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河镇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责任书word.doc

上传人:xiang****la438 文档编号:133548267 上传时间:2020-05-28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9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周河镇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责任书word.doc_第1页
第1页 / 共6页
周河镇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责任书word.doc_第2页
第2页 / 共6页
周河镇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责任书word.doc_第3页
第3页 / 共6页
亲,该文档总共6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周河镇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责任书word.doc》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周河镇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责任书word.doc(6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书 山 有 路周河镇2011年党风廉政和反腐败工作目标责任书中共周河镇委员会二0一一年二月周河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 任 书为了贯彻上级纪委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确保我镇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各项任务的具体落实,使我镇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得以顺利实施,根据镇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领导小组的安排,镇纪委向全镇6个村和6个镇属单位签订2011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责任书。一、责任目标及考核标准(一)贯彻县、镇关于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的组织实施。1、各村委、镇属各单位如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专题会议,成立领导小组并上报镇领导小组。2、认真执行报告制度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

2、制度,开好民主生活会,并组织民主评议党员干部制度。(二)深化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1、认真执行廉政准则及各项说法从政规定,全年无违规行为。2、认真执行领导干部人员不准利用职务之便参与利用公款消费、娱乐活动,制止奢侈浪费。3、严格执行村级零执行制度。4、严格杜绝村干部“走读”现象。5、领导班子说法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要按时、按要求召开,认真好存在的问题。(三)认真做好各项纠风工作1、减轻农民负担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各项政策,无擅自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行为。认真执行村级报刊征订限额制、涉及农民负担责任追究制,无集体上访事件或其他恶性案件发生。2、纠正医药购销、合作医疗报销中不正之

3、风。3、严格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中小学收费各项制度,认真贯彻“一费制”,无专家规乱收费行为发生,无强行推销任何辅导材料。辖区内无公路“三乱”行为发生。4、组织群众评议派出所、学校、医院、信用社。(四)从源头上防治和治理腐败工作1、强化村级财务管理,要健全机关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禁设立“小金库”,发现问题及时纠正。2、执行各项公开,如财务公开、政务公开、校务公开、村务公开、组务公开等,公开率达100%。3、认真组织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学习贯彻落实十七大以及中、省、市、县纪检全会会议精神。镇属单位、村干部学习读书笔记不少于5000字,写心得体会1篇、调研报告1篇。(五)继续推行

4、“五项制度”建设,积极开展“反腐倡廉”活动。1、进一步落实党同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制造制度。各支部、镇属单位是反腐倡廉建设的责任主体,要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报告制度的意见,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2、认真执行各支部、镇属单位党政“一把手”向镇纪述廉测评制度。3、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制度。(六)继续推进“问廉问责问效”,全面加强行政监察工作。1、紧贴县委、县政府重要决策、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对重点工作的“三问”是对安排部署、责任落实、措施制定及存在问题的整改等环节进行跟踪监督;对重大项目的“三问”,主要是对项目的立项、审批、招投标、资金到位及拨付、施工合同及廉政合同、完成施工计

5、划、工程竣工验收、施工人员廉政情况等,实行全程跟踪监督。2、围绕目标责任考核,把“三问”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之中,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问责问廉问效。(七)继续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建设工作。继续落实陕西省构建警示训诫防线工作办法,把构建警示训诫防线融入倡廉各项工作之中。全年各支部、镇属单位至少实施一名警示训诫对象。(八)民主测评结果二、考核办法参照靖边县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细则中的有关规定和有关制度实施。三、奖惩办法考核总分达90-100发为全年完成任务,80-90分为基本完成任务,80分以下为完成任务差。对完成好的单位及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对于作差的要通报批评并写出书面检查。四、本责任书签订之日起生效。此责任书一式两份,镇党委、各村委各存一份中共周河镇委员会(签章) 各村委(签章)分管领导签字: 驻村领导干部签字:7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工作范文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