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公司员工处罚管理制度

上传人:tang****xu2 文档编号:133579848 上传时间:2020-05-28 格式:DOC 页数:8 大小:4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编》公司员工处罚管理制度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精编》公司员工处罚管理制度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精编》公司员工处罚管理制度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精编》公司员工处罚管理制度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精编》公司员工处罚管理制度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编》公司员工处罚管理制度》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编》公司员工处罚管理制度(8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员工处罚条例(草案 第一稿 2007年4月)目 录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处罚原则第三章 过失行为第四章 处罚种类第五章 处罚规则第六章 处罚程序第七章 附则员工处罚条例(草案 第一稿 2007年4月)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集团价值观,规范员工行为,培养员工良好的行为习惯,增强员工的自省意识和自我修正能力。依据XXXXXXX的有关思想、原则,特制订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集团总部及集团成员企业所有员工。第二章 处罚原则第三条 员工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对员工的处罚要符合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规定,禁止实施任何违背法律法规与相关政策的处罚。(二)价值观导向原则。以维护

2、集团价值观和纪律为导向,遏制违反集团价值准则、损害集团利益的行为发生。(三)公平、公正原则。处罚的评判和实施,对每一位员工都应公平,任何处罚均须公正对待,确保员工合法权益。(四)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的原则。处罚须以实际的行为、性质和后果等为依据,并以集团及企业制定的相关制度为衡量标准,杜绝无视事实、藐视规章制度、主观臆断或凭个人好恶决定处罚的行为。(五)以理为重、情理相融的原则。在处理员工问题时,坚持原则第一,同时也要尊重和理解员工的感受。(六)处罚和批评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在处罚过程中,同时要加强对员工的批评教育,帮助员工认识错误,改正错误,起到惩前毖后的作用。(七)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相

3、结合的原则。对于员工的错误,有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种形式,原则上结合使用,但也可独立使用。第三章 过失行为第四条 视员工过失行为的性质、情节轻重程度以及所造成的后果,将员工过失分为轻微过失、一般过失、严重过失及非常严重过失等四类。(一)轻微过失1仪容仪表、言语举止不符职业规范及相关要求;2未按规定佩戴员工工作证、工作牌及徽章;3乘坐员工班车时有挤车、插队、抢座位或用物品替同事占座位,等车时坐在地上或在候车处打闹等不雅行为;4浪费公司财物;5培训活动无故缺席;6未经许可,工作时间内处理私人事务;7虽未影响工作结果,但工作拖拉;8在公共场所、工作区域等非指定区域乱扔垃圾;9发现问题不及时向上级汇报

4、,未造成损失的;10多次迟到或早退;11其它轻微过失行为。(二)一般过失1对领导和同事态度傲慢、言语粗暴;2造谣生事,挑拨是非;3未经批准擅自使用非员工用设施;4未经批准,工作时玩游戏、听音乐、网络聊天等;5在工作区喧哗、打闹,扰乱工作秩序而不服从纠正; 6未经允许,擅自张贴布告、通知或擅自涂改、撕掉布告栏内任何告示;7未能及时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且无合理解释;8工作失误,造成轻微不良后果;9应当请示的工作未经请示擅自作主,未造成严重后果;10不及时传达集团及企业行政例会、会议、文件精神;(适用于主管级及以上管理人员)11上班时间开小差、擅离工作岗位或有其它玩忽职守的行为;12违反安全、卫生

5、管理规定,未造成损失及其他后果的;13其它一般过失行为。(三)严重过失1不服从管理,顶撞、威胁、侮辱上司;2对同事粗暴侮辱,恶语中伤;3划地自封,各自为政,拉帮结派;4隐瞒事实真相,包庇他人的严重过失;5非因工作需要或未经批准,将工作资料带出工作区,导致泄漏公司机密;6因工作疏忽遗失公司或客人重要资料和物品;7品行不端,有损公司声誉;8对危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及时阻止,导致公司利益受损;9旷工1天或季度累计旷工2次;10因疏忽或督导不力导致重大工作失误或造成重大损失;11擅自安排亲属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工作,擅自或瞒报实情介绍亲属在本公司工作;12在已被通知要加班的情况下,未经批准缺席;13其它严

6、重过失行为。(四)非常严重过失1服务态度较恶劣,与客人争吵,影响公司声誉;2与集团内部同事发生不道德的私情,影响公司声誉或个人工作;3在集团及企业辖区内打架斗殴;4上班时间赌博;5聚众闹事,煽动他人不服从规定或怠工;6故意破坏、私藏或偷窃公有、同事或客人财物;7丢失集团及企业重要工作文件资料(含电子文件、影音文件等)或物品,泄露集团重大商业秘密;8未经许可在经营场所以各种形式或为各种目的出售、推销物品;9以集团及公司名义招摇撞骗;10私自修改提交给集团及企业的文件或报表,欺骗公司或客人;11滥用职权,以权谋私,行贿受贿;12与客人或供应商私做交易;13在他处兼职;14收客人钱不入帐;15遇紧急

7、情况不服从指派工作、或停止工作;16连续旷工2天或6个月内累计旷工3天;17各类违法犯罪行为;18其它非常严重的过失行为。 第五条 以上所列过失条款并非完备,员工如有过失行为未列入以上条款之中,集团及企业有权决定过失的种类及给予相应的处罚。第六条 为强化员工的责任意识,维护处罚的公平性,各类过失均有追溯期:轻微过失追溯期为7天,一般过失追溯期为15天,严重过失及以上的追溯期为无限期。如轻微和一般过失者能及时汇报、主动改正,并全额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过了追溯期可不进行处罚。第四章 处罚种类第七条 员工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两类。(一)行政处罚包括:1口头警告;2书面警告;3最后警告;4辞退

8、/开除。(二)经济处罚包括:1扣罚;2降薪。第五章 处罚规则第八条 对员工的处罚情况,可以以通报的形式体现。在行政处罚前的调查中可采取暂时停职的处理。处罚规则如下表所示:处罚类别过失违反情况处罚有效期扣罚工资备注公告或存档方式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最后警告辞退/开除第九条 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原则上可结合使用,但以行政处罚为主。第十条 如员工犯有过失又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须首先赔偿经济损失,再进行其它处罚。第十一条 如员工有严重违反集团财务纪律或廉洁自律规定之行为,或故意造成集团重大经济损失的,一般作开除处理,并根据行为之性质和造成的损失进行如下处理:(一)属员工故意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

9、处以损失金额的1至20倍的罚款,并视情追究法律责任。(二)属员工的非故意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处以损失金额的1至10倍的罚款。(三)任何经济处罚,均须由财务部门执行。第六章 处罚程序第十二条 对员工的处罚,必须按照规定程序进行。(一)成员企业1员工级(1)书面警告及以下的处分,部门经理(或部门正职空缺时,为副经理级部门负责人,下同)有权决定,但须于处分实施后的1个工作日内,报人力资源部和部门总监(部门经理或主持工作的副职,下同)备案。(2)一次处分后,再次给予任何处分则须由部门总监决定。(3)最后警告及以上的处分,由部门总监或分管领导决定。人力资源部有权视情况进行复核,但非必经程序。

10、2领班级(1)口头警告处分,部门经理有权决定。(2)书面警告以上处分,须由部门总监决定,人力资源部复核,同时报总经理备案。3主管级(1)任何处分,均须由部门总监决定,人力资源部复核,并报总经理备案。若部门与人力资源部的意见不一致时,报总经理裁定。(2)辞退或开除处分,须报总经理批准。4经理级(1)书面警告以下处分,由部门总监决定,但须与人力资源总监会签,并报总经理备案。(2)最后警告及以上处分,须报总经理批准。(3)任何处分,人力资源部都须进行复核,并报总经理批准;特殊情况,须报集团人力资源部或集团职能管理部门备案。5总监级(1)总监级的最后警告及以下处分,由总经理决定;辞退、开除处分,按集团

11、有关规定执行。(2)任何处分,均须报集团人力资源部备案。(二)集团总部1领班级及以下由部门负责人决定,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人力资源部可进行复核,但非必经程序。2主管、经理级由部门负责人决定,人力资源部审核,报集团常务副总裁或总裁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3总监级及以上由部门负责人提出,人力资源部审核,集团总裁批准,人力资源部备案。第十三条 处罚的撤消与延续(一)凡受过书面警告及以上处分的人员,原则上取消当年参与先进评选、晋升、加薪的资格;但在处分以后个人表现特别优秀的,视情况可在六个月后按与惩罚相同的审批程序取消行政处分,并按规定的程序参选评优。具体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报上级批准后生效。(二)员工在集

12、团内调动的,其在原单位受处罚的时效期仍延续计算。第十四条 处罚决定人和审核人在出具意见时,须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办事,同时可就出现问题的原因、问题的性质、造成后果、员工的态度等因素在意见栏中客观评述,使处罚依据充分。第十五条 员工对处罚决定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对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上级部门复查。申诉须在本人签收之日起7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过期则视为员工接受处罚结果。上级部门接到申诉后,须在7日内做出复议结果。第十六条 员工如有充分的证据或充足的理由,证明管理人员的处罚决定不当或违规,可向上级部门检举、投诉。第十七条 所有处罚均记入员工档案。第七章 附则第十八条 本条例的修订提议权及解释权属集团人力资源部,审定权属集团总裁。第十九条 本条例自集团总裁批准之日起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