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考]公基专业知识74:辨析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民法【最新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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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内 部 资 料,仅 供 参 考河北医疗卫生考试资料公基专业知识74:辨析抵押权和质权的区别-民法抵押权和质权一直以来是事业单位考察的重点难点,在日常授课过程中学员经常出现分不清楚两种权利的情况,以下就其进行分析:一、近年真题:下列有关动产抵押权的实现,错误的是( )A.都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受偿B.都已登记的,以完成抵押权登记的先后顺序受偿C.对于动产抵押权的实现,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D.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和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质权受偿【答案】A。解析:物权法第199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

2、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B选项说法正确。(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C选项说法正确。(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A选项说法错误。物权法第188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若抵押权已经登记,则抵押权优先于质权;若抵押权未登记,且后来的质权人为善意,则质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D选项说法正确。故本题答案选A。二、.知识点分析:抵押权是不用转移标的物的担保物权,所以必须要办理登记等手续,而适用抵押权的往往为不

3、动产,以及相对价值大的物体。质权则是要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所以不用办理登记等相关手续,转移占有相当有公示效力,而可以适用质权的物体范围也广泛一些。抵押权与质权都是担保物权。抵押权与质权的区别:第一,成立要件和保持要件不同。除签订抵押合同外,抵押权的成立原则上以抵押登记为条件。抵押权的成立不以抵押物的交付为条件。抵押权的保持也不以抵押权人占有抵押物为条件。经登记成立的抵押权,以抵押登记记载的存在为其保持的条件,注销登记即意味着登记的抵押权不复存在。质权的成立与保持则与抵押权不同。质权的成立,除签订质押合同外,须出质人依质押合同的约定将质物交债权人占有。仅订立质押合同而不依质押合同的约定移转质物的占有于债权人,不能成立质权。质权人参质物占有的继续也是保持质权的条件,质权人丧失对质物的占有,即引起质权的消灭。第二,标的物有所不同。抵押权的标的物为不动产、不动产用益物权和动产;质权的标的物为动产和除不动产用益物权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抵押权一质权两种担保物权的标的物在动产上有交叉。于动产上成立的担保物权究竟为抵押权或质权,以债权人是否占有标的物为区别。关注微信 关注微博 加qq群 更多医疗卫生考试资讯,关注河北卫生人才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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