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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书山有路1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全文来源作者发表时间20160703阅读次数7345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六号第四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16年7月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2016年7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第三章评估机构第四章评估程序第五章行业协会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书山有路2第八章附则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资产评估行为保护资产评估当事人合法权
2、益和公共利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第二条本法所称资产评估以下称评估是指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根据委托对不动产动产无形资产企业价值资产损失或者其他经济权益进行评定估算并出具评估报告的专业服务行为第三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需要确定评估对象价值的可以自愿委托评估机构评估涉及国有资产或者公共利益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评估的以下称法定评估应当依法委托评估机构评估第四条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依法开展业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评估专业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应当加入评估机构并且只能在一个评估机构
3、从事业务第六条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专业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并接受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社会监督第七条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书山有路3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进行监督管理第二章第二章评估专业人员评估专业人员第八条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评估师和其他具有评估专业知识及实践经验的评估从业人员评估师是指通过评估师资格考试的评估专业人员国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定评估师专业类别第九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按照国家规定组织实施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具有高等院校专科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参加评估师资格全
4、国统一考试第十条有关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评估师名单并实时更新第十一条因故意犯罪或者在从事评估财务会计审计活动中因过失犯罪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不满五年的人员不得从事评估业务第十二条评估专业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要求委托人提供相关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以及为执行公允的评估程序所需的必要协助二依法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其他组织查阅从事业务所需的文件证明和资料三拒绝委托人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对评估行为和评估结果的非法干预书山有路4四依法签署评估报告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十三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诚实守信依法独立客观公正从事业务二遵守评估准则履行调查职责独立分
5、析估算勤勉谨慎从事业务三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能力四对评估活动中使用的有关文件证明和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五对评估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予以保密六与委托人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七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管理履行行业协会章程规定的义务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第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书山有路5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
6、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七签署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第三章第三章评估机构评估机构第十五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采用合伙或者公司形式聘用评估专业人员开展评估业务合伙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两名以上评估师其合伙人三分之二以上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公司形式的评估机构应当有八名以上评估师和两名以上股东其中三分之二以上股东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评估机构的合伙人或者股东为两名的两名合伙人或者股东都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从业经历且最近三年内未受停止从业处罚的评估师第十六条设立评估
7、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将评估机构备案情况向社会公告第十七条评估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开展业务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保证评估报告的客观真实合理书山有路6评估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并对其从业行为负责评估机构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如实提供评估档案以及相关情况第十八条委托人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执行评估业务所需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评估机构有权依法拒绝其履行合同的要求第十九条委托人要求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其他非法干预评
8、估结果情形的评估机构有权解除合同第二十条评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二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三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四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五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六出具虚假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七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其他行为书山有路7第二十一条评估机构根据业务需要建立职业风险基金或者自愿办理职业责任保险完善风险防范机制第四章第四章评估程序评估程序第二十二条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符合本法规定的评估机构任何
9、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或者干预评估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当事人的由全体当事人协商委托评估机构委托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依法选择评估机构第二十三条委托人应当与评估机构订立委托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评估机构支付费用不得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委托人应当对其提供的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第二十四条对受理的评估业务评估机构应当指定至少两名评估专业人员承办委托人有权要求与相关当事人及评估对象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专业人员回避第二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根据评估业务具体情况对评估对象进行现场调查收集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并进行核查验证分析整理作为评估
10、的依据书山有路8第二十六条评估专业人员应当恰当选择评估方法除依据评估执业准则只能选择一种评估方法的外应当选择两种以上评估方法经综合分析形成评估结论编制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内部审核第二十七条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专业人员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评估机构及其评估专业人员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依法承担责任委托人不得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出具虚假评估报告第二十八条评估机构开展法定评估业务应当指定至少两名相应专业类别的评估师承办评估报告应当由至少两名承办该项业务的评估师签名并加盖评估机构印章第二十九条评估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十五年属于法定评估业务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十年
11、第三十条委托人对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要求评估机构解释第三十一条委托人认为评估机构或者评估专业人员违法开展业务的可以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投诉举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或者行业协会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答复委托人第三十二条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委托人或者评估报告使用人违反前款规定使用评估报告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不承担责任书山有路9第五章第五章行业协会行业协会第三十三条评估行业协会是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自律性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实行自律管理评估行业按照专业领域设立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第三十四条评估
12、行业协会的章程由会员代表大会制定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报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十五条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加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平等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公布加入本协会的评估机构评估专业人员名单第三十六条评估行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会员自律管理办法对会员实行自律管理二依据评估基本准则制定评估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准则三组织开展会员继续教育四建立会员信用档案将会员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评估准则的情况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开五检查会员建立风险防范机制的情况六受理对会员的投诉举报受理会员的申诉调解会员执业纠纷七规范会员从业行为定期对会员出具的评估报告进行检查按照章程规定对会员
13、给予奖惩并将奖惩情况及时报告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书山有路10八保障会员依法开展业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九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十七条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应当建立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机制根据需要制定共同的行为规范促进评估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第三十八条评估行业协会收取会员会费的标准由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向社会公开不得以会员交纳会费数额作为其在行业协会中担任职务的条件会费的收取使用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六章第六章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制定评估基本准则和评估行业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依
14、据各自职责负责监督管理评估行业对评估机构和评估专业人员的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将处罚情况及时通报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第四十一条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对有关评估行业协会实施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和针对协会的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第四十二条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对评估机构依法开展业务进行限制第四十三条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评估机构存在人员或者资金关联不得利用职权为评估机构招揽业务第七章第七章法律责任法律责任书山有路11第四十四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可以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的二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的三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的四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的五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的六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第四十五条评估专业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签署虚假评估报告的由有关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