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醉酒驾驶的严重后果

上传人:tang****xu3 文档编号:133551339 上传时间:2020-05-28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0.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精编》醉酒驾驶的严重后果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精编》醉酒驾驶的严重后果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精编》醉酒驾驶的严重后果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精编》醉酒驾驶的严重后果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精编》醉酒驾驶的严重后果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精编》醉酒驾驶的严重后果》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精编》醉酒驾驶的严重后果(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这意味醉酒驾车不但入罪,而且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处罚醉驾”,是一个人人痛恨却又屡禁不止的行为。公安部曾统一部署全国开始严厉查处酒驾,但是仍然有不少人“顶风作案”。有关专家分析指出,交通高危行为缺乏事先预防机制给人们留下了“侥幸”的心理空间。不管是醉酒驾车刚起动就被制止,还是在道路上跑了很长时间并造成交通拥堵,都要马上定罪拘役,并处罚金,这样规定有一定的情绪化倾向。仅是拘役实际中的操作性不强,难以执行,且行政成本较大。根据现行的标准,驾车者血液酒精浓度在每百毫升20毫克至80毫克属酒后驾驶,浓度超过每百毫

2、升80毫克就算醉酒驾驶。丛斌委员认为,从科学角度界定“醉酒”很难。不同的人对酒的耐受度是不一样的,有的人酒精含量超过200毫克也不一定有事,有的人可能只有20毫克却意识不清。郎胜委员也指出,醉酒程度各国都有不同标准。酒驾分为两个层次,第一个是100毫升血液里的酒精含量在20到80毫克之间,就属于酒后驾驶;而达到80毫克以上的就已经属于醉酒驾驶,构成犯罪了。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在遇到醉驾伤人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况时,这两种罪名如何认定?王静宏:这两种罪的一个主要区别在于主观方面。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而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如果要认定后者,就需要有大量的证

3、据,来证明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说醉驾入刑后,会催生不少“醉驾跑跑族”,发现有交警查酒驾就弃车逃跑,等酒醒了再回来接受处理,逃避刑事处罚。这种情况就是我们要重点应对的。而有专业人士认为,“醉驾”很多时候是过于自信的“间接故意”,并非过失犯罪。该罪是否规定得过于严厉?善良的人们总是迷信刑罚。两千年前,汉高祖刘邦拿下关中,遂与百姓约法三章: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差不多算是人类历史上最简洁的一部成文法了,它向社会给出的信息非常明确,没有任何含混和纠缠的地方。一旦杀了人,任何人都难逃死罪。然而,历史过去了两千年,杀人案件依然时有发生。除了执法的方式和程序有些不同程度的变化,死刑对严重犯罪的威慑始终

4、处于一种似是而非的状态:惧怕的人恒惧怕,不怕的人恒不怕。从立法的角度说,既可以通过加重原有交通肇事罪的法定刑来惩罚日益严重的事故,又可以另辟蹊径,将违章行为上升为犯罪行为。但是这样做无疑要冒极大的风险:如果采用第一种方式,则会破坏刑罚中故意犯罪与过失犯罪的平衡关系,突破7年这个过失犯罪的一般极限,造成某些过失犯罪的刑罚重于故意犯罪刑罚的尴尬局面。这样一来,就不得不再对故意犯罪的刑罚进行修改,而这势必将会导致重刑化的风险,几番令人眩晕的舞蹈结束,最终还是得由整个社会来为酷刑买单。如果采用第二种方式,即将违章行为上升为犯罪,情况也好不到哪里。按照目前的罪刑结构,即使入罪也只能在三年以内规定法定刑,

5、否则就将出现危险犯重于实害犯的荒唐局面。真的撞人了判一年,完全没有撞人的却要判两年。即便如此,还是不能完全避免出现危险犯与实害犯的倒置。换言之,只要醉酒驾车入刑,就难以避免出现刑罚功能紊乱的后果,破坏刑法体系的科学性和逻辑性。最终则是刑法不能反映人类活动的规律,不能指引人类走向自由。多少是迫于严峻的形势,或是囿于民意的压力。最近,各地警方纷纷开展打击严重违章行为的专项行动,并威胁对违章者实施最重的惩罚。但是我们不难发现,这只是一种运动式的,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短期行为,不会也不可能形成一项长效机制。比如,大多数地方专项整治的重点只是针对醉酒驾车,而浙江因为既有魏志刚的酒后驾车,又有胡斌的超速行

6、驶,就变成了整治酒后驾车和超速行驶两个重点。难道,浙江之外的地方没有超速行驶的问题吗?如果哪一天,某个地方因为疲劳驾驶造成重大车祸,保不准又会来一个强迫驾驶员休息的专项行动执法的问题,好比前面提到的高速公路上的车祸,只有有限而短暂的作用。当舆论的风声一过,就会悄然而止。对酒精的依赖和对速度的推崇,是人类巨大的局限性的两个方面。我当然无意为这样的行为辩解,更不愿漠视被害人无辜的生命。我只想以专业人士的身份提醒大家,法律不是万能的,更多的时候,它是一柄双刃剑。当我们仅仅因为孙伟铭无证(违章层面的问题)和醉酒(违章层面的问题)而判处他死刑时,等于明确地宣告了一个人可以因为不良嗜好造成的后果而被处死。

7、那么,当有王伟铭、张伟铭真的是出于报复社会的邪恶动机而驾车杀人时,我们该判他们什么刑罚呢?要不要恢复凌迟?第一、刑罚不是万能的。动不动靠严刑竣法治国的思路,是政治短视的表现。出一个问题就呼喊立法,是“泛法治”、“亊亊讲法而法治日益失效”的渊薮。中国的立法已经太随意了。堂堂一国宪法的修改,从建议到全票通过只要一个月,反分裂法从启动到全票通过只有二个月。我国历史上设立组织卖淫罪死刑后,却是全国黃祸日甚之时;我国历史上设立税法死刑的时候,是偷税、虚开发票日盛之期。我们的人大产生一个法律,比母鸡下蛋难不了多少。我们已经到了反思立法过滥、“立法万能”的时候了。第二、法律永远只能打击少数保护多数。醉驾如果

8、入刑,中国再修两倍监狱都不够。转引用张培鸿文中的小故事:上周凤凰卫视的“一虎一席谈”节目,辩论孙伟铭死与不死的话题。有一位据称是社会学者的嘉宾,情绪激动地表示,要是自己的儿子做出了孙伟铭这样的事情,那就让他去死。台下一时掌声雷动。可是一个女听众弱弱的回了他一句:如果你是法官,我们才真的没有安全感。酒文化在中国之普遍,人皆知之,法不责众;醉驾真正出亊的比例,数万分之一,只是被“仇官仇富”情绪、“富二代豪华车”情绪,无限度地扩张放大了。好象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第三、醉驾危害性是被虚假放大的。其实中国绝大多数交通亊故、特别是重特大亊故,并不是醉驾造成的。作为立法启动一种法律强制性规范,必须要有统计分

9、析。最近的杭州、成都亊件,是中国高速都市化、大量农村人口往城市集中,城市病综合症的体现,看看行人、自行车的乱象,就可以看出原因是整体国民素质问题,而不单是驾驶人素质问题,更不是喝酒驾车问题。这些驾驶人只不过是学了个把月拿个本本的行人和自行车骑车人而已。他们在走路时会随意横穿马路,有照开车时就会乱闯红灯。只是“仇富”把他们分了类。分成了“有车族和行人族”、“豪车族和普桑族”。把原因归谬到醉驾,完全是开错了药方。因为不喝酒的亊故、普桑、奥托、垃圾车、工程车、公交车的亊故比豪华车手、喝酒肇事都要多得多,只是没有人去关心、炒作、放大那些亊故而已。新闻人关心这些“官”、“富”很好,可以引起社会警觉;防止

10、两极过度分化;法律人跟着起哄,想影响一个长久适用的立法,则缺乏理性。第四、交通肇事罪已经足以处理此类犯罪。没有必要单独列罪。由于城市病,近年恶性交通亊故多发。“人车争路”、“拥挤冲突”、心理疾病已经非常严重。人口密集的城市一出就是大亊。原交通肇事罪的量刑确有提高的必要,从量刑上作出修改,比如从七年提到十五年。但没有必要单独再去搞个醉驾罪名。因为醉酒罪名可以很多,比如醉酒强奸、醉酒杀人、醉酒伤人、醉酒抢劫犯、醉酒滋亊,是不是都要单独列罪?第五、不要被社会情绪影响法律理性。无论杭州案,还是成都案,还是早年已经枪毙的张金柱案,都是先从民愤倒推来定罪,而不是从罪行出发去量刑。很多社会人从最原始的“一命

11、抵一命”同态复仇观念来理解现代文明的司法,甚至说胡斌也应“杀人偿命”。这种非法律人的情绪性理解法律,我们很能理解。但可悲可怕的是法律人也这样去理解法律并付诸行动。这种社会性非理性影响到司法的判断,体现了我们国家司法的幼稚,和整个法律人层面的法律底缊的不足。他们被一时的情绪、“网络暴力”、“多数人暴力”绑架了。成都1214特大交通肇事案一审宣判,肇事司机孙伟铭被“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死刑,完全是一个错案。现在这样说会有不少人拍砖,不出三五年会成为共识。只要点明一点就够了:说到天上去他们也都是过失犯罪、意外犯罪,孙伟铭不仇视社会,也不认识被害人,他没有故意去危害社会的故意。自信的过失、大

12、意的过失、逃跑中闯出更大祸的过失,同故意犯罪是有本质不同的。他有肇事逃跑的故意,但没有希望撞死人的故意。没有想去故意伤害“不特定多数人的公共安全”的故意。肇事后逃窜又意外牵连出撞死人的犯罪,在主观犯意上要杀人撞人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不同的。这是完全不同的性质,根本不能同样定性。社会和网民可以骂,可以呼吁,但法律的理性不能被这种情绪左右。这是一个国家司法,保持社会稳定的基本职能需要。骂得再凶的人不妨想一下,如果他自己是这个肇事者,人家说你是想故意撞死死者的,你服吗?因此,法律人还是冷静行亊、用法律理性去分析判断一种社会情绪为好,不应成为这种情绪的弄潮儿。因为社会如果都非理性了,法官、律师、法律

13、人都非理性了,我们再受一次文化大革命的苦难的那一天也就到来了。2、说醉驾是“放任犯罪”,这里有一个逻辑错误。他喝酒确是放任的,但对撞死人是不放任的。没有一个肇事者会“放任”自己去撞死人。那就是故意杀人了。如果知道(或者上帝现身警告他)晚上喝酒肯定要撞死人,或者可能要撞死人,我想不会有人会再去喝酒。4、不要言必称希腊。外国的法例不一定都是有含金量的。第一,国外大多数国家没有此罪;二,有此罪也不是象现在这样的出于“仇官仇富”的立法动机。“反酗酒”也可以入罪,中国是不是也要搞个“酗酒罪”5、醉驾入罪和“文革”没有直接关系。但法律人守不住社会的衡平的纪纲,让社会随着情绪的秋千飘荡,法律承担不了最后的稳

14、定器的作用,那社会危机就必然出现。象成都这样的死刑,法院已经判出来了,以伟江兄的法律水平看,你认为他们判得对吗?还象个理性的法院吗?你说法律还能够保持独立审慎的立场吗?文革的教训,一是个人权力作废了法律;二是多数人暴力破坏了社会理性。现在的社会世态何其相似乃尔什么叫“情节恶劣的”,可能仁智各见。这无疑给肇事方和执法者留下了可“操作”的余地,结果有钱有势者咋也好办,庶民百姓则难免就是“情节恶劣的”。一、 醉驾入刑的“必要性”质疑:醉驾的社会危害是否达到了必须拿刑法来规范的程度,用行政处罚的力度难道真的不足以约束醉酒驾驶行为吗?严刑竣法治国思路,是政治短视的表现。出一个问题就呼喊立法,是“泛法治”

15、、“事事讲法而法治日益失效”的渊薮。中国绝大多数交通事故、特别是重特大事故,并不是醉驾造成的。我们认为交通肇事罪已经足以处理此类犯罪,没有必要单独列罪。无论是杭州案、还是成都案,“仇富仇官”、“弱者同情”情绪被无限放大。这种由社会情绪影响法律理性,进而影响司法判断的倾向,说明我们国家整个法律人层面法律底蕴的不足。二、 贸然使用刑罚去处罚本可由行政手段规制的违法行为,无异于滥用抗生素。 二、“醉驾入刑”的合法性质疑:从法律角度看“醉驾”缺少了犯罪的构成要件。醉酒驾驶只是可能肇事的“先期行为”,是故意还是过失,无论从法律或具体案件事实、证据上看,都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定性为故意,必然有犯罪完成形态之

16、探讨,当有预备、既遂、未遂和中止之分。那么何为醉驾的预备、未遂、中止,如何实施刑罚?三、“醉驾入刑”的可操作性质疑:司法成本过高或难以执行。“醉驾入刑”后可以充分预见的消极反映: 1、先前行政处罚案件转化为刑事案件,进行立案侦查、审查起诉等多环节诉讼程序,在这些环节中涉及和动用大量公权力,必然增加司法成本及国家财政负担,使得本已捉襟见肘的司法资源更加紧张。 2、从现实司法状况而言,绝大多数地区交警和刑警的职责是分开的,“醉驾入刑”势必造成交警和刑警职责的交叉,对于案件的管辖和处理可能会因权限不明导致司法混乱。 3、“醉驾入刑”客观上可能增加交警权力滥用的空间和以罚代刑现象的蔓延。“醉驾入刑”后,司法权限在实际操作中首先会被掌控在广大交警手中,其必然地会成为被腐蚀和贿赂的对象,而其直接导致的就是权力滥用和以罚代刑现象的出现和扩大,这显然与立法期待及追求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