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浅析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知情权的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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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知情权的冲突隐私权与知情权都系随着社会发展,人们精神生活需求增长而凸现的两种人格权,但它们天生就是两种对立的权利,两者之间存在着诸多的冲突与矛盾,而对普通公民来说,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人空间的隐私与其他普通公众的知情权之冲突尤为明显,与其日常生活与利益也息息相关,对其冲突予以适当的平衡和协调便更为重要。本文拟对此作一些粗浅探讨,以对二者之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略尽微薄之力。一、隐私权的定义及范围1、隐私权的定义。隐私权(the right of privacy)自美国学者塞缪尔.D.沃伦与路易斯.D.布兰帝斯在哈佛大学法学评论上发表的隐私权中提出以来,已得到中外诸多学

2、者的赞同,但它的定义,迄今为止却仍存有较大争议。塞缪尔.D.沃伦与路易斯.D.布兰帝斯在其著名的文章隐私权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在通常情况下决定他的思想、观点和情感在多大程度上与别人交流的权利;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隐私权是私生活不受干涉的权利,或个人私事不经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英国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隐私权是不受他人干扰的权利。我国学者关于隐私权的定义主要有: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杨大飞先生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3、王娟先生认为:“隐私权是指公民个人和死者所享有的个人信息不被非法获悉和公开、个人生活不受外界非法侵扰、个人私事的决定不受非法干涉的一种独立的人格权”笔者认为隐私权旨在保护公民的个人隐私、保证私人生活的安宁与平静,是一种信息性人格权。我国现行有关立法虽对隐私权的独立地位未予确认,司法实践中对隐私权的保护通常也是采用间接保护的方式,(即将隐私权的行为作侵害名誉权处理,)但这并不能否认隐私权系一种有别于名誉权的独立性人格权。因此,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其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与私人空间进行独立支配,他人未经允许不得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2、隐私权的范围。(1)隐私保密权。

4、所谓隐私保密权是指公民个人的身高、体重、病史、婚恋史、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爱好及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交际关系、财产状况等个人信息,有权禁止他人非法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对于掌握他人个人信息的组织、单位和个人,在不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权利人有权要求其不得对外开放、不得允许他人查阅、并妥善保有这些隐私信息,不得随意修改或丢失,否则权利人可以提起侵害隐私权诉讼。(2)私人生活安宁权。私人生活安宁权指权利主体有权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者不从事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坏或者支配。如公民有权对其个人信件、电报内容,电话、传导真、电子信箱的号码及其内容予以加密,有权禁止他人未经许可

5、窃听或查阅;公民的住宅禁止他人非法擅入;公民的私人生活禁止他人非法窥探。(3)个人隐私使用权。权利主体有权依法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隐私,并有权决定使用隐私的方式,任何人或组织不得非法干涉。二、个人信息知情的含义。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又称为知的权利,泛指公民知悉、获取信息的自由与权利。对知情权的具体内容,我国学者说法不一,主要有五权说:即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对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法人知情权、法定知情权,四权说: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法人知情权,三权说: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二权说:知政权、社会知情权。“知情权是指公民对国家事务以及社会信息得以知

6、悉的权利,其主要包括知政权和社会知情权”笔者赞同三权说,即知情权包括知政权、社会知情权、个人信息知情权,本文重在讨论个人信息知情权,对知情权便不再详述。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依法有了解有关自己各方面信息的权利。个人信息包括公民的出生时间、地点、亲生父母和其他具有血关系的亲属、家庭遗传病史、本人既往病史、本人的生理和病理资料等。三、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知情权的冲突。隐私权是公民有权隐瞒、维护自己的私生活及个人秘密,而知情权是公民有权依法知悉和获取信息,满足其知的需要。由于二者代表不同方面的精神利益,它们的冲突便应运而生,知情权的行使稍有不慎便会侵犯隐私权。隐私权与知政权、社会知情权的冲突,主要

7、表现为个人利益与社会公共政治利益、社会公众兴趣的冲突,而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知情权的冲突则是个人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冲突,一方当事人的知情权所要了解的对象正是另一方当事人的隐私权所要保守的对象。正因为如此,在这种权利冲突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往往存在着某种事实或法律上的特别关系,如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知情权的冲突主要表现为:1、非婚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儿寻其生父或生母。多数情况下,个人对有关本人的信息自然都是了解的,比如自己的生身父母,但也有不少例外情况,例如只知其母不知其父的非婚生子女,根据婚姻法的规定,未成年子女有权得到父母的抚养和教育,因此该子女当然有权了解他的生身父母究竟是谁,而婚外

8、性行为本身是受道德谴责的,往往是人们最不愿意为他人所知的私事,是隐私的基本内容之一,遇有这种情况,是满足父母的隐私权呢,还是满足子女的知情权?2、婚恋对象、夫妻之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异性男女在恋爱中各自均有隐私权与知情权,一方面有权隐瞒自己的隐私,另一方面又欲知道对方的情况,尤其是以前的婚恋史和贞操资讯,这两种权利都是人格权,均有权行使,这样两者也会产生冲突。正如婚恋对象之间一样,夫妻之间各有隐私权和知情权。例如:如果丈夫在外面有婚外情人,丈夫是不愿意让别人知道的,尤其是不愿意让自己的妻子知道。因为这样会影响家庭和睦甚至危及婚姻。但此事关系到妻子的切身利益,夫妻之间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妻子

9、有权知道丈夫对自己是否一心一意,是否对自己忠诚,那么,在此情况下,丈夫的隐私权与妻子的知情权孰轻孰重,应当如何解决二者的冲突。3、新闻报道和个人隐私发生冲突。如某报社在报道一起社会影响较大的恶性强奸案,未顾虑受害人的相关隐私,对案件情况包括受害人的基本情况予以报道,使受害人周围的人都知道此事,由此给受害人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和精神负担,严重影响了其正常生活。4、同一当事人之间知情权之要求与隐私权之要求的冲突。当同一事实既为某人想知道的,又是不便为他人所知道的时,就会发生该冲突,如考生之考试结果、病人之诊断结论,如何使其既满足知情权的要求又何守其个人信息的隐私,也需认真考虑。如在非典期间,对疫情的

10、报告与信息公布,从开始的失真和滞后到后来的及时和透明,能帮助公众准确地了解信息,及时作出防范,防止疫情的蔓延。但信息公开和媒体对SARS病人的报道,一定程度涉及到他们的隐私权,使其受到歧视,给他们带来很大的困扰。四、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知情权的平衡。1、权利协调原则。一般而言,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知情权存在着对立,但涉及到具体的案例、具体的人或事,它们之间又可以达到某种程度的协调,这就是权利的协调。权利协调原则,是通过一种权利在其保护的范围或程度上作出让步而使另一种权利得到基本满足而得以实现。之所以法律和社会道德应当认可这种权利协调原则,是因为这两种权利都很重要,需要在使副作用降到最低限度的情况下

11、得以实现。一个普通公民,除了为满足自己个人信息知情权之目的,实在没有理由了解或知悉纯属他人的隐私了。(假如该他人不是政府官员或公众人物,该事物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话。)2、社会公共利益原则。个人隐私原则是上受法律保护,但如果该隐私涉及社会公共利益时则要区别情况加以对待。一个普通公民的普通疾病也许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但如果他患的是一恶性传染病,如SARS期间,SARS疫情的发布,准确统计病人的数字,公布其具体病情,使得某些病人及其家属因此受到困扰,但是为控制疫情,引起公众的高度警觉和积极配合,在此紧急状况下,为了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病人的隐私权将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3、人格尊严原则人格尊严被奉为

12、现代民法的最高原则之一,在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隐私权与公开化的关系时尤应遵循,在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知情的冲突方面主要表现为:新闻报道对社会不良现象的揭露,必要时可以涉及某些个人隐私,但不得以伤害他人人格尊严为目的;某些无关紧要的细节如果有损他人人格也不宜公开报道,特别是受害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人格。针对公民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知情权主要的几种冲突表现,运用上述原则予以协调和平衡:1、婚恋对象之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对异性男女在恋爱中的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的处理,一是要尊重对方的权得,二要尊重对方的人格尊严,三要对知悉的对方私生活秘密保密,负有不得扩散、泄露的义务。如甲与乙曾经相爱,感情很好。甲为表示对

13、爱情的忠实和对未婚夫的忠诚,将自己在大学期间与一男生曾有过性关系的情况,以书信的形式向乙坦诚相告。乙知悉后,感情上难对接受,遂解除婚约。后来乙又与另一女青年丙相爱,丙多次追问乙以前的恋爱史,乙告知其曾与甲相爱,因甲曾失身而解除婚约。为证明此事,乙将甲的书信交给丙看。丙的一亲戚是甲单位的领导,丙将该书信交给该领导,该领导反信复印三份,交给工会等部门参阅,造成严重影响,甲以侵害隐私权起诉乙、丙,乙、丙以正当知情权答辩。在本案中,有两对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一是甲与乙之间,甲在大学期间的私生活属于个人隐私,有权隐瞒,但乙作为婚恋对象,也享有知情权。甲尊重乙的权利,将此隐私坦诚相告,是对自己隐私利益的

14、处分,乙知悉后,解除婚约,也是正当行使权得的行为。乙与丙相恋时,又是一对知情权与隐私权的冲突。乙在丙追问其以前的恋爱史时,乙可以向其公开自己的隐私,但其将甲的隐私告知,则超出了自己隐私处分的权利,将他人的隐私泄露给其他人即丙和甲的领导,侵害了甲的隐私权。对此,乙的和为违背了知情权中为他人保密的义务,构成侵害隐私权。甲的领导非为公共利益而公布甲的隐私,也构成侵害隐私权。2、夫妻之间。处理夫妻之间隐私权与知情权冲突一是要互相忠实,坦诚相待,二维护公序良俗原则,即重在保护婚姻受害方的合法权益,三是合法用权原则,即一方在探知对方隐私时,一定要通过合法的途径,依法证实对方有违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3、非婚

15、生子女和收养的弃儿寻其生父或生母。以上述非婚生子为例,非婚生子寻其生父,为正当行使知情权的行为,其生母对该隐私也有隐瞒的权利。对于收养的弃儿寻其生父母,亦为正当行使知情权的行为,其养父母对此也享有隐私权。对此,双方均应尊重对方的权利和人格尊严,一般应牺牲隐私权而满足知情权,但应控制隐私公开的范围,并尊重隐私权一方的感情。因此,该非婚生子可以向其母亲或者其他知情人请求告积压其生父是谁,另一方面他在得知其生父是谁(知情权已实现)后仍可以对其生父的过去婚外性生活保密。这样,通过在较小范围内公开隐私,实现非婚生子的知情权,而且不(或不过份地)侵害其父母过去的隐私。4、新闻报道与个人隐私发生冲突。对此,

16、恩格斯曾提出一个处理个人隐私与新闻报道相互关系的原则。这个原则是:个人隐私一般受到保护,但当个人私事甚至阴私与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发生联系的时候,个人的私事就已经不是一般意义的私事,而属于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隐私权的保护,应成为历史记载和新闻报道不可回避的内容。因此,除隐私权人同意外,凡是不涉及公共利益的隐私,一般不得擅自公布。用权利协调原则在处理同一主体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利(个人信息知情权与隐私权)之间的矛盾,往往需要有关他人或机构采取比较谨慎的态度。如医院在通知患者诊断结果时应避免让其他无关人员知晓。总之,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知情权都是两种极其重要的权利,得不到隐私权的保护,个人生活将无法保持安宁;个人信息知情权得不到实现,公民的生活将难以想象,因此,必须运用法律的规定,对二者予以较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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