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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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1 总 则1.1 为建立健全与国际化城市相适应的统一指挥、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应急体系,切实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将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降到最低限度,为我区建立和谐社会环境创造良好条件,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1.2.1 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2、 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1.2.2 地方性法规、规章: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 广东省民用核设施核事故预防和应急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 深圳经济特区海域污染防治条例、 广东省海上搜寻救助工作规定、 深圳市防洪防风规定等。1.2.3 指导、参考文件:国务院办公厅省(区、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 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 2 (1996-2010)、深圳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1.3 宝安区常见突发公共事件现状及趋势1.3.1 自然灾害。地处亚热带海洋性气候,地形多为丘陵,台风、暴雨、高温、寒潮、大雾、干旱、雷击、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发生比较频繁。1.3.

3、2 事故灾 难。长期快速发展过程中积累的经济发展与城市建设、人口与基础设施的矛盾开始凸现,交通事故、火灾、环境污染、核泄漏、生产伤亡等隐患演变为事故灾难的可能性日益增大。1.3.3 突 发公共卫生事件。宝安地处珠江口,毗邻港澳,位置特殊,人口流动和物资转运日益频繁,食物中毒、传染性疾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爆发和传播的机率较高。1.3.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随着社会逐步进入高风险时期,社会矛盾纠纷增多,大规模群众性事件及重大刑事案件等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1.3.5 突 发公共事件基本特征。自然因素和人为因素紧密相关,一种突发公共事件往往会次生、衍生出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呈现连锁性、复杂性和放大

4、性的特点。1.4 遵循原则1.4.1 以人 为本。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健全应对突 3 发公共事件的有效体制,最大限度减少因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员伤亡。1.4.2 以防 为主。有效预防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是应急工作的首要任务。通过建立综合信息支持体系,准确预测预警;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尽一切可能防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对无法防止或已经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尽可能避免其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1.4.3 依法规范。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为指导,与有关政策相衔接,全面规范突发公共事件总预案、专项预案及其分预案,确立统一领导、责任到人、决策科

5、学、反应及时的处置方式。1.4.4 分级负责。按照分级管理、分级响应,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基层先行、逐级抬升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模式,建立“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的管理组织 体系。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一级在市有关部门的指导下进行处置;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由区一级负责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由街道负责处置。街道办负责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基层动员等基础工作;居委会、社区管理站负责基层警情收集、应急宣传等工作。1.4.5 反应迅速。健全区信息报告体系,形成区、街道办、社区“ 上下 结 合、条块结 合、纵向到底、横向到边” 的网络,及时、迅速、有效收集和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探索

6、建立应急处置特殊状态下的调用机制,确保相关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依法快 4 速调动各项资源参与应急处置,切实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1.4.6 资 源整合。整合全区应急资源,构建功能完善、内容全面、覆盖面广、信息共享、决策科学的应急技术支持平台;建设统一管理、装备精良、技术熟练、反应迅速的专业救援队伍;联络专业知识精湛、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经验丰富的决策咨询专家。1.4.7 平战结合。按照常备不懈的观念,平时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和机制准备。通过平时的预防和演练,确保事发时能高效发挥作用。必要时,充分发挥驻我区的部队、武警在处置环节的突击队和骨干作用以及民兵的后备作用,切

7、实做到军民结合。1.4.8 公众参与。发挥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以群防、群控、群救为核心,建立社会动员体系。事发前开展公众有组织参与的潜在危害辩识、分析、预防和报警等工作;事发时准确发布预警、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进展信息,确保公众知情权。必要时动员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和志愿者参与处置工作;事发后组织可动用的受灾区域及国内外援助力量开展重建等善后工作。1.5 适用范围1.5.1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各类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1.5.2 因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5 2 分类和分级2.1 突发公共事件分类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

8、坏,影响和威胁本地区甚至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四类:2.1.1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2.1.2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2.1.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动植物疫情、食品安全与职业危害事件等。2.1.4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群体性事件、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发事件等。2.2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按照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划分为一般(IV 级)、较 大(级)

9、、重大(级)、特别重大(级)四个等级。2.2.1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简单,仅对某辖区较小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 6 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只需要事发地街道办调度辖区内有关部门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2.2.2 较 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比较复杂,仅对辖区一定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但只需要事发地区政府调度辖区有关部门,必要时由市相关专业应急机构业务指导就能够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2.2.3 重大突 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复杂,对辖区一定

10、范围内的社会财产、人身安全、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生态环境破坏等后果,需要市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调度市有关部门、区政府相关单位联合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2.2.4 特 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是指事态非常复杂,对深圳市的社会稳定、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和威胁,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等后果,需要市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统一协调、指挥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2.3 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按照突发公共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可分为一般(级)、较重(级)、严重(级)和特别严重(级)四级发布,依次采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

11、色表示。 7 2.3.1 蓝色预警(级):预计将要发生一般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2.3.2 黄色预警(级):预计将要发生较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已经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2.3.3 橙色预警(级):预计将要发生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2.3.4 红色预警(级):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以上的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蔓延。2.4 分级规范具体突发公共事件分级和预警级别的量化标准,由相应专项预案或分预案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参照有关政策确定。3 组织机构和职责3.1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3.1.1 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

12、责处置和管理我区突发公共事件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协调制定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管理的规章和实施办法;协调制定全区突发公共事件管理总体预案;指挥和协调全区相关力量处置一般、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协调调查和处理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责任事故。3.1.2 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区民防委员会、区三防 8 指挥部、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等作为相应突发公共事件专业应急机构(以下简称专业应急机构),是处置相应一般、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指挥机构;突发公共事件未有专业应急机构管理的,由分管副区长牵头,事件主管单位为具体指挥机构;主管单位不明确的

13、,由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指定。各专业应急机构和事件主管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及时确定较大、重大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等级与预警级别,启动相关预案,组织指挥有关方面力量参与处置工作;开展专业应急演习和应急宣传教育工作。3.1.3 区应急指挥中心是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主要职责是:草拟突发公共事件规章和总体预案;整合各项应急资源;规范专项预案;汇总分析信息,提供应急决策服务;建立区预警机制并统筹全区预警信息发布工作;组织综合应急演习;组织、协调和指挥相关部门参与应急处置工作。3.1.4 各专业应急机构办公室负责相关专业应急机构的日常工作,承办相关专业应急机构

14、授权的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3.1.5 街道办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是负责先期处置和管理本辖区内突发事件的街道一级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制定完善辖区内突发公共事件分预案和专项预案;落实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部署的应急工作;提供现场指挥部运作的相关保障;开展辖区内应急演习和应 9 急宣传教育等工作。3.2 组织体系框架3.2.1 宝安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组织体系图(见附表一)3.2.2 重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系统启动后,成立由区领导任总指挥、相关专业应急机构负责人或事件主管单位负责人、区应急指挥中心负责人任副总指挥的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吸收

15、事件涉及的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相关专家为成员。为提高处置效率,迅速展开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环节要求,成立 12 个基本应急行动组。现场指挥部根据工作需要,启动若干相关应急行动组。(一)综合协调组。由区处置突发事件委员会负责人负责,区应急指挥中心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事件发生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二)治安救助组。由区政府分管公安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公安分局牵头,事件发生地街道办、涉及的社会团体和企业参与。(三)工程抢险组。由区政府分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建设局牵头,城管、公路、水务、自来水公司、电力、通讯、燃气、事件发生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四)医疗救护组。由区政

16、府分管卫生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卫生局牵头,事件发生地街道办、义工联等相关单位参与。 10 (五)信息报送组。由区政府办公室分管信息工作的领导负责,信息科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应急指挥中心、事件发生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六)新闻宣传组。由区委宣传部分管领导负责,新闻科牵头,相应专业应急机构或事件主管单位、区应急指挥中心、事件发生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七)物资保障组。由区政府分管经贸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经贸局牵头,事件发生地街道办、行业协会、企业协会以及有关生产企业等相关单位参与。(八)交通运输组。由区政府分管交通工作的副区长负责,区交通局牵头,运输公司、事件发生地街道办等相关单位参与。(九)涉外(港澳台)联络组。由区政府分管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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