本附加合同,则本附加合同自合同批注上所载的生效日起生效。本公司将在主合同保险单上注明或批注作为承保的凭证。本公司对本附加合同承担的保险责任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当日24时开始。第四条 保险期间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具体日期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第五条 保险责任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内,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一、首次投保本保险

6、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含第三十日)内符合以下两种情况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1. 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指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生存满三十日;2. 被保险人初次进行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医疗咨询活动,且在不迟于合同期满后三十日内确诊初次患与其所咨询相同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生存满三十日。一、 二、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内(含三十日),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重大疾病,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的10

7、%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符合以下两种情况时,本公司按本附加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1. 被保险人首次确诊患本附加合同所指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生存满三十日;2. 被保险人初次进行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的医疗咨询活动,且在不迟于合同期满后三十日内确诊初次患与其所咨询相同的一种或多种重大疾病,并在确诊后生存满三十日。若被保险人确诊患重大疾病后生存未满30日,本公司不承担上述保险责任,本附加合同终止。二、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后,被保险人经本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本合同所指

8、重大疾病,且自确诊之日起生存满三十日,本公司按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同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事故所致的深度昏迷、重大器官移植手术、瘫痪或严重烧伤,不受上述“一”中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三十日的限制。第六四条 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本附加合同中有确定的含义,不仅包括部分一般意义上的重大疾病,还包括某些重大手术和严重的机体功能障碍,本附加合同所指的重大疾病可能与临床医学所指的重大疾病在概念和范围上有所不同,本公司将在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详细列明,投保人投保本附加合同即表明其认可并遵从本附加合同中对重大疾病的定义。本附加合同所指重大疾病如下:1 癌

9、症(恶性肿瘤)2 急性心肌梗死3. 中风4. 重大器官移植手术5. 慢性肾衰竭(尿毒症)6. 慢性肝脏衰竭7. 帕金森氏病8. 严重烧伤9. 瘫痪10. 10、再生障碍性贫血11. 11、深度昏迷12. 良性肿瘤13. 暴发性肝炎14. 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症15. 慢性肺部疾病16. 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或早老性痴呆)17. 多发性硬化症18. 运动神经元病19. 冠状动脉搭桥手术20. 主动脉外科手术21. 心脏瓣膜手术12、良性脑肿瘤13、暴发性肝炎14、原发性肺动脉高压症15、慢性肺部疾病16、阿尔茨海默病(老年痴呆或早老性痴呆)17、多发性硬化症18、运动神经元病19、冠状动脉搭桥手术

10、20、主动脉外科手术21、心脏瓣膜手术以上各种重大疾病的解释及认定标准在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定义中具体规定。第五条 第七条 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患本条款所指的重大疾病,由下列原因之一所致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1、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2、被保险人故意自致的伤害、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3、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2、被保险人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之日起两年内自杀;3、被保险人自残、参与殴斗、犯罪、拒捕或使用毒品;4、被保险人酗酒或受酒精、管制药物影响;5、被保险人在本附加合同生效或复效日前的既往

11、症,但在投保单上告知并经本公司同意承保的,不在此限;6、被保险人患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呈阳性);7、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或武装叛乱或恐怖活动;8、核爆炸、核辐射、核污染、期间及由此引起的疾病原子或生化武器;9、9、被保险人因进行从事潜水、跳伞、攀岩活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飞行(不含搭乘民用客运航班者)等高风险活动所致者。因前述免责情形本附加合同终止或本附加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公司将退还未满期净保费。无论上述何种情形发生而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本公司仅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该被保险人未满期保险

12、费。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本公司对本合同应负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交付保险费,本公司同意承保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期满日二十四时止。第八条 承保区域本公司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如果被保险人在国外(包括港、澳、台地区)停留九十日(含第九十日)以内,发生保险事故,本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九十日以上,本公司不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除非被保险人经过申请并征得本公司的同意。第九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附加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保险费根据团体的具体情况(团体的大小,被保险人的职业,被保险人的年龄,被保险人的

13、性别等)确定。本附加保险合同费率见附表一。如果投保人在事先约定的日期或合同期满日之前通知本公司不再续保,则本附加合同将在合同期满日终止。本公司有权在保险合同期满或保险合同变更时调整保险费率。保险费均以人民币为单位。本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本公司约定并载明于本合同的保险单或批注上。本合同的保险费率见附表,保险费由投保人在订立本附加合同时一次缴交清。第十条 身体检查当投保人申请投保本附加合同时,本公司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其费用由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承担。第十一条 如实告知订立本附加合同,本公司可以就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

14、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如果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本附加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未满期净保费。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本合同的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同时本公司有权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

15、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或该被保险人资格;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或资格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在扣除手续费后,退还未满期保险费。第十二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本附加合同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或变更。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它指定和变更。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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