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监测系统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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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我国证券市场监测系统研究 摘要: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由于我国资本市场机构性投资者发展滞后,这使得紧靠若干家大机构和数以万计的小股民散户所支撑的股市投机盛行,股价暴涨暴跌难以避免,阻碍了股市的健康发展。关键词:高风险、突发性、资本市场机构 阻碍股市发展On Chinas securities market monitoring system researchAbstra

2、ct:Emphasize the independence of securities regulators, mainly on account of high-risk securities, unexpected, affecting a wide range of characteristics such as economic instruments for securities regulation, whether it is our law or in the actual operation of the process are expression, but this me

3、ans the economy too much emphasis on the regulatory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the role of punitive measures while ignoring the role of supervision and management of economic incentives. As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Chinas capital market development lags behind, which makes close to a number of la

4、rge organizations and tens of thousands of small retail investors to support the stock market speculation by the prevalence of price spike is difficult to avoid hindering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stock market.Keywords:High-risk, sudden, capital market institutions hinder stock market developme

5、nt1引言42.1监管者存在的问题52.1.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52.1.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52.1.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52.2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62.2.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62.2.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62.2.3投资者的问题72.3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72.3.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72.3.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72.3.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83 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和漏洞83.1证券市场规模过小83.2资本市场主体缺位83.3证券市场制度不健全84 改革方式94.1增加资本市场的交易品种94.2逐步解决国有股上市流通

6、问题94.3加快证券法制建设步伐95 预期效果10参 考 文 献10致 谢111引言目前我国证券交易市场由于市场缺陷等因素,存在监管不力,风险控制不当等问题。本文通过对改革方式的研究,旨在通过加强市场监管,健全法律体制,完善市场机制等举措,为我过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有序发展提出有益的启示。2 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2.1监管者存在的问题2.1.1证监会的作用问题我国证券法第178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证券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障其合法运行。”从现行体制看,证监会名义上是证券监督管理机关,证监会的监管范围看似很大:无所不及、无所不能。从上市公司的审批、上市规模的大小

7、、上市公司的家数、上市公司的价格、公司独立董事培训及认可标准,到证券中介机构准入、信息披露的方式及地方、信息披露之内容,以及证券交易所管理人员的任免等等,凡是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事情无不是在其管制范围内。而实际上,证监会只是国务院组成部门中的附属机构,其监督管理的权力和效力无法充分发挥。2.1.2证券业协会自律性监管的独立性问题我国证券法第174条规定:“证券业协会是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证券公司应加入证券业协会。证券业协会的权力机构为全体会员组成的会员大会”。同时规定了证券业协会的职责,如拟定自律性管理制度、组织会员业务培训和业务交流、处分违法违规会员及调解业内各种纠纷等等。这样简简

8、单单的四个条文,并未明确规定证券业协会的独立的监管权力,致使这些规定不仅形同虚设,并且实施起来效果也不好。无论中国证券业协会还是地方证券业协会大都属于官办机构,带有一定的行政色彩,机构负责人多是由政府机构负责人兼任,证券业协会的自律规章如一些管理规则、上市规则、处罚规则等等都是由证监会制定的,缺乏应有的独立性,没有实质的监督管理的权力,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自律组织,通常被看作准政府机构。这与我国证券法的证券业的自律组织是通过其会员的自我约束、相互监督来补充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初衷是相冲突的,从而表明我国证券法还没有放手让证券业协会进行自律监管,也不相信证券业协会能够进行自律监管。在我国现行

9、监管体制中,证券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作用依然没得到重视,证券市场自律管理缺乏应有的法律地位。2.1.3监管主体的自我监督约束问题强调证券监管机构的独立性,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市场的高风险、突发性、波及范围广等特点,而过于分散的监管权限往往会导致责任的相互推诿和监管效率的低下,最终使抵御风险的能力降低。而从辨证的角度分析,权力又必须受到约束,绝对的权力则意味着腐败。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监管者也是经济人,他们与被监管同样需要自律性。监管机构希望加大自己的权力而减少自己的责任,监管机构的人员受到薪金、工作条件、声誉权力以及行政工作之便利的影响,不管是制定规章还是执行监管,他们都有以公谋私的可能,甚至成为某些

10、特殊利益集团的工具,而偏离自身的职责和牺牲公众的利益。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分析,公共权力不是与生俱来的,它是从人民权利中分离出来,交由公共管理机构享有行使权,用来为人服务;同时由于它是由人民赋予的,因此要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权力则意味着潜在的腐败,它的行使有可能偏离人民服务的目标,被掌权者当作谋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在证券市场的监管活动中,由于监管权的存在,监管者有可能以权谋私,做出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所以必须加强对监管主体的监督约束。2.2被监管者存在的问题2.2.1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和治理机制的问题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上市前多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来,股权过分集中于国有股股东,存在“一股独大”现象,这种

11、国有股股权比例过高的情况导致政府不敢过于放手让市场自主调节,而用行政权力过多地干预证券市场的运行,形成所谓的“政策市”。由此出现了“证券的发行制度演变为国有企业的融资制度,同时证券市场的每一次大的波动均与政府政策有关,我国证券市场的功能被强烈扭曲”的现象。证监会的监管活动也往往为各级政府部门所左右。总之,由于股权结构的不合理,使政府或出于政治大局考虑,而不敢放手,最终造成证监会对证券市场的监管出现问题。2.2.2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治理问题同上市公司一样,我国的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股权结构、治理机制等也有在着上述的问题。证券公司、投资公司、基金公司等证券市场的中介机构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虽然也成长起

12、来,但在我国证券市场发展尚不成熟、法制尚待健全、相关发展经验不足的境况下,这些机构的日常管理、规章制度、行为规范等也都存在很多缺陷。有些机构为了牟取私利,违背职业道德,为企业做假账,提供虚假证明;有的甚至迎合上市公司的违法或无理要求,为其虚假包装上市大开方便之门。目前很多上市公司与中介机构在上市、配股、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等多个环节联手勾结,出具虚假审计报告,或以能力有限为由对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做出有倾向性错误的审计结论,误导了投资者,扰乱证券市场的交易规则和秩序,对我国证券市场监督管理造成冲击。2.2.3投资者的问题我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离理性、成熟的要求还有极大的距离。这表现在他

13、们缺乏有关投资的知识和经验,缺乏正确判断企业管理的好坏、企业盈利能力的高低、政府政策的效果的能力,在各种市场传闻面前不知所措甚至盲信盲从,缺乏独立思考和决策的能力。他们没有树立正确的风险观念,在市场价格上涨时盲目乐观,在市场价格下跌时又盲目悲观,不断的追涨杀跌,既加剧了市场的风险,又助长了大户或证券公司操纵市场的行为,从而加大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督管理的难度。2.3监管手段存在的问题2.3.1证券监管的法律手段存在的问题我国证券法制建设从20世纪80年代发展至今,证券法律体系日渐完善已初步形成了以证券法、公司法为主,包括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自律规则四个层次的法律体系,尤其是证券法的颁布实施,使得

14、我国证券法律制度的框架最终形成。但是从总体上看,我国证券法律制度仍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首先,证券市场是由上市公司证券经营机构、投资者及其它市场参与者组成,通过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组织,围绕上市、发行、交易等环节运行。在这一系列环节中,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应当是应有俱有,但我国目前除证券法之外,与之相配套的相关法律如证券交易法、证券信托法、证券信誉平价法等几乎空白。其次,一方面,由于我国不具备统一完整的证券法律体系,导致我国在面临一些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时无计可施;另一方面,我国现有的证券市场法律法规过于抽象,缺乏具体的操作措施,导致在监管中无法做到“有章可循”。再者,我国现行的证券法律制度中三大法

15、律责任的配制严重失衡,过分强调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忽视了民事责任,导致投资者的损失在事实上得不到补偿。以2005年新修订的证券法为例,该法规涉及法律责任的条款有48条,其中有42条直接规定了行政责任,而涉及民事责任的条款只有4条。2.3.2证券监管的行政手段存在的问题在我国经济发展的历程中,计划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曾长久的站在我国经济发展的舞台上,这种政府干预为主的思想在经济发展中已根深蒂固,监管者法律意识淡薄,最终导致政府不敢也不想过多放手于证券市场。因此在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中,市场的自我调节作用被弱化。2.3.3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存在的问题对于证券监管的经济手段,无论是我国的法律规定还是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均有体现,只不过这种经济的监管手段过于偏重于惩罚措施的监督管理作用而忽视了经济奖励的监督管理作用。我国证券监管主要表现为惩罚经济制裁,而对于三年保持较好的稳定发展成绩的上市公司,却忽视了用经济奖励手段鼓励其守法守规行为。3 监管体系存在的缺陷和漏洞3.1证券市场规模过小以股票市场为例,虽然发展速度较快,但是从总体规模看,与国外还有相当大差距参与股票投资的人数占总统任内数的比例,全啊hi接平均为8%左右,发达国家比例更高,如英美在20%以上。我国目前股市投资者为3300万人,仅占全国总人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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