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县新预算法培训会上的讲话(精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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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全县新预算法培训会上的讲话同志们:预算法的修改和新预算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全面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进程中的一件影响深远的大事。县委政府高度重视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在1月4日召开的县委中心组学习会上,唐县长对新预算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并责成县委宣传部和县人大办公室牵头制定了全县宣传新预算法实施方案,今天召开新预算法专题培训会,就是根据全县宣传新预算法实施方案开展的第一个层次的专题培训。刚才,县人大常会副主任同志和县财政局局长同志分别就加强预算审查监督和新预算法的内容等进行了很好的讲解。下面,我就深入学习宣传贯彻新预算法,讲几点意见:一、进一步把握新预算法的内容和内涵,

2、增强学习贯彻实施新预算法的自觉性和主动性新修订的预算法颁布4个多月以来,按照上级的部署要求,各地都在认真学习领会宣传贯彻新修订的预算法。新修订的预算法相对于旧预算法作了重大修改,新修订的预算法的内容和内涵需要我们认真地学习和把握。周相生副主任和周家伟局长都从不同的角度给大家讲解了学习认识的体会,讲得很好。在此,我从另一个角度,也就是新预算法具有“七性”的角度去理解它的内容和内涵,供大家学习宣传贯彻实施新预算法时参考。1.立法宗旨的转折性。新旧预算法都在第1条开宗明义地规定了立法宗旨。旧预算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了强化预算的分配和监督职能,健全国家对预算的管理,加强国家宏观调控。着重强调了政府及其有关

3、部门的管理职能和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管理者。新预算法对立法宗旨作了重大调整,强调立法的的宗旨和目的是“为了规范政府预算行为,强化预算约束,加强对预算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立法宗旨的转变,从一定意义上说,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从过去单一“管理者”的身份,变成了既是“管理者”又是“被管理者”。过去的“被管理者”又被赋予了一定的“管理者”的权利和职能。立法宗旨的转变,完全符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深化财税体制改革,逐步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改革取向,是我国民主政治建设和依法治国进程的重大突破。2.预算体系的健全性。一是包括预算编制、预算审查批准、预算监督在

4、内的广义的预算体系更加健全。修订后的预算法仍然明确政府及其财政部门和各部门是预算编制、执行的主体,仍然明确人大及其常委会是预算审查批准的主体,健全完善的方面主要是强化了公众是财政预算及其执行的重要监督力量。主要体现在新预算法规定:财政预算决算批复后都必须在20日内向全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和公众的监督,这是过去没有的。体现出广义上的预算体系更加健全。二是预算编制业务体系也就是狭义的预算体系更加健全。主要体现在:规定了“四本预算”的编制体系,本级政府预算的组成体系,预算决算草案的细化体系(预算既要按功能分类编制又要按经济分类编制,预算要细化到类、款、项),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等等,预算编制业务体系

5、比旧预算法的规定更加健全。预算体系更加健全,目的和意义在于把政府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都纳入了预算管理和监督,不仅增加了预算监督的重要力量公众,而且因为预算的细化,为各级人大代表及其常委会组成人员、公众看懂预算、决算,实质性地审查监督政府财政收支打下了坚实的基础。3.预算过程的民主性。一是规定人代会召开之前,政府应当提前30日向人大常委会提交预算初步草案,留足了人大常委会听取人大代表、选民和社会各界意见的时间;二是新预算法增加了一条新规定:县、乡人代会举行会议审查预算草案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组织本级人大代表,听取选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三是新规定人大常委会在人代会前提出初审意见,交由政府及其财政

6、部门处理,人大常委会的初审意见以及政府财政部门采纳初审意见的情况均要印发本级全体人大代表。这些规定实际上是在倒逼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认真听取和采纳人大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正确意见。体现了预算过程的民主性。预算过程的民主性,意义在于扩大了人大代表和公众有序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渠道,促进了财政预算民主化、科学化。但也考验着两个群体:一是考验着各级人大代表和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能力和素质是否能听得进公众意见、提得出正确、合理、科学的初审意见;二是考验着各级党委政府,尤其是“一把手”是否有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善于听取和采纳不同于自己的意见而又是正确、合理、科学的意见。4.审查重点的突破性。原预算法审查的重点是

7、收支平衡,新预算法审查的重点转向了政策性审查。一是规定预算草案审查重点有八项,旧预算法没有明确规定。其中特别规定了对预算安排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收支政策是否可行以及政府重大投资项目预算审查和转移支付预算安排的审查;二是规定决算草案审查重点共十二项,旧预算法没有明确规定,其中又特别规定了对重大投资项目的绩效审查和超收收入安排的审查;三是加强了对举债的审查和债务风险监管。规定地方只能有限制举债,公开预决算时说明举债情况,审查预算时重点审查举债情况,增加举债报预算调整;四是加强备案审查监督。规定:汇总的下级预算报人大常委会备案,汇总的下级决算报人大常委会备案,部门预算、转移支付预算

8、批复后报人大常委会备案,权责发生制情况报告报人大常委会备案,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人大常委会备案。上述审查重点实际上都是人民群众关注度很高的方面,也是过去政府比较隐蔽的东西,新预算法规定加强对这些方面的审查监督,的确是一种重大突破。审查重点的突破性,增强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监督预算、决算草案的针对性,有利于提高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性,特别是重大投资预算安排的科学性,有利于防范政府债务风险,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5.预算监督的公众性。新预算法首次将预算公开写入法律,明确规定了预算公开的主体、内容和时效。重点包括两个“20日内公开并说明”。一是预算、预算调整、决算、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报表,必

9、须在经人大批准后20日内由财政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向本级政府财政转移支付安排、执行的情况以及举借债务的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第14条第1款)。二是各部门预算、决算及报表,必须在经本级政府财政部门批复后20日内由各部门向社会公开,并对部门预算、决算中机关运行经费的安排、使用情况等重要事项作出说明(第14条第2款)。预算监督的公众性,增加了预算监督的新主体,过去的监督仅仅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现在预算决算一经公开就要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际上增强了财政预算的透明度和社会公众的监督硬约束。进一步促进了政府及其各部门依法理财,不敢违法支出、不敢乱花钱。6.预算约束的刚硬性。一是硬化预算约束。新预算法第1

10、2条明确规定:经人代会批准的预算,未经法定程序,不得调整。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的支出必须以经批准的预算为依据。未列入预算的不得支出。对于没有列入预算或预算调整前可以先安排支出的只有一种特殊情况,那就是第69条第1款规定的,在预算执行中,由于发生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必须及时增加预算支出的,应当先动用预备金,预备金不足支出的,各级政府可以先安排支出,属于预算调整的,还要列入预算调整方案。新预算法第68条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一般不制定新的增加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的政策措施,也不制定减少财政收入的政策措施,必须作出并需要进行调整的,应当在预算调整中作出安排,报人大常委会审查批准。二是规范预

11、算调整。新预算法第69条规定,在预算执行中,各级政府对于必须进行的预算调整,应当编制预算调整方案。预算调整方案应当说明预算调整的理由、项目和数额。本条第5款规定:县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人大常委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的30日前,将预算调整的初步方案送交本级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征求意见。本条第6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预算的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审查和批准。乡镇的预算调整方案应当提请本级人代会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调整。新预算法第70条规定,经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各级政府应当严格执行。未经新预算法第69条规定的程序,各级政府不得作出预算调整的决定。新预算法第72条规定:各部

12、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预算级次或者项目间的预算资金调剂,确需调剂使用的,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办理。预算约束的刚硬性,维护了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审查批准预算、预算调整的权威性。严格规范了政府收支安排的随意性,杜绝了“拍脑袋工程”和“领导签批”支出等违法行为。对于促进政府依法理财、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意义重大。对于从源头上遏制腐败也有重大意义。7.违法追责的严肃性。新预算法第十章,对各类预算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的规定。具体有四个档次的处罚规定。第一,属于责令改正,追究行政责任的有六种情形:一是未依照本法规定,编制、报送预算草案、预算调整方案、决算草案和

13、部门预算、决算以及批复预算、决算的;二是违反本法规定,进行预算调整的;三是未依照本法规定对有关预算事项进行公开和说明的;四是违反规定设立政府性基金项目和其他财政收入项目的;五是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使用预算预备费、预算周转金、预算稳定调节基金、超收收入的;六是违反本法规定开设财政专户的。第二,属于责令改正,给予降级、撤职、开除处分的也有六种情形:一是未将所有政府收入和支出列入预算或者虚列收入和支出的;二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多征、提前征收或者减征、免征、缓征应征预算收入的;三是截留、占用、挪用或者拖欠应当上缴国库的预算收入的;四是违反本法规定,改变预算支出用途的;五是擅自改变上级政府专项转移

14、支付资金用途的;六是违反本法规定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办理预算收入收纳、划分、留解、退付,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冻结、动用国库库款或者以其他方式支配已入国库库款的。第三,属于直接给予撤职、开除处分的是涉及违规举借债务,或者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或者挪用重点支出资金,或者在预算之外及超预算标准建设楼堂馆所的;第四,属于责令改正,追回骗取、使用的资金,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的有四种情形:一是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变预算收入上缴方式的;二是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预算资金的;三是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的;四是其他违

15、反财政管理规定的行为。违法追责的严肃性,体现在新预算法较之旧预算法对违法的处罚更重、更严、更具操作性。体现出党中央对于坚持政府依法理财和建设法治政府的坚定决心。二、充分认识学习宣传贯彻新预算法的重大意义,增强学习贯彻新预算法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张德江委员长讲,修改后的预算法,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对于建立健全全面规范、公开透明的预算制度,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讲我认为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有利于推进财政体制深化改革。深化财政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现代财政制度,而现代财政制度的根本特性就是法治财政(依法收支、税收法定),阳光财政

16、(公开透明)、公共财政(公众参与)。我们从新预算法的立法宗旨到具体内容看,完全契合了法治财政、阳光财政、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我们把新预算法贯彻实施好了,有利于确保财政改革的深入推进。二是有利于推进政府依法理财和法治政府建设。新预算法对政府的全部收入和全部支出行为纳入了法治管理轨道,也就是任何收入法定,任何支出法定,包括举债法定。财政收支的违法行为将被大大遏制,促进了政府依法理财。政府依法理财是政府依法行政的核心和重点,贯彻实施好新预算法,就促进了政府依法理财,进而促进了法治政府的建设。三是有利于从源头上预防和遏制腐败。根据新预算法的有关规定,一方面财政预算安排会更加精细精准,财政预算安排的科学性、重大投资项目安排的科学性将大大提升。另一方面财政收支完全进入法治化轨道并且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大大降低了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违法用钱、乱花钱的机会,这就从源头上有利于预防腐败、遏制腐败,预防和遏制奢靡之风和铺张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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