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doc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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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郑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 理 保护生命财产安全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国务院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有关法律 法规 结合 本市实际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 动以及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新建 扩建 改建和拆除房屋建 筑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 管理主体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 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可以委托市建设安全监督机构 具体组织实施 县 市 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建 设工程施工安全监

2、督管理工作 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安全监督机 构具体实施 安全生产监督 发展改革 公安 城市管理 环境保护 国 土资源 城乡规划 房屋管理等有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共 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乡 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 加强本行政 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检查 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职责 第四条 原则机制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应当坚持以人为本 安全第一 预防为主 综合治理原则 建立企业负责 行业监管 社会监督 政府监察的制度和机制 第五条 主体责任 建设 勘察 设计 施工 监理 监 测 检测 安装拆卸以及其他与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 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责任制度

3、遵守安全生产相关规定 依法 承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 科技创新 鼓励开展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科技创新 和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 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示范工程 鼓励文 明施工 绿色施工 促进安全生产 第七条 公布产品目录 市人民政府组织质量监督 城乡 建设等有关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可以制定严于国家要求的工艺 材料设备等淘汰目录 定期公布不符合标准 规程要求的工艺 设备 材料等产品的目录 第二章责任主体安全管理 第八条 建设单位责任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 管理责任 一 依法选定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 二 在施工合同中单列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 以 下统称安全费用 不得将其列入招标竞价项目

4、 三 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进行安全评价 四 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进行全程监管 并委托 第三方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五 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 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六 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 租赁 使用不符合 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 机械设备 施工机具及配件 消 防设施和器材 第九条 安全备案资料 方案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 备案时 应当提供建筑边坡与深基坑设计施工图评审复核证明 以及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专项安全施工方案 建筑施工现场远 程监控系统等安全措施 施工企业会同勘察 设计 管线权属等 单位共同制定与施工工程有关的安全保护

5、方案 第十条 招标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安 全生产信用评价结果纳入工程发包条件 不得将工程发包给安全 生产信用评价结果不达标的施工企业 第十一条 勘察单位责任 勘察单位应当在勘察报告中注 明复杂地形 地质情况和可能发生滑坡 坍塌等地质灾害的部位 提出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的意见 勘察单位应当参加建设工程设计文件交底和地基处理 深基 坑开挖 降水施工条件论证 参加地基验槽 基础结构验收和工 程竣工验收 发现现场存在地质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不符或者工 程出现异常情况时 应当提出处理意见 必要时进行复勘 补勘 第十二条 设计单位责任 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文件中 对超限结构 大跨度 深基坑 高

6、支模 隧道以及采用新结构 新材料 新工艺 新技术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 提出保障施工 安全和预防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并向施工现场派驻设计代表 处理与设计有关的安全问题 施工现场监测数据异常达到报警值 时 应当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安装拆卸单位责任 施工起重机械 盾构机械 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 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安装拆卸单位应 当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应当保证产品符合规范要求 出具真实有效的产品合格证明 检测合格证明 第十四条 检测单位责任 检测单位在检测检验施工起重 等机械设备时 发现重大安全隐患的 应当及时告知施工企业和 其他机械设备使用单位立即停止使用 并向工程监管部门报告 检

7、测单位不得对未在主管部门办理产权备案 安装告知的建 筑起重机械设备进行检测 不得对超过使用年限的建筑起重机械 设备进行检测 不得对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 进行检测 第十五条 配备专职安全员 施工企业应当按规定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 同时承担两个以上 含两个 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施工企业变更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同意 并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六条 安全费用的使用 建设单位在办理安全监督备 案时 应当持施工合同到建设安全监督机构确认安全费用总额 一次性存入银行专用账户 专款专用 施

8、工企业的建设工程安全费用应当专款专用 不得挪作他 用 并接受社会审计机构审计 其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施工意外伤害保险 施工企业应当为施工现场 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建设工程意外伤害保险 保险费用由施 工企业支付 第十八条 带班制度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应当在施工期 间现场带班 做好项目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带班记录 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需要临时离开现场不能带班的 应当经 建设单位 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本单位负责人同意 并委托施 工管理负责人或者技术负责人负责现场带班 第十九条 施工现场教育培训 施工企业可在施工现场设 立建筑工人业余学校 开设安全文明培训课堂 对从业人员进行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9、 建立个人电子培训档案 第二十条 监理单位责任 监理单位应当根据法律法规 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规范 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理职责 应当将施工安全管理的监理内容 方法和措施纳入监理规划及其 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员设置 监理单位应当为工程项目配 备与工程规模和技术要求相适应的具有安全知识培训合格证书的 安全监理人员 专职安全监理人员不得同时承担两个以上 含两个 工程施 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监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监理内容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单位现场 安全生产 文明施工 绿色施工规章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 查施工企业及三类人员 特种作业人员的资格 核查施工现场安 全费用落实情况 核查施工机械

10、和设施的安全验收手续 监理单位应当审查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 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 环节实施 旁站监理 第二十三条 监理单位报告义务 施工现场不具备安全条 件或者安全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 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 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 拒不整改的 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建 设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四条 其他单位责任 建设安全管理协会应当发挥 协调 服务和行业自律作用 促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 从事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评价 检测 监测 审计等业务的单 位 应当具备相应资质 对所出具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负责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三类人员责任 施工企业

11、主要负责人依法全 面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 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 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现场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施工企业义务 施工企业应当向施工人员提 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并督促施工人员 按照规定使用 施工企业在作业前应当将以下事项书面告知施工人员 一 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的危险因素 二 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 三 违章操作的危害 四 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防范措施 五 发生紧急情况时的应急措施 六 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施工人员权利 施工人员应当享有以下权利 一 知晓作业的危险和危害 二 对施工作业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建议 批评 举报和

12、 投诉 三 取得职业卫生与健康保障 四 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五 在施工中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 立即停 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六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八条 施工人员义务 施工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依法取得相应的岗位证书 二 遵守安全生产的强制性标准 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 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品 机械设备 四 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五 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参加安全应急演练 第二十九条 现场管理要求 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应当符合 下列规定 一 施工企业应当做好节地 节水 节能 节材以及保护 环境工作 二 建设工程应当按规

13、定采取封闭围挡措施并设置警示标 志 在工程危险部位采取防护措施 三 施工现场主要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自动冲洗平台 施 工污水经沉淀后应排入排水设施或循环利用 四 施工现场实行物业化管理 施工企业应当有专人负责 施工现场的保洁工作 对可能产生扬尘或空气污染的建筑材料应 当采取封闭等防止泄露污染措施 五 拆除工程进行拆除作业时应当同时采取安全防护和降 尘措施 六 施工现场废弃物应当及时清运 运输时应当采用密闭 式运输车辆 不得抛洒 禁止施工现场焚烧垃圾和物料 七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消防通道 满足消防通行的要 求 第三十条 高处作业吊篮 施工企业使用的高处作业吊篮 应当到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使用

14、登记 安装 拆除作业应 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安装拆卸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吊篮应当经检 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施工企业在建设工程外墙施工时不得采用吊绳或吊板的作 业方式 第三十一条 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改装要求 施工企业使用 的建筑起重机械设备应当配备齐全的安全报警显示记录装置 不 得擅自改装建筑起重机械设备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三十二条 恶劣条件下安全保障措施 施工企业在恶劣 天气时应当对施工现场临时设施 起重机械 脚手架 围堰等重 点部位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对施工人员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 措施 第三十三条 办公 生活区安全设置要求 施工现场的办 公区和生活区应当与施工区 加工区分开设置 保持安全

15、距离 并符合环境 卫生 消防 安全和文明施工 绿色施工管理的有 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临时用电要求 施工企业应当按规范在施工 现场敷设用电线路 并确保现场各类机电设备安全防护装置齐全 有效 漏电保护装置灵敏可靠 施工现场宿舍禁止使用煤气灶 煤油炉以及电取暖器 电炉等 电器用具 第三十五条 食堂设置安全要求 施工现场设置的食堂应 当按照规范要求 设置独立的制作间 储藏间 配备必要的排风 和冷藏设施 保持墙面 地面整洁 远离厕所 垃圾站 有毒有 害场所等污染源 确保饮食安全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考评制度 市 县 市 区 人民政府应当 强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本市建立建设工程安全生

16、产标准化综合考评制度 其考评结果纳入市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 布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时 应当查验建设安 全监督机构出具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结果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接受社会监督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渠道 及时受理举报投诉 第三十七条 监督管理责任 城乡建设 交通 水利 电 力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按照监督规程 对已经办理施工许可证等 开工手续的建设工程实施监督 并制定监督工作计划 明确工程 监督人员 监督时间 监督内容 监督频次 未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而擅自开工的建设工程 城乡规划 城乡建设 交通 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 动态管理 市 县 市 区 城乡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掌握在本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施工 企业基本信息和动态 严格准入清出制度 加强安全监管 第三十九条 安全行政执法 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 设安全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行政执法 行政 执法人员应当依法享有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所需的保障 建设安全监督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购买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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