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文化价值二重性与商品价值二重性.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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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论文化价值二重性与商品价值二重性试论文化价值二重性与商品价值二重性前言商品价值与使用价值,即所谓商品价值二重性,是马克思经济学的重要理论基石。自从八十年代初,国内哲学界将价值从经济学范畴中“解放”出来,试图建立独立的哲学价值学1体系以来,马克思的商品价值学说,便与价值学发生了密切关系,并给价值学研究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理论资源。但同时,如何在“价值一般”中含容“二重性”的商品“价值”也构成价值学研究中难以逾越的理论障碍。而商品“价值”所涉及的正是价值本质与生成规律的最重要方面,与价值创造直接相关。正如马克思哲学开宗明义所指出的,“哲学家们只是用不同的方式解释世界,而问题在于改造世界。”2如果我们

2、仅仅是把“物满足人需求”的属性描述性地“归纳”和“提升”到哲学层次,或者只是把“使用价值”技术性地“处理”并“移植”到哲学中来,命名为“价值”,那我们的价值学研究于“改造世界”的实践又有什么“价值”呢?或用马克思的话说:“如果科学从人的活动的如此广泛的丰富性中只知道那种可以用需要、一般需要的话来表达的东西,那么人们对这种高傲地撇开人的劳动的这一巨大部分而不感觉自身不足的科学究竟应该怎样想呢?”3为此,笔者不揣浅陋,试图从新的路径探索哲学价值与商品价值的关联,提出与商品价值二重性相对应的文化价值二重性命题,将商品价值纳入到一般价值学范畴中来,以建立符合社会科学原则的现代价值学体系。一我们的讨论首

3、先从价值学研究所面临的困境开始。尽管目前对价值的理解有分歧,但在哲学价值或“价值一般”不同于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概念这一点上大家却已形成共识。赖金良同志经过考证曾明确地指出:直到19世纪80年代马克思逝世以前,在整个近代西方思想界,“价值”主要地还是一个经济学领域的概念;马克思本人主要也是从经济学的角度来探讨“价值”和界说“价值”概念的,他所论述的“价值”都是与经济学领域相联系的价值,诸如商品的“价值”、“交换价值”、“使用价值”等等4。显然,无论是“使用价值”还是商品“价值”,相对于“价值一般”来说,都只能是“特殊”。价值学研究的重要任务,就是要把这些“特殊”的经济学“价值”概念统一到

4、哲学价值概念体系中来。但问题是,要把商品“价值”概念与哲学价值概念直接联系起来,用前者来论证后者,“显然会遇到较大的困难”5于是,许多论者自然便把注意力集中在“直接与普遍的价值概念相近的”“使用价值”概念上6。但这正如赖金良先生所指出的:国内许多论者“一方面,他们赞同使用价值概念不同于哲学价值概念,承认它们之间是特殊价值与普通价值的关系;可另一方面,当他们依据马克思关于使用价值的有关论述来论证和定义哲学意义上的普遍价值时,他们又不知不觉地犯了一个把使用价值等同于价值,进而用使用价值概念(特殊)来论证和定义哲学价值概念(普遍)的错误。”他们“只不过是到达了某种一般效应价值的概念罢了。”7效用价值

5、(笔者认为,“效用价值”较“效应价值”更严谨)虽然是价值的重要构成部分,但却不能揭示价值的属人本质;价值同时也是体现人类创造性本质和生命特征的概念。而马克思的商品“价值”恰恰涉及到价值概念这一方面的内涵。“价值一般”只有能含容或涵盖商品“价值”,才能具有真正的抽象概念的品格。因此,近年来一些学者知难而进,将研究的重点转移到探索并寻找商品“价值”与哲学价值的联系上来。但遗憾的是,由于缺少科学的价值概念体系,许多论者的推导基本上靠偷换或歪曲马克思商品“价值”概念完成的。我们试举两例:例一:“在商品交换过程中,交换价值表现为交换的效应,表现为一种特殊的有用性,它满足了商品交换的需要。这就是商品价值的

6、有用性,即商品价值的价值”。因此,“价值作为标志对象有用性的哲学概念,不同于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但是,在政治经济学的特定关系中,商品使用价值和价值也都具有某种特殊的有用性,因而,也都具有哲学价值的内涵。”8表面看去,论者在这里似乎是举重若轻地解决了哲学价值对商品“价值”和“使用价值”兼容的难题,但这种解决同样是靠混淆概念实现的。在论者笔下,商品“交换价值”变成一种效用价值,似乎商品只是由于具有这种交换的“有用性”才获得“价值”属性的。这显然是一种逻辑因果的倒置。此文共有8页上一页12345678下一页马克思的“价值”学说告诉我们:商品“交换价值”不是因为能满足“交换需要”而存在的,而恰恰相反

7、,是因为其自身内含“价值”,才在交换中体现为“交换价值”的。交换价值本身只是手段,通常能满足“商品交换需要”的主要是商品的使用价值9。因此,“价值”和“交换价值”是不能简单地归结为“有用性”的。例二:“关于经济学中的价值概念,从哲学价值学角度看,它讲的主要不是指商品的价值,而是指劳动的价值。因为在一般意义上,讲商品价值是要说劳动创造价值,劳动是价值的源泉。由于劳动创造了价值,成为价值的源泉,因此劳动也是有价值的。”10这一推导从表面上看也是无可挑剔的,“劳动创造价值”一般说来也是正确的命题。但论者从马克思商品“价值”概念中推导出这一命题,却是对马克思“价值”学说的扭曲;马克思“价值”学说所揭示

8、的决不是一个简单的“劳动创造价值”。在马克思之前,古典经济学家已经认识到“价值”来自劳动,但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古典经济学在任何地方也没有明确地和十分有意地把体现为价值的劳动同体现为产品使用价值的劳动区分开。”11因此,论者实际上是回到了前马克思水平,通过混淆抽象劳动与具体劳动、“价值”与“使用价值”的界限,而将商品“价值”纳入到“效应说”中来的。从上述分析中,我们可以看出,多数论者的探讨努力是真诚的。其所以失败,学风问题从马克思著作中寻章摘句寻找逻辑起点或现成答案的“经典演译”、“六经注我”式的学风虽是重要原因,但并不是根本原因。根本原因在于价值学体系自身的缺陷。因为在目前的价值学范畴中,

9、只有单一的价值概念,缺少与经济学中“价值”和“使用价值”二重性划分相对应的价值理论和概念体系,这样便必然使哲学价值难以与经济学价值“接轨”,并难免陷入概念混淆的泥沼。应当说,对于哲学价值学的这种困境,国内有许多学者已经觉察并做过探讨,也提出过自己的价值二重性划分的观点或理论12。其中,较为有影响的观点是鲁品越先生13在何祚榕先生的价值二重性分类基础上,所提出“外在价值”、“内在价值”的价值二重性分类。但遗憾的是,这种二重性分类同样难以与商品价值二重性“兼容”:人的“外在价值”外化为物的“外在价值”,即物的效用价值,或商品的“使用价值”,这好理解;人的“内在价值”对象化,成为物的“内在价值”,这

10、种“内在价值”在特殊的商品经济关系中即为“价值”,那么在非商品形态的一般物中,“内在价值”是什么价值呢?换言之,与商品“使用价值”对应的是物的“效用价值”,那么,与商品“价值”对应的是物的什么价值呢?论者却没有告诉我们。显然,这里存在着某种价值概念的缺位,我们需要有一种新的价值二重性分类提供理论支持。二现在,我便对价值二重性进行正面探讨。价值二重性是否普遍存在?若普遍存在,是由哪二类价值构成?如果要不依赖经典理论、不依靠经验描述回答这些问题,我们便必须回到价值研究的逻辑起点、回到价值一般的抽象规定上去。马克思的商品价值研究的逻辑起点就是商品,只要面对商品赖以存在的元素便可以了;研究哲学价值,则

11、需要寻找价值赖以生成存在的逻辑起点。这个起点在那里呢?它显然不在自在的物质世界里;无人的世界里,也无所谓价值。价值现象是属人的、以人为本的,是人类存在意义的体现。因此,我同意这样的表述:“价值世界的确立与人类的出现可谓同一事实的两个方面,”“价值的这种属人的特点,使人类成为整个宇宙中唯一没有对等物和等价物的独特存在,这乃是价值作为哲学概念,其人类本体论意义的基本内涵。”它也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独特规定性,即人之为人的终极根据之所在。”14这即是说,价值研究的起点只能是人的类或个体生命存在。人既是价值的源头和内涵,也是价值的归宿与终极尺度;人类在对象化地创造属人的价值世界的同时,也创造了自身,使

12、自身生命获得了最高价值。因此,如果要给“价值”下一个元定义的话,那么,价值便是事物(包括观念形态存在的精神客体)结构、功能、属性在人类(社会文化经济)系统中所具有、或所获得的能体现人类生命本质或有利于类或个体生存发展的功能、属性的总和15。当然,这是人类本位主义的自我约定。从某种意义上讲,这个定义是自明的,规定性的,它的合理性只在于它能阐释所有的此文共有8页上一页12345678下一页价值现象,其本身却是无法被论证的。如果我们一定要给这个定义一个合理性的解释,而不是武断地张扬“人类中心主义”的话,那么,就只能归于人类生命的“自由自觉”类本质。大家知道,人类区别于动物的本质特征,就是它的生命既是

13、自在的,又是自为的。马克思说过:“一个种的全部特性、种的类特性就在于生命活动的性质,而人的类特性恰恰就是自由的自觉的活动。”“动物的生产是片面的,而人的生产是全面的;动物只生产自身,而人再生产整个自然界”16,正因为人类能把自己与自己的生命活动与自然界区别开来,能自由、自觉地合规律、合目的地能动创造属于人的世界、创造属于人的生命,人类才产生出属于人的价值概念,才使一切与人类生命存在相关的事物属性获得价值意义。既往价值学研究,把逻辑起点放到人的需求上,忽略了价值与人的生命本体的联系,割裂了人的全面本质,因而,其价值概念也是片面的。科学的价值内涵所指,正是人类生命在实践中的自我生成与自我实现、自我

14、创造与自我享受,正是人类在实践中对自身生命意义的自我肯定。这样,从“人的生命”这一价值逻辑起点出发,人类生命所体现的能动性与受动性、创造性与享受性、工具性与目的性相统一的二重性,必然使人类的价值也具有二重性,即作为体现人类生命特征的能动性、创造性价值和作为满足人类生命需求的受动性、享受性价值。其中,前一种价值体现着价值的创造性本质,所以仍称为“价值”(有时亦称为“工具价值”),而后一种价值则是通常所谓“效用价值”。人类价值的这种二重性普遍存在于人类文化、社会价值系统中,这里,我们只讨论作为价值二重性基础构成的文化价值二重性,即“文化价值”与“文化效用价值”。需要首先指出的是,不能把本文中的“文

15、化价值”概念与通常用来指称精神文化产品的文化价值相混淆;那种文化价值实际上是一种文化效用价值精神文明效用价值。这如同不能把经济学中的“商品价值”与生活中的商品价值混淆是一个道理日常用语中的商品价值往往就是指使用价值。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有一个困难是我们无法为读者解除的。这就是:某些术语的应用,不仅同它们在日常生活中的含义不同,而且和它们在普通政治经济学中的含义也不同。但这是不可避免的。一门科学提出的每一种新见解,都包含着这门科学的术语的革命”17这里,我们便首先对“文化价值”概念作些辨析。先说“文化”。作为人类世界区别于原生自然形态的一个概念,“文化”本身便是一个名词化的动词概念,其最基本或

16、最原始内涵,即“人化”。“人化”之“文化”,所反映或体现出的正是人类能动改造世界的创造性本质,以及改造与被改造、创造与被创造之主客体认识实践与价值实践关系。它凝聚在主体身上,就是智慧、学识、技能、体力等等文化素质;物化在客体身上,就是文化(结构功能)质18。所谓“文化价值”,就是人类在文化实践关系中所表现出的“本质力量19”或“文化力”。由于这种“文化力”直接体现了人类生命的创造力,因此,它是“最纯正”的价值,而蕴含这种文化力的文化素质,便也就是“最纯正的”文化价值因素了。不过,从严格意义上讲,文化价值只是人类生命创造力区别于动物本能力量的一种属性,单体孤存的主体文化素质是无法展示或确证其文化价值的。文化主体只有在实践系统中、通过对相应客体文化(结构功能)质改造和效用价值的创造,才能对象化地确证、肯定(或否定)其文化素质的文化价值。而这,便使得文化客体同时也获得了文化价值属性。但正如后文将论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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