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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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鲁食药监发20118号关于印发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稽查局: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定(暂行)已经省局局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一年四月十八日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定(暂行)为加强全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执法着装管理,规范执法着装行为,树立良好执法形象,制定本规定。一、执法着装范围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其承担行政执法职能的直属单位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在编人员。二、制式服装及标志(一)制式服装包括:制服(秋冬季制服、春夏季制服);衬衫(半袖衬衫、外穿长袖衬衫、内穿

2、长袖衬衫);冬装大衣;帽子(春秋季帽、夏季帽、冬季帽);领带;领带夹;腰带;皮鞋(单鞋、棉鞋)。(二)服装标志包括:肩章(制服用硬肩章、衬衫用软肩章、大衣用套式肩章);臂章;帽徽;胸牌。(三)制式服装及标志的样式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规定。三、配发标准及换发年限制式服装、标志的配发标准及换发年限如下:(一)秋冬季制服:每人西式套装2套,原则上每2年换发1套,每换装两次加发裤子1条。 (二)春夏季制服:每人西式套装2套(女同志加发裙子1条),原则上每2年换发一套,每换装两次加发裤子1条(女同志裤、裙选一种)。 (三)冬装大衣:每人1件,原则上每4年换发1件。(四)半袖衬衫:每人2件,原则上每

3、年换发1件。 (五)外穿长袖衬衫:每人2件,原则上每年换发1件。 (六)内穿长袖衬衫:每人2件,原则上每年换发1件。(七)帽子:春秋季帽和夏季帽每人1顶,原则上每4年换发1顶;冬季帽每人1顶,原则上每5年换发1顶。(八)领带:每人2条,每年换发1条。领带夹:每人2个,每年换发1个。(九)腰带:每人1条,每2年换发1条。(十)皮鞋:单鞋每人2双,原则上每2年换发1双;棉鞋每人1双,原则上每3年换发1双。(十一)肩章:硬、软、套式肩章随制服配发。(十二)臂章:随制服配发。(十三)帽徽:随帽子配发。(十四)胸牌:每人2个。四、着装标准(一)执法人员应当配套穿着制式服装、穿制式皮鞋、系制式腰带,佩戴标

4、志,并根据实际情况佩戴帽子和领带。春装:制服、内穿长袖衬衫、外穿长袖衬衫。夏装:制服裤(裙)、半袖衬衫。秋冬装:制服、内穿长袖衬衫、冬装大衣(二)季节性换装时间春季:3月中旬至5月中旬;夏季:5月下旬至9上旬;秋冬季:9中旬至次年3月上旬。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以根据地区气候适当调整季节性换装时间。五、着装场合(一)下列场合,执法人员应当穿着制式服装:1、行政执法时;2、重大活动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药品安全监督保障时;3、集中参加大型公务活动时;4、其他应当统一着装的场合。(二)下列场合,执法人员可以不穿着制式服装:1、非工作时间;2、外出处理与公务无关的事务时;3、女性执法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

5、显著变化的;4、执行特殊稽查任务不宜穿着制式服装的;5、其他不需要穿着制式服装的场合。(三)处理其他日常行政事务时,可以根据需要穿着制式服装。六、着装风纪着装应做到仪表端庄,整洁、整齐、配套、风纪严肃。(一)制式服装不得与便服混穿,不同季节服装不得混穿。不得歪戴制式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等。(二)应保持制式服装干净整洁。(三)着装时,肩章、臂章、帽徽、胸牌等标志应按规定佩戴齐全,不得混用。佩戴位置要准确、端正。(四)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在公共场所嬉戏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五)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行政执法证。七、日常管理

6、(一)管理原则:制式服装及标志实行统一式样、统一编号、分别制作、分级管理的原则。(二)管理分工: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制式服装及标志的制作技术规范、统一制作服装标志、分配胸牌号段、对系统执法着装进行监督检查。省以下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制式服装的制作和执法着装的日常管理。(三)日常管理规定: 1、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严格审查着装范围,不得为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配发制式服装。2、应当按照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规定的技术规范制作制式服装及标志,不得擅自改变制式服装的颜色、款式和标志。3、胸牌应当按照规定的编号办法及分配的号段范围,实行统一编号。4、制式服装及其标志不得

7、赠送、转借给执法人员以外的人员。5、执法人员辞职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刑事处罚的,所在单位应收回其制式服装及标志。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不能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标志。退休和因工作需要调离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所在单位应收回其制式服装的标志。 八、监督检查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执法着装工作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处理。九、其他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本规定下发前,已经设计、制作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的,可以继续穿用,待服装换发时按本规定执行。主题词:政策法规 着装 规定 通知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 2011年4月1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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