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法(全文)PDF.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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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 山 有 路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三十五号 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 年 月 日通过 现予公布 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年 月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目 录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基本 第三章 基本 第四章 书 山 有 路 2 第五章 保险 第六章 第七章 社会保险费征缴 第八章 社会保险基金 第九章 社会保险经办 第十章 社会保险监督 第十一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2、则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 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 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宪法 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 工伤保险 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 保障公民在年老 疾病 工伤 失业 生 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 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 保基本 多层次 可持续的 方针 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书 山 有 路 3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 保险费 有权查询缴费记录 个人权益记录 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

3、待遇 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 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 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 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 督管理制度 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 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 险基金的监督 第七条 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 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 作 书 山 有 路 4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

4、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 会保险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 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负责社会保险登 记 个人权益记录 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 第九条 工会依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有权参与社会保险重大 事项的研究 参加社会保险监督委员会 对与职工社会保险权益有关 的事项进行监督 第二章第二章 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 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 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由个人缴 纳基本养老保

5、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 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书 山 有 路 5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 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 应当按照国 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 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 事业单位职工参加

6、基本养老保险前 视同 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 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 存款利率 免征利息税 个人死亡的 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 缴费工资 当地职工平均工 资 个人账户金额 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 缴费满十五年的 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书 山 有 路 6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 五年的 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 按月领取

7、基本养老金 也可以转入新 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国务院规定享 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 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 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 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 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职工平均工 资增长 物价上涨情况 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 转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 基本养老金分 段计算 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

8、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 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 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 账户养老金组成 书 山 有 路 7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 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 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 可以将城镇居民社 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第三章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 第二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 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

9、基本医疗保险的非 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管理办法 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 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低收入家庭六 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 由政府给予补 贴 书 山 有 路 8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 达到法定退

10、休年龄 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 可以 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 诊疗项目 医疗服务 设施标准以及急诊 抢救的医疗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 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 付的部分 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 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 结算制度 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 应当从基金中支付的 二 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11、 三 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 在境外就医的 书 山 有 路 9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 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 三人的 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 可以与医 疗机构 药品经营单位签订服务协议 规范医疗服务行为 医疗机构应当为参保人员提供合理 必要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二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 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 人转移 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第四章 工伤保险 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 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 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

12、别费率 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 确定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 政部门制定 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 工伤发生率 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 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书 山 有 路 10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 根据社会 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 且经 工伤认定的 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其中 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 力的 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 方便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本人

13、在工作中伤亡的 不 认定为工伤 一 故意犯罪 二 醉酒或者吸毒 三 自残或者自杀 四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 基金中支付 一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 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书 山 有 路 11 四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 生活不能自理的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 费 六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 贴 七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 因工死亡的 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 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 劳动能力鉴定费

14、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 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 支付 一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 五级 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 助金 第四十条 工伤职工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停发伤残津 贴 享受基本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 从工伤保险 基金中补足差额 书 山 有 路 12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 发生工 伤事故的 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 从工 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 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

15、法第六十三条 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 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 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 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 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 基金先行支付后 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 一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 拒绝治疗的 第五章第五章 失业保险失业保险 第四十四条 职工应当参加保险 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 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书 山 有 路 13 第四十五条 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 从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 金 一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 已经进行失

16、业登记 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 不足五年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 累计缴费满五 年不足十年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 累计缴费十 年以上的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重新就业后 再次失业的 缴费时间重新计算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 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 最长不超过二十 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 由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 府确定 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 参加职工基本 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 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书 山 有 路 14 第四十九条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 参照当地 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 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丧葬补助金 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 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 动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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